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读
3.如何解决学生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问题?
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那么,如何解决学生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问题呢?
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
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统保示范项目”是根据职业教育特点为保障学生实习安全量身定做的项目,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而是具有“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公益性保险产品。该项目涵盖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内容,既包括学生实习中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括实习学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组织好“统保示范项目”的相关投保工作,争取统保率达到50%以上。要求各职业院校要积极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确保三部委文件中提出的“人人参保,应保尽保”目标落到实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要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为职业院校做好保险服务,协助职业院校建立“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风险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条款,学校为每一名实习期的学生提供每年约28元的保险费,就能得到最高50万元的赔付。不过,目前参与统保示范项目的职校学生,只占全国职校学生的10%左右,范围仍需要继续扩大。
实习学生目前仍不受《劳动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直接保护,但这也不意味着法律规定的劳动最低标准和条件等可以不遵守。目前司法部门处理实习生与用人或用工单位纠纷时,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审理劳动关系同类纠纷的标准处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新《工伤认定办法》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故事
工厂实习结束后,阿法实在不喜欢在工厂上班,于是,他应聘到一家小型广告设计公司——北京金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工作。2007年7月,公司与北京美名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设计合同,约定由金科公司按照协议的要求为注册在北京郊区的美名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制作电视广告片和户外广告图案,由美名葡萄酒业负责提供素材,制作完成后由美名葡萄酒业支付10万元费用给金科公司,著作权归北京美名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后,金科公司依约履行义务。公司将该项任务交由阿法和同事阿华完成,两人熬夜加班1个月,为美名葡萄酒业提供了详尽的设计创意,并在征得对方认可后,制作完成了电视广告片和户外广告图案,并交付给美名葡萄酒业。但美名葡萄酒业收到后,以广告设计不满意为理由,不仅未依约支付设计、制作费用,反而未经许可,利用阿法和阿华制作的电视广告片和户外广告设计图案,另行制作了店面招牌,悬挂于工厂周围路段。
获悉此事后,阿法和阿华非常气愤,金科公司也不甘心就这样吃了哑巴亏,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美名葡萄酒业的这种做法侵犯了金科公司的知识产权,并要求美名葡萄酒业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但是美名葡萄酒业却声称,阿华和阿法制作的电视广告片取材于美名葡萄酒业的宣传资料和厂况,美名葡萄酒业享有使用权,至于店面招牌的制作,美名葡萄酒业辩解说只是参考了金科公司的广告创意,并没有直接使用他们的设计图案制作店面招牌,单纯的广告创意不受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而金科公司的阿法与阿华认为美名公司的店面招牌只是在原有设计图案的基础上变化了颜色,设计元素完全沿用了原图案,因此认为对方侵犯了金科公司的知识产权。
双方各执一词。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