羞于称博士(水木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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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坏人,就没有好律师

英国小说家查尔斯·狄更斯曾言:“没有坏人,就没有好律师。”意思是,不要以为只有为无辜的人辩护的才是好律师。即使是巨奸大恶,也应当有自己的辩护人。

不过,历史上,民众谴责辩护律师为声名狼藉的人做辩护的事例并不鲜见。例如1902年,英国著名律师马歇尔·霍尔出庭辩护,他的当事人居住在曼彻斯特,因允许妓女聚集在他的喜剧院拉客卖淫而遭起诉。一位牧师谴责马歇尔·霍尔说:“喜剧院发生的那桩案子是曼彻斯特有史以来最可耻的案件之一,而作为在南港这样一个宗教故乡出生的议会成员,马歇尔·霍尔居然为那个人出庭辩护,连我们也为此感到害臊。”马歇尔·霍尔曾云:“律师就是社会的公仆,就像任何人都可以请大夫为遭受病痛折磨的病人施行手术一样,律师也可以接受任何人的请求。”这种对辩护律师的敌意同样发生在纽伦堡审判纳粹战犯时,当时“德国人走遍各地搜罗他们想要的律师,包括纳粹分子。辩护律师是有报酬的,法庭还授予其特权。无偿地为他们提供秘书、速记和翻译方面的服务,以及办公室。他们同自己的当事人在一起的时间实际上不受限制。他们可以接触检方手中的一切文件。”这与温斯顿·丘吉尔等人期望的抓到之后立即枪决相比,虽然靡费了不少钱财、人力和时间,却代表了高度的文明的素质。

网民口诛笔伐围攻为“涉黑”案件作辩护的赵长青教授(被责骂的不只赵长青教授一人,“农民工律师”周立太也被骂得灰头土脸),让人重新想起辩护历史上这些往事。

网上对赵长青教授担当辩护人的指责,大意是,赵长青教授长期执教,培养了许多弟子,这些弟子在司法机关工作,赵教授担任辩护人,他们敢不言听计从?这样赵教授就取得了左右司法的能力,非痛斥不足以平民愤。

其实,法学教授担任辩护人并无不妥。国外也不乏其例,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就是有名的擅长辩护的著名律师。在我国,法学教授从事某一法学学科研究和教学,学有专精,从事辩护工作,对于加强辩护一方的防卫能力,具有优势。特别是,知名法学教授的学识和在法律界的影响力,使其辩护意见更容易受到法院重视,得到法官耐心、细心、诚心的倾听,不正可以偶尔扭转一下“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司法陋习?特别是对于重庆大规模扫黑,法学教授挺身辩护,对防止扫黑扩大化不是有振聋发聩作用?我们对待法学教授作为辩护人,应当弹冠相庆才是。

的确,知名法学教授桃李满天下,司法官员中也不乏其授业弟子,但要说其具有左右司法的能力,却未免夸张过甚。法学教授不掌握公权力,并不具备左右司法的能力,毕竟司法裁判权是由法院行使的,经过领导把关、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要是能被法学教授操纵,也未免太高估法学教授的能量,贬低国家权力的刚性。退一步讲,假如法院以及承审案件的法官真的被法学教授操纵,那也只能说这样的法院和法官不具有审理案件的资质,怎能让法学教授承担其咎?实际上,法学者的专业意识中,毕竟比一般人有更多一点公正观念,他们中大多数爱惜羽毛,是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妨碍司法公正的。他们以辩护人身份在法庭上公开辩护,其辩护意见完全摊开在阳光之下接受公众检验。对于一个法学教授的辩护意见,人们更应该关注他的辩护意见对还是不对。如果辩得对,法院不采纳,我们应当声援法学教授;辩得不对,法官缺乏明辨照单全收,我们可以批评司法。对于法学教授可能干预司法,却不该无端猜测,捕风捉影,过甚其词。

值得玩味的是,网民一方面高呼要警惕法学教授左右司法;另一方面却以自己的声势试图左右司法,不能不说是一个意味深长的矛盾现象。

网民对辩护人赵长青教授进行辱骂,暴露出网络民意缺乏理性甚至反理性的一面。这提醒我们,民意有好的一面,如疾恶如仇,使司法恶行被痛加揭露和批判,从而促进司法的改进。但民意有时表现出盲目、冲动和反理性的特征,司法盲从于民意,容易失去司法的公正,造成正义的颠覆。司法审判应当尊重事实、证据并只服从于法律,不应当为民意所左右。同样,辩护人应当挺起腰杆,站稳脚跟,依法进行辩护,只要坚持公理与正义,就不怕被不理性的民意击垮。

从网民围攻赵长青教授这一现象可以看出,我们的社会,法治基础尚显薄弱,民众对辩护制度的认识仍然存在很大误区,赵长青教授面对汹涌而来的网络攻击,不禁叹息:“我遭网络炮轰,是普法的失败——人们对律师的工作性质仍缺乏了解。”这话说得沉重,但还没有入骨。实际上,官方的普法一直存在一个缺憾,那就是只重视法律内容的通俗介绍,对于培养现代公民意识和普及现代法治观念却没有下大功夫,收效也颇有限。赵长青教授和“农民工律师”周立太被网民辱骂,是一个指标性事件,它警示我们:民众的法治基础还很薄弱,我们的社会通向法治的征途还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