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作规程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掌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原则;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流程;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依据;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机制;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掌握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的要求;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掌握证券投资顾问应具备的职业操守;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熟悉证券投资顾问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要求。
【要点详解】
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界定
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向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201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同时颁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类基本形式。这两个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又一次重要举措。
1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定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2管理制度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个方面: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①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②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④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⑤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①、②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真题1.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 )。
Ⅰ.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
Ⅱ.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Ⅲ.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Ⅳ.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A.Ⅰ、Ⅱ、Ⅲ、Ⅳ
B.Ⅰ、Ⅳ
C.Ⅰ、Ⅱ、Ⅲ
D.Ⅱ、Ⅲ、Ⅳ
【答案】A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1合规管理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隔离机制
①公司高管层的隔离;
②公司各业务板块或部门之间的隔离;
③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之间的隔离。
(2)信息隔离之外的补充机制
①信息披露
投资顾问应当公开其自身的基本信息,以供投资者决策判断,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
a.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及基本经历;
b.其所推荐产品的基本特征和风险性质;
c.投资顾问与其推荐的产品有无关联关系等;
d.在境外,投资顾问尚需披露其自身及其所在公司持有或投资相关股票的情况。
②业务限制
a.静默期;
b.限制清单。
③业务合规管理机制
a.内部控制;
b.业务流程;
c.业务审核与备案;
d.检查和问责等。
2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时应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根据投资顾问建议的不同,分别制定审核流程;
(2)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投资顾问绩效评估,检查服务流程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证券投资顾问对服务客户的资产组合进行账户跟踪服务,结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做出风险提示等。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
1业务推广
(1)证券公司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2)证券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2协议签订
了解客户情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选择适当的投资顾问服务或产品,告知客户服务内容、方式、收费以及风险情况,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签约。目前,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体现为多种形式,如客户提交书面“服务申请表”开通服务、客户在网上交易平台申请开通服务、与公司总部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等。
3服务提供
投资顾问服务人员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证券公司通过适当的技术手段,记录、监督投资顾问服务人员与客户的沟通过程,实现过程留痕。
4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
投资顾问业务的客户回访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另设回访机制;
(2)全面回访;
(3)回访留痕或参照。
【真题1.6】证券投资顾问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 )的营销宣传。
Ⅰ.虚假
Ⅱ.不实
Ⅲ.误导性
Ⅳ.审慎性
A.Ⅰ、Ⅱ、Ⅳ
B.Ⅰ、Ⅱ、Ⅲ
C.Ⅱ、Ⅲ、Ⅳ
D.Ⅰ、Ⅲ、Ⅳ
【答案】B
【解析】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原则
1依法合规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2诚实信用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3公平维护客户利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六、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要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1人员执业资格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且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2管理制度建设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2)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3)证券公司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3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2)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4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5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6证券投资建议、客户回访及投诉管理
(1)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2)证券投资顾问若知悉客户作出的具体投资决策计划,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3)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5)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流程
1服务模式的选择和设计
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特征,选择和设计个性化或者标准化的顾问服务模式。
2客户签约
了解客户情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选择适当的投资顾问服务或产品,告知客户服务内容、方式、收费以及风险情况,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签约。
目前,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体现为多种形式,如客户提交书面“服务申请表”开通服务、客户在网上交易平台申请开通服务、与公司总部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等。
3形成服务产品
公司总部或者证券营业部的投资顾问团队根据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分析证券投资品种、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形成具体的投资建议或者标准化顾问服务产品,提供给直接面对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人员。
4服务提供
投资顾问服务人员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证券公司通过适当的技术手段,记录、监督投资顾问服务人员与客户的沟通过程,实现过程留痕。
八、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1)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其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2)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理解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3)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能确保投资者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4)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5)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作为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6)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应向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
(7)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投资者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8)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9)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顾问人员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10)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11)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所在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说明。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责任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表示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提示投资者了解其方法和局限。
(14)风险揭示书还应以醒目文字载明以下内容:
①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
②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③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④特别提示:投资者应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和损失。
【真题1.7】《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需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因( )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Ⅰ.停业、解散、撤销、破产
Ⅱ.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Ⅲ.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停业整顿
Ⅳ.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
D.Ⅱ、Ⅲ、Ⅳ
【答案】A
【解析】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相关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需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九、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3)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4)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5)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6)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十、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依据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1)任何机构或个人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不负责任的煽动性语言。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
十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业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真题1.8】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 )年。
A.3
B.5
C.1
D.2
【答案】A
十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保证投诉电话至少在营业时间内有人值守。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十三、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的要求
(1)业务留痕是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基本要求,关于业务留痕的要点包括客户资料的保存、投资建议的保存。
业务留痕的作用主要包括:
①可作为投资顾问业绩考核的依据;
②可作为日后纠纷的证据;
③是公司规范管理、档案管理的要求。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
(3)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真题1.9】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 )等信息,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Ⅰ.时间
Ⅱ.内容
Ⅲ.方式
Ⅳ.依据
A.Ⅰ、Ⅱ
B.Ⅰ、Ⅱ、Ⅲ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答案】D
【解析】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十四、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
(1)严禁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严禁接受未经客户授权的非全权委托,不得代理客户办理提款、转托管、撤消指定及销户手续;
(2)严禁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客户或为增加佣金收入而有意误导客户交易;
(3)严禁向客户作出投资保底、亏损有限或必定盈利等不切合实际的承诺;
(4)严禁向客户收取或索取酬谢,严禁串通客户损害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声誉和利益;
(5)严禁相互诋毁及相互争夺客户;
(6)严禁以任何形式在公司内部现有客户中开发客户或将自行到营业部柜台开户的客户据为己有;
(7)严禁泄露客户开户资料及透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十五、证券投资顾问应具备的职业操守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执业道德,高度珍惜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信誉;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2)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篡改有关信息资料。
(3)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4)证券投资顾问提出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故意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十六、证券投资顾问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3)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真题1.10】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A.1
B.3
C.5
D.6
【答案】C
【解析】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