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运银《国际贸易实务精讲》(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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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际货物运输

3.1 复习笔记

考点一:海洋运输

1.海洋运输的特点(见表3-1)

表3-1 海洋运输的特点

2.海洋运输经营方式

海洋运输的经营方式归类如表3-2:

表3-2 海洋运输经营方式归类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的含义

班轮运输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依照公布的运价表计收运费的水上运输方式。班轮运输适合于货流稳定、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

班轮运输的特点

a.承运人和货主之间不签订租船合同,仅按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处理运输中有关问题船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提单条款的形式加以规定;

b.通常要求托运人送货至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交货,收货人在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提货;

c.班轮承运人负责包括装、卸货物及理舱在内的作业,并负责全部费用,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不计滞期费、速遣费;

d.班轮运输一般有固定港口、固定航线、固定开航时间,固定费率。

班轮运输运费的计收方法

班轮运输的运费一般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构成。

a.基本运费的主要计算标准(见表3-3)

表3-3 基本运费的主要计算标准

b.运费附加费

主要的附加费包括:港杂费、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旺季附加费、目的港交货费、直航附加费和选港附加费等。

(2)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的概念

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又叫“不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没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港口、预定和固定的船期表以及固定的运价表,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按双方商定的运价收取运费的水上运输方式。

租船运输的特点

a.没有固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和运价。

b.船舶按船东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条款行事。

c.运费收取依据双方商定。

d.一般是整船出租,因此主要用于运输大宗散装货物。

租船方式

a.定程租船又叫“程租(船)”,是指由船东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运输。

定程租船的四种租赁方式:单程;来回航次;连续航次;包运合同。

b.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叫“期租(船)”,是指由船东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并且按租赁时间计收租船费用的租船运输。

“程租”与“期租”的主要区别如表3-4所示:

表3-4 程租船与期租船的主要区别

c.光船租船是指船东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承租人自己任命船长、船员,负责船员及船舶运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但船舶的年审、保险等保持适航的费用仍由船东负责。

d.航次期租是指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所花的时间、按约定的租金率来计算租金的租船方式。

租船费用(见表3-5)

表3-5 租船费用

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等条款一般适用于程租船方式下,船方不负责装卸货物时所规定的一些租船合同条款。

a.装卸时间(Lay Time):在程租船合同中,船东允许租船人完成装卸任务所规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者“小时”为单位。

装卸时间的主要规定方法:

第一,按天数(Days)或连续天数(Running/Consecutive Days)计算:当天午夜0:00到次日午夜0:00的连续24小时算一天,期间无论天气好坏、节假日或其他原因以及实际是否装卸作业,均计入“装卸时间”,直至装卸作业结束,该计算方式对承租人十分不利。

第二,按累计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计算:在好天气的情况下,节假日不计入工作时间,累积24小时的装卸作业时间算作一天

第三,按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计算:真正意义上的连续作业24小时才算一天,并且需排除节假日或因不良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工作时间,该计算方式对承租人十分有利。

b.滞期费(Demurrage):在程租船方式下,因承租人装卸货物不及时,超过了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装卸期限,船方按规定向承租人收取的罚金。

c.速遣费(Dispatch Money):在程租船方式下,因承租人装卸货物及时,比原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完成了船舶装载货物的装卸,船方按规定向承租人支付的奖励。速遣费的比例一般是滞期费的一半。

考点二:集装箱运输

1.集装箱运输的定义

集装箱运输是一种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运的现代化运输方式,可适用于海运、铁路运输及多式联运等。

2.集装箱运输的优点

集装箱运输的优点主要有:(1)提高装卸率,加速运输工具的周转;(2)减少货损货差,提高运输质量;(3)节省费用,降低成本;(4)简化手续,便利货运;(5)便利海关监管。

3.一些常用的概念

(1)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一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实际工作中一般写作“1×20’FCL”或“1×20’GP”。

(2)FEU,Forty-foot Equivalent Unit:一个40英尺标准集装箱,实际工作中一般写作“1×40’FCL”或“1×40’GP”。

(3)40’HQ,Forty-foot High Cube:一个40英尺的高柜。

(4)FCL,Full Container Load:整箱货,指对于一个集装箱来说,发货人、装运地、目的地或收货人均只有一个的集装箱的货物。

(5)LCL,Less than Container Load:拼箱货,指对于一个集装箱来说,发货人、装运地、目的地或收货人中任有一项在两个以上的集装箱的货物。

(6)CY,Container Yard:集装箱堆场,指承运人专门用于堆放集装箱及其货物转运的场地,一般位于车站、码头附近。

(7)CY/CY,CY to CY:“场到场”,指承运人的服务从装运地的集装箱堆场运抵目的地的集装箱堆场为止。它一般适用于整箱货的运输。

(8)CFS,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集装箱货运站,指承运人专门用于堆放集装箱并在那里装卸、转运货物的场地。由于集装箱货运站一般比堆场离车站、码头远,一般适用于拼箱货的运输。

