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手机短信、银行汇款、支款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岳晓波、徐鹏、鲁宇航等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自2012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文艳以遵化市第二中学不给其奖励、扣其奖金等理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及周边地区上访、持续缠访,先后七次以不给钱不回遵化为由,向接访她的老师及稳控人员索要人民币共计16900元。并认为陈文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持续缠访的方法,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控方的主要证据是遵化市第二中学相关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
1.遵化市第二中学的校长张建国:陈文艳以各种理由向接她的老师索要钱财共16900元,每次给钱都跟我请示,我再向相关领导请示,陈文艳每次都是不给钱就不回来。作为二中校长,信访稳控工作压力很大,如果完不成信访稳控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就会影响单位的评估评选,作为法人代表也会被问责。另外从单位工作考虑,接返老师都有自己的分管工作,外出接访对这些工作会造成影响。给陈文艳的16900元当时是从书店教辅款借支的,最后是从学校的经费中支出的。
2.遵化市第二中学的副校长岳晓波:陈文艳去北京上访,我去北京接过她四次,给过她两次钱,一次是1000元,另一次是10000元,共计11000元。给她钱都是陈文艳作为回遵化市的条件,向我索要的。两次给钱都是经过校长张建国批准的。
3.遵化市第二中学的司机赵麟祥:2013年6月,我和岳晓波副校长去北京接陈文艳,陈文艳要1000元,不给钱就不回来。2013年6月29日与骆海生科长去北京接的陈文艳,陈文艳要求给她1000元路费就回来。在2013年7月,我和副校长徐鹏去北京接陈文艳,陈文艳说不给钱就不回来,在回来的路上,徐校长从我手里要了1000元给了陈文艳;在2013年8月,在马家楼接济中心外边我们的车上,鲁宇航给了陈文艳300元钱,又过了几天的一天下午,在接济中心外边我们的车上,鲁宇航给了陈文艳1600元钱,再加上前几天鲁宇航给陈文艳的300元,共计1900元。前后几次有我在场的时候一共给了陈文艳4900元。
4.遵化市信访局副局长鲁宇航:2013年8月,骆海生把陈文艳送到马家楼,陈文艳向我要防凉垫钱,我给了她300元钱,又隔了几天陈文艳向我提出条件要轮椅钱600元和近期的费用1000元,两次一共是1900元。
5.遵化市第二中学保卫科科长骆海生:在2013年6月底,陈文艳说她是打车到的北京,让我们给她1000元打车费,不给钱就不回遵化。我和鲁宇航给过陈文艳1900元,是分两次给的,是给的凉垫钱300元、轮椅钱600元和其他费用1000元,共计1900元。
6.遵化市第二中学的副校长徐鹏:在2012年暑假前后,我和王新华一起去北京接陈文艳,当时陈文艳说回去也行,得把路费给出了,当时我答应了,经请示领导给了陈文艳1000元;第二次是在2013年六七月份,我和司机赵麟祥一起去马家楼接陈文艳,陈文艳提出要1000元的开支,我请示领导后给了陈文艳1000元。经我手一共给了陈文艳2000元。
7.遵化市第二中学的后勤副主任王新华:2012年暑假前后,我和徐鹏副校长一起去接陈文艳,陈文艳说回去也行,但得把开支给出了,徐校长经过请示给了陈文艳1000元钱。第二次是在2013年10月1日前后,我和赵荣成副校长一起去接陈文艳,见到陈文艳后陈文艳说回去可以,得把开支给报了,赵荣成给了陈文艳1000元,陈文艳就跟着回来了,经我手一共给了陈文艳2000元。
8.遵化市第二中学的副校长赵荣成:2012年10月4日,我和王新华去北京接的陈文艳,陈文艳要求给二中校长打电话要路费,最后没有办法,王新华以个人名义给了陈文艳1000元。
9.遵化市第二中学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给陈文艳治病花费16397元;陈文艳上访索要现金共计16900元。
10.遵化市信访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文艳自2012年2月以来,先后31次以学校评优秀教师、职称不合理为由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府右街等非国家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