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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控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曾爱云是杀害周玉衡的“凶手”:
一、曾爱云有作案动机
曾爱云因为与李某以及周玉衡之间有感情纠纷,案发当天即2003年10月27日傍晚,周玉衡在电话里告诉李某:曾爱云嫖娼。当晚19时30分“中国同学录”网站上周玉衡的主页发布有曾爱云嫖娼的消息,曾爱云知道后很气愤,心生不满产生杀人动机。而且案发当晚,曾爱云在送李某回寝室时,对她讲过:“你要像周玉衡那样去死,你就去死吧!”之类的话。
二、曾爱云有作案时间
根据陈华章、李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曾爱云的手机通讯记录,可以证明曾爱云在案发当晚10时28分至48分之间的二十分钟内有可能到案发现场杀害周玉衡。
三、现场存有曾爱云的一枚手印和一枚鞋印
公安机关在犯罪现场,即周玉衡座椅右侧的桌椅处提取了曾爱云的一枚手印和一枚鞋印。而且赵又红和王猛的证言证明曾爱云此前去案发现场找周玉衡时并未到过侦查人员提取手印和鞋印的地方。
四、曾爱云裤口袋内的可疑纤维与作案工具棕绳上的纤维形态、成分一致
湖南省公安厅的《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曾爱云裤口袋内可疑纤维中有一根纤维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棕绳上的纤维形态、成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