(9)CFS/CFS,CFS to CFS:“站到站”,指承运人的服务从装运地的集装箱货运站运抵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为止。它一般适用于拼装箱货物的运输。

(10)D/D,Door to Door:承运人的服务从发货人指定的地点(如工厂、仓库等处)把货物运抵收货人指定的地点为止。俗称“门到门”。

有关“门”“场”“站”的方位如图3-1所示:

图3-1 集装箱运输的有关概念及其方位示意图

4.集装箱运输的运费(见表3-6)

表3-6 集装箱运输费用

考点三:其他主要运输方式

1.铁路运输

(1)国际铁路联运

国际铁路联运定义

国际铁路联运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铁路运送中,使用一份运送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送,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需发、收货人参加的运输方式。

“连带责任”是指货运所在国的铁路运输部门,全权负责货物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装卸、运输、出入境手续以及与前后段铁路运输部门的交接手续。“运送票据”即国际铁路联运运单,该票据一式多份,正本随货通行,副本用于卖方结汇。

关于国际铁路联运的规则

a.《国际货约》,该公约在1980年进行了修订,目前的参加国包括: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和土耳其等国。

b.《国际货协》,主要规定货物运送条件、组织、费用计收方式以及收发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目前的参加国或组织包括:独联体、中国、保加利亚、格鲁吉亚和乌克兰等国。

c.《统一货价》:由铁路合作组织于1993年制定,其规定了国际铁路运输过境时办理货物运送手续、过境运杂费的计算、过境铁路里程表、货物品名分等表和货物运费计算表等。

(2)国内铁路运输

国内铁路运输是指按《国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的运输范围仅在国内的货物运输。

2.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1)定义

国际多式联运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方式。

(2)构成条件

只使用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使用一份包括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运单;

在国际间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连贯的运输方式;

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总责;

按全程单一运费费率计收运费。

(3)多式联运经营人(MTO,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

多式联运经营人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人。该经营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既可自己承担货运的一段路程,也可全程交给他人运输。

(4)无船承运人(NVOCC)

无船承运人是指本身无运输工具也不实际运送货物,但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将货物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的责任的人。无船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与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的相关运输单据具有相同的效力。

(5)MTO与NVOCC的比较(见表3-7)

表3-7 MTO与NVOCC的比较

3.大陆桥运输

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是指使用横贯大陆的铁路(及公路)运输系统,并以此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集装箱连贯运输方式。

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大陆桥有西伯利亚大陆桥、欧亚大陆桥和北美大陆桥三条。

(1)西伯利亚大陆桥

西伯利亚大陆桥又称“第一欧亚大陆桥”,主要路线有:俄罗斯的东方港-西北利亚-黑海、波罗的海沿岸-大西洋沿岸。

该大陆桥运送方式主要表现为“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海洋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

(2)欧亚大陆桥

欧亚大陆桥或称“第二欧亚大陆桥”“新欧亚大陆桥”,主要路线是我国连云港-阿拉山口-哈萨克斯坦-荷兰鹿特丹大西洋沿岸。

(3)北美大陆桥主要是指从美国西海岸到美国东海岸或墨西哥湾的铁路及公路集装箱连贯运输系统。北美大陆桥具体又分为以下两条:

远东地区-美国西海岸-美国东海岸;

远东地区-美国西海岸-墨西哥湾。

(4)“大陆桥运输”与“国际铁路联运”的区别(见表3-8)

表3-8 “大陆桥运输”与“国际铁路联运”区别

(5)大陆桥运输与国际多式联运比较,

二者的共同点有:货物装集装箱、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等。不同点在于大陆桥运输侧重于强调“利用横贯大陆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连接大陆两端的海洋”,而国际多式联运都并不限制任何地域或具体的运输方式。

4.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ation)

(1)航空运输的优缺点(见表3-9)

表3-9 航空运输的优缺点

(2)国际航空货物的主要运输方式

国际航空货物的主要运输方式有:

