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核心讲义
上篇 统计法规
第一章 统计法基础知识
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活动中发生的各类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统计法规定了政府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机构的职权、职责,统计人员的职责、职权,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法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广义的统计法是指统计法律制度,包含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1)特殊性是指统计法是以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2)复杂性是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复杂。
2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
三、统计法的立法目的
1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1)明确统计的基本任务,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义务。
(2)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3)对统计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提出明确要求。
(4)对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出明确要求:
①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②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③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④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5)规范了政府统计行为。
(6)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制定统计法的根本目的是要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这也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
(1)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准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
①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3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
制定统计法的最终目的是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这也是统计工作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