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读
16.离婚后,一方可以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吗?
现实生活中,即使子女抚养问题随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一并确定,仍然会存在子女直接扶养人、监护人的变更问题。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子女抚养关系变更;二是子女抚育费变更。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应另案处理。而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具有法定事由。具体事由为: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虐待子女行为严重的应以刑事犯罪制裁),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然而,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以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非完全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准许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其次,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变更,子女抚育费的变更,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确定或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但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育费。对此,《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应另行起诉。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增加抚育费的诉讼案件,应由子女作为原告,由被要求增加抚育费给付的父方或母方作为被告。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应另行起诉”,是针对原离婚案件的判决或协议而言,并不是不准许协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