班机运输是指使用具有固定的时间、航线、起运和到达航空站运营的飞机来实现的运输方式。

包机运输是指由一个或数个发货人或航空货运代理人联合包租整架飞机运送货物的运输方式。包机又分为整架包机和部分包机两种形式,前者适合大批量货物运输。

集中托运是指航空货运代理人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个整批,然后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总运单集中发运到同一个指定的航空站,由航空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收货、报关、分拨后,再分别交给各自的收货人的做法。

航空快件运输是指由专门经营快件传递业务的机构与航空公司合作,设立专人、专车,用最快的运送速度在货主、机场、收件人之间传递的特别服务项目。适用于急用药品、医疗器械、文件、图纸、技术资料及货物样品等小量物品的专门运送。通常被称为“桌到桌的服务”。

(3)空运货物的运价(见表3-10)

表3-10 空运货物运价

(4)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1929年10月12日在波兰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华沙公约》。我国在1958年10月18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1955年9月28日,《华沙公约》缔约国在荷兰的海牙对《华沙公约》进行了修改,定名为《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该议定书自1963年8月1日起生效,我国在1975年8月加入。

考点四:装运条款

1.装运期

装运期是指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在起运地卖方装运货物的最早及/或最后期限。

(1)装运期的主要规定方法

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期;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2)规定装运期的注意事项

规定装运期的注意事项有:

充分考虑货源情况;

装运期规定明确、具体、规范;

期限要适度;

装运期要有弹性;

尽量避开大型节假日。

2.交货期(Time of delivery)

交货期一共包括两层含义:

(1)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指卖方货交承运人并同时转移货运风险给买方的最后期限,“交货”与“装运”同义。

(2)在“实际交货”方式下,指卖方实际把合同货物交给买方控制的最后期限,交付货物时,货物的风险责任连同货物所有权一起转移给买方。该方式下,装运先于交货。

3.装运港和目的港

(1)合同条款规定方法

合同条款对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

一个装运港、一个目的港。如果世界上很可能有数个相同名称的港口时,或者承运人不清楚目的港的位置,则在港口名称后面注明其国别名称。

两三个目的港。适用于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具体的货物最终目的地不确定,只知道大概的范围,最终目的地要等正式装运时或货物运达之前才能最后确定的情况。

一个区域、一条航线上的主要港口

注:若采用第2、第3两种规定方法,船方将向托运人加收“选港附加费”,而且,同时规定几个位于同一航线的目的港。另外,托运人最迟也必须在载货船舶到达这些“预定”的数个港口中最近的一个港口之前把最终确定的港口通知承运人。

(2)运输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在FOB交易条件下,运输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如图3-2所示。

图3-2 货物交接示意图(FOB条件)

说明:

买方与承运人或代理签订运输合同;

买方向卖方发装运须知;

卖方向承运人或代理寄送单据;

卖方交付货物、取得提单;

卖方向买方发装运通知;

买方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

买方付款赎单;

货到目的港,买方支付运费,并凭提单提取货物。

在CIF交易条件下,运输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如图3-3所示。

图3-3 货物交接示意图(CIF条件)

说明:

卖方向承运人或代理租船订舱。

卖方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据。

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支付运杂费、取得提单。

卖方向买方发装运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货到目的港,买方凭提单向承运人或代理提取货物。

如果货物发生了承包风险损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转运(船)、部分装运和分期装运

(1)转运(船)(Transshipment)

转运的含义

“转运(船)”(Transshipment)是指同一批货物在从装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将货物从一个运输工具卸下来、再装上另一个运输工具继续运输的行为。

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关于转运的规定

如果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货物是否允许转运,则一般视为“允许转运”;如果买卖合同或信用证明确规定允许转运合同货物,卖方可选择是否转运。

(2)部分装运(Partial Shipment)

部分转运的含义

“部分装运”是指将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分数批、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装运至目的地去的行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关于“部分装运”的规定

a.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允许或不允许部分装运,就视为“允许部分装运”。

b.对于同一份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的多次装运,而且使用不同的运输单据,只要表明使用了同一个运输工具、显示了相同的目的地,并且将这些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给银行,将不被视为“部分装运”。

c.如果提交的运输单据有数套,其中最晚一份运输单据的装运日期被视为“整批货物的装运日期”。

d.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个运输工具,即使这些运输工具在同一天运往同一个目的地,仍被视为“部分装运”。

(3)分期装运

分期装运的含义

“分期装运”(Installment Shipments)是指将买卖合同及/或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严格按照该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程表”分期分批装运的行为。

