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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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法人(中央财经大学2017年研;东财2015年研;中财2013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2法人拟制说(人大2011年研)

答:法人拟制说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任。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3财团法人(人大2013研)

答: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这是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来划分的,依据该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又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例如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都是财团法人。

4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

答: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又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包括:设立行为的差别;设立程序的差别;设立人地位的差别;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内部组织不同。

5非法人企业与非企业法人(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

答:非法人企业,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包括非法人的私营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企业集团、非法人公益团体、个人独资企业等。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有以下几种情况:国家机关法人从组建完成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程序有两种情况:a.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b.具备法人条件,但只有在经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程序。原则上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均需登记,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登记,自社会团体组建完成后即具有法人资格。

6揭开公司面纱(北科2008年研)

答: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后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全面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

7法人机关(三峡大学2018年研;浙大2000年研)

答: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法人的类型不同,法人的机关也存在区别:如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基金会,通常只设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管理机关;而公司制企业法人就有所不同,其法人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其中权力机关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

8法定代表人(三峡大学2017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的主要负责人。依据《民法总则》第6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作为法人的代理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可以受到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的限制,该项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依据《民法通则》第49条,企业法人存在重大违法事项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也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法人清算(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

答:法人清算,是指企业法人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是指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组织。依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企业法人清算组织的产生,有以下类型:由法律规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由主管机关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由法院指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10司法解散

答:司法解散,是指企业法人在特定情形下基于法院的裁决解散。我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答: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在我国,营利法人主要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为:

公司企业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特殊情况下也采许可设立主义,即须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非公司企业法人,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属许可设立主义。

(2)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需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通常采特许设立主义。有一些事业单位法人,如民办学校采取许可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组织等;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3)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

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不尽一致。其中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简述非营利法人的特征及其类型。(中财2018年研)

答: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1)非营利法人的特征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

设立原则不同。

(2)非营利法人的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通常仅能在服务于其社会公益事业目的实现所必需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超出这一范围,事业单位法人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该收益只能用于目的事业,且属于辅助性质。它们的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也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事业单位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们的独立经费或财产负清偿责任。

社会团体法人。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通常仅能在实现其章程所定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超出这一范围,社会团体法人即无权利能力。社会团体法人采取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形成团体财产,并以此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社会团体法人可分为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及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等。

捐助法人。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3简述法人与非法人团体的实质差别。(中财2009年研)

相关试题:非法人团体(概念题,山东大学2016年研)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法人与非法人团体之间的实质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地位不同。法人是民法上的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非法人不是民法上的主体,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当然,这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体例中,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2)组织体结构不同。法人是具有法律要求条件的组织体,其设立程序、财产数额、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均由法律所规定,法人章程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存在设立程序、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事项,但这些更多的是由组织成员自己决定,非常松散,法律对此一般不加规定。

(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是受限制的,即非法人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备主体资格。

(4)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同。法人的责任与法人出资人的责任、法人成员的责任等要严格区分,法人出资人的责任是有限责任,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团体则不能,由其出资人或者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简述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首都经贸2010年研)

答:社团法人,指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特定财产为基础,这导致二者存在以下差别:

(1)设立行为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是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是死因行为。

(2)设立程序的差别。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3)设立人地位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

(4)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自愿解散;在财团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

(5)内部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或权力机关,董事会或理事会系依据其指示进行管理,为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无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一个管理机关,依章程目的进行管理,属他律法人。

5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成立要件包括: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作为设立中法人的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设立中的法人需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能够提供经费来源。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或者有必要的经费来源,对于法人来讲极其重要,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得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其中必要财产,主要是对于设立企业法人的要求;必要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对于设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设立中的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在形式上可以将特定的法人与其他法人区别开来,也可以将法人与其成员区别开来,从而表现法人的独立人格。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如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等,这是实现法人团体意志,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保证。法人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自己固定的场所,有些法人还可以设有分支机构或在几个场所设立机构。在法律上明确法人的场所,对于法人业务活动的开展,债务的履行,国家有关部门对法人的监督和管理,都有重要的意义。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6试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湘潭大学2016年研;浙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法人权利能力的概念及其特殊性。(中财2018年研)

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即法人的“做事资格”会受到自身性质以及法律、法规的限制。

(1)自身性质的限制。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法人不可能享有,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等。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如私法上的扶养义务,法人当然不能负担。此外,各种财产权,包括受遗赠权,以及一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法人均能享有。不过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公法人,尤其是机关法人的名誉权应受到严格限制。

(2)法律、法规的限制。与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一样,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7自然人与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

答:(1)自然人与法人权利能力的区别

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法人则因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权利能力不同,各个法人因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权利能力的内容各有不同。

自身性质的不同。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法人不可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法人当然不能负担。此外,各种财产权,包括受遗赠权,以及一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法人均能享有。不过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公法人,尤其是机关法人的名誉权应受到严格限制。

(2)自然人与法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产生、终止的时间不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神志健康方可完全具备,其行为能力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而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终止时,其行为能力随之终止。

实现方式不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8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首都经贸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何为“法人人格否认”?哪些情况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研)

(2)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有何价值?其适用条件如何?(南京师大2006年研)

答: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后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全面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确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2)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

在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财产混同。即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成员的财产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

人格混同。即公司与其成员之间或与其他公司之间无严格的人格区分。

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价值

法律既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利用公司从事不适当活动,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使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本身的许多弊端得到了有力的克服。

(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被消灭,或独立人格存在其他无效事由,都有特定的救济方法,不能适用该原则。

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的主要表现有:a.财产混同;b.人格混同;c.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d.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要件是强调滥用行为应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应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9试辨析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浙大2004年研)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联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由法人承受。与代理人代理本人进行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颇为相似。

(2)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自然人不能称作法人,法人只能指组织,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因此,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首先在于,法人是一个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那个人。因此,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代为表达法人的意志。

因此,法人是指单位名称,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两者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