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法律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本罪从保护法益上看,主要是侵害他人的财产利益,但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意思自由,属于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如果完全没有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意思自由,自然就不构成敲诈勒索,但如果行为人敲诈勒索的目的物不是财物,而是谋求升迁、调动、转干、索要官职等场合,同样不能构成本罪。

第二,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而是主张合法权利,即使手段不妥,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至于手段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则另当别论。

第三,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敲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状态,并因此而交付财物,造成财产损害。具体来说,所谓敲诈是指为了获取对方财物而对对方实施的引起他人精神恐惧但没有达到抑制对方反抗程度的威胁、要挟行为。敲诈的方式多种多样,明示、暗示、语言、文字、身体举动等均无不可,内容则可能涉及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名誉、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等不利于被害人的事项,但都必须达到让对方陷入恐惧状态,并因此而被迫交付财物的程度,同时交付的财物也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或者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但却多次实施。

在本罪的认定上,如何划分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是实践中的难点。一般来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虑:

首先看维权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如果确有侵权事实发生,即使维权行为缺乏客观上的事实依据,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恶意,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但如果行为人无事生非,甚至故意炮制侵权事实,则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的目的,数额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看维权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果行为人以投诉、举报、曝光、起诉等手段施加压力进而索取高额赔偿,但只要确有侵权事实存在,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采取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捏造散布不实言论或者以放火爆炸等非法手段相威胁的,则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看举报内容与行为人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即使侵权事实客观存在,采取的维权手段也是合法的,举报的内容也是属实的,但如果举报内容与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关联,其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