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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延安
就刑法来讲这个案子应该怎么看?这个案子用一句话来说就是:以上访的名义,取得当地政府或本单位的欠款,是否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刑法本身来看,《刑法》第274条没有很清晰地界定什么是敲诈勒索,什么不是敲诈勒索,往往是从学理上界定。简单来说,就是对被害人造成一种未来的不利益,进而形成对被害人的心理强制,进而获得钱财这样一种行为。
从这个案件来讲,判断这个案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恐怕还是不够的,可能要进一步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陈文艳提出这样一个诉求——上访是否是正当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因为《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检举、控告、追诉的权利,这是宪法所保障的。
比较纠结的另一个问题是他从本单位拿到16900元是否是正当的?我注意到,法院的判决里面提到“接访教师和校领导为完成接访任务而产生的压力不属于被威胁或要挟、恫吓产生的压迫感或恐惧感”,从这个角度来讲好像这个钱拿的应该是可以的,可以判断拿的钱应该也是正当的。所以说就这个案子来讲,这个案子判无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该没有问题。
另外我想谈谈信访的问题。就我了解来讲,信访在某些地方真正成为了一些人发财致富的渠道,制度把人给扭曲了。但是这个板子不能打在信访人身上,更多的应打在政府的制度设计上。
信访该怎么走,我是持比较保守和怀疑的态度。我的思路跟刑诉法学者是一样的,还是应该把它制度化、规范化,纳入整个正当的程序当中去,即便不纳入诉讼程序中,也是能够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它程序化,通过透明的方式由中立机构进行裁决,将它司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