分期装运的原因

“分期装运”主要是因为某份买卖合同的数量较大,买卖双方都认为有必要根据交货的数量、运输的条件以及销售市场的容量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分期分批装运及其每次装运的具体数量和时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关于分期装运的规定

a.《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2条)对“分期装运”的规定是:如果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即卖方)在指定的时段内分期装运或分期支款,而其中任何一次没有按规定的期限装运或支款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b.即使信用证允许转运(船)和部分装运,卖方也不能因此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截止日期(Expiry Date),因为装运期是指卖方装运货物的最后期限,而装运期又必须在信用证的截止日期之内。

5.OCP条款

(1)OCP的含义

OCP(Overland Common Points)意为“陆上运输通常可以到达的地点”,简称“内陆地区”,是指美国西部9个州以落基山脉为界,以东地区皆为“内陆地区”。

(2)按“OCP条款”达成的交易,托运人可以享受美国内陆运输的优惠费率,需同时满足的三条:

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的范围;

货物必须在美国西海岸中转;

提单上必须注明“OCP”字样。

考点五: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

(1)海运提单的定义

海运提单(B/L,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或其代理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或代理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是货物收据;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物权凭证。

(3)关于提单条款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

由国际法协会起草,有关国家在1924年签署,1931年6月21日生效。《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有:a.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与义务;b.诉讼时效;c.承运人应享受的豁免;d.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赔偿的限额等。

《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

由国际海事委员会起草,有关国家在1968年签署,于1977年6月生效。《维斯比规则》针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有两点:将最高赔偿限额由原来每件或每一单位货物赔偿100英镑提高到10000金法郎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按二者较高者赔偿;增列了“集装箱运输”条款规定。

《汉堡规则》(The Hamburg Rules)

由联合国起草,并于1978年签署。1992年开始生效。《汉堡规则》的主要特点是废除了原《海牙规则》规定的船舶航行和船舶管理上过失的免责,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延长了诉讼时效,提高了责任限额,从而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4)海运提单的分类(见表3-11)

表3-11 海运提单的分类

按照提单的“抬头人”(收货人)划分

这种划分标准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指示提单(Order B/L)。其中记名提单不能转让,不记名提单可任意转让,指示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应用较为广泛。

“背书”(Endorsement)分为“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和“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两种,区别见表3-12。“空白抬头,空白背书”(made Out To Order and in Blank Endorsement)就是指“提单的善意持有人在指示提单上作空白背书”的行为。

表3-12 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的区别

其他种类的提单

a.过期提单(Stale B/L)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提单: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受益人向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提交提单的时间晚于信用证或国际惯例规定的交单期限的提单;迟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

注:由于货物运输航线非常短而导致提单迟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情况,严格意义上不应该属于过期提单。

b.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是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

c.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Bill of Lading)

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以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其目的港的代理放货的放货通知,起替代海运提单的作用。

d.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在租船运输方式下,承运人向承租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租船提单一般不能代表货物的所有权,不能凭以在目的港提取货物。

e.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指那种“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f.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那种“货物实际上还没有装运,而承运人或代理提前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从法律角度看都是违法的,从道德角度看也是悖理的。

g.运输行提单(Freight Forwarder’s/House B/L):对于某位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若能够凭其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则认定这种提单是“承运人代理提单”,若不能用于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则认定这种提单是“运输行提单”。买方和开证银行一般都明确规定不接受运输行提单。

2.其他运输单据

(1)海运单(Seaway Bill)

海运单的含义、特点以及优缺点和适用范围见表3-13:

表3-13 海运单的含义、特点以及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2)国际铁路联运运单(International Railway Through Transport Bill)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指由参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业务的铁路始发站签发给发货人的铁路运单。正本运单随货同行,副本运单用于提交银行办理结汇手续。性质作用与海运单类似,均只是运输合同,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用于提货,相类似的还有空运运单(Airway Bill)、邮政收据(Post Receipt)和特快专递收据(Courier Receipt)等运输单据。

3.留置权

留置权(Ship owner’s Lien)也称为“置留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后托运人仍然拖欠托运货物的运杂费用不付,承运人此时可以扣留该批货物并将其进行拍卖或用其他办法处理。具体处理的办法和定价,承运人事先根本不用征得托运人的同意。如果处理扣留货物的收入仍然不足以抵补托运人拖欠的运杂费用,承运人仍然有权向托运人继续追讨。这种权利就叫“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