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读
14.如何认定家暴及家暴损害赔偿范围?
(1)阿喜以家暴为理由要求离婚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官支持。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给对方配偶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还在第五章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行为的制裁措施。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若存在家庭暴力,即使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出于保护受侵害方合法权益的考虑,也能判决双方离婚。
关键问题:如何认定家暴?该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时,法院可直接判决离婚?
对此,以前我国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明确。法官在认定此问题时,会考虑结婚时间长短以及家暴频繁程度与伤害后果。一般来说,在半年以内连续遭受三次以上家暴,并有相应的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病历,就可认定是比较严重的家暴行为。另一种情况是,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即使只有一次,但因该后果可直接追究刑责,也可判决离婚。可喜的是,2014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征求意见稿及说明正式公布。草案中对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的出警要求做出了规定,包括了制止暴力行为、固定证据、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等内容。除了对出警的规定外,草案对医疗机构、庇护场所的记录也提出了要求,医疗机构通常是第一个接触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除了及时救治外,也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将相关证据移交给公安机关。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在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明确,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它与重婚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对外不以夫妻的名义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是持续性、经常性地受到家庭暴力,就构成了虐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就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
(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无过错方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的物质损失。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外一方受到伤害,看医药费、误工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过错方的行为而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离婚诉讼中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仅会涉及对无过错方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无过错方都可以请求赔偿。需要说明的是,在主张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过错方的过错,如过错方重婚的证据,过错方与人同居的证据,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过错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4)几类证据的收集。
①关于构成重婚的证据收集:如果证明配偶构成重婚,需要收集另一方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证据或者明知他人结婚而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
②关于构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收集:偶尔居住在一起并不构成同居,曾经发生过性关系,也不能证实是同居行为。同居是一种行为,而且是一种比较秘密的行为,所以,证据是很难得到的。单个证据也很难证明同居,需要一系列的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才能够证明。通常下列事实或证据可以认定。
• 两人的书信、日记等书面材料有体现同居内容的。
• 对两人的电话、谈话等录音,其内容有认可同居事实的。
• 在刑事案件中,因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某人认可与他人有同居事实的,经过查证,某人也认可该事实。那么相关的讯问笔录、询问材料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 周围群众的证言,如果当事人不认可,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认定的。
③关于构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
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 报警记录。
• 家人或者居委会的调解记录。
• 看病记录、病历、药费明细。
• 受伤后的照片。
• 关于实施暴力的录音、录像。
• 对方承认错误中体现实施家庭暴力的书面证据。
④关于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收集。
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收集可以参照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当事人不离婚而只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阿喜除了能够提供最后一次被打的报警记录外,称以前多次被打均未报警,也不能提供被打时就医医院病历作为佐证,法官一般不能采信她长期受家暴侵害的主张。同样阿法也无法提供阿喜与阿律同居的证据。因此法官最后判决双方离婚,儿子阿小法归阿喜抚养,阿法要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阿法有权每周探视阿小法一次。阿喜名下的房屋及房屋租金15万元,属于阿喜的个人财产,阿法无权分割。阿法名下的房屋判令归阿法所有,尚未偿还的35万元的贷款属于阿法的个人债务。两人共同还贷的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喜有权分割,最后法院判令阿法合计补偿阿喜20万元,作为两人共同还贷及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补偿,不支持任何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对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案例故事
本案中,法官判决阿喜获得了阿小法的抚养权,阿法每月支付阿小法800元的抚养费,有权每周探望阿小法一次。离婚后,阿喜很快和陈阿律结婚重新组成了家庭。半年以后,阿喜找到阿法要求阿法将抚养费提高到每月1500元,否则不准阿法以后探望阿小法。2013年1月,阿法到法院起诉要求将婚生子阿小法变更为由其直接抚养。
原告阿法诉称:离婚后,被告阿喜拒不履行自己义务,从2012年4月至今都阻止原告探望孩子,而且还擅自将孩子的姓名改为了陈小法。因此要求法院将阿小法的抚养权变更改判给自己。被告阿喜辩称:因为自己已经和陈阿律结婚了,所以孩子改姓陈并无不当。因为阿法拒绝将儿子的抚养费提高到1500元,所以自己才禁止阿法探望孩子,而且,从2012年4月至今,因为不让阿法探望孩子,阿法连原本800元的抚养费也不支付了,所以不但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而且要求法官将阿小法抚养费提高至1500元。
离婚后,夫妻双方经常会因为探望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另一方就以不给抚养费相要挟,要求探望孩子。那么,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另外一方该怎么办呢?能够停止支付抚养费吗?如果一方探望孩子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另一方能够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吗?
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