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统计分类标准
统计分类就是根据事物的内在特点,按照一定标志将重复出现的社会经济现象体区分为不同的类型。
统计分类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分类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一般是以国家标准或统计部门标准形式发布的。
统计分类标准化是指由统计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一系列统计分类标准,并在统计工作中贯彻实施这些统计分类标准,以适应统计信息采集、处理及管理的规范化和自动化的要求,实现统计的功能和统计的最佳效益。因此,统计分类标准化是整个统计标准化中重要的一环。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在统计工作中贯彻统计分类标准化。统计分类标准化是整个统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统计分类标准化具有以下作用:
(1)建立规范统计秩序,取得良好统计效益;
(2)为统计指标分组提供依据;
(3)为实现统计信息化提供保障;
(4)是统计数据可比性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
一、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1.统计单位的概念
统计单位是指我国境内除住户以外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单位。
2.统计单位的分类
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单位的具体情况,我国的统计单位按其作用和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三种,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1)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③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设立的其他法人。
(2)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②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③能够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3)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3.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的关系
(1)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一个法人单位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产业活动单位。
(2)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存在一种隶属关系,即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3)对于大多数法人单位来说,他们位于一个活动场所,并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这类法人单位本身就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即单产业法人单位;另一些法人单位,他们或位于一个以上的活动场所,或从事一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并能够提供各自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收支资料。对这种单位原则上要将他们分解成两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这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
4.产业活动单位的认定
认定一个产业活动单位,除了依据行政登记资料,可以参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料(如卫生、教育、娱乐业等),还可以根据单位是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生产或业务活动是否相对独立进行(对社会提供劳务或服务),能否掌握收入、销售、工资和现金出纳台账来进行判断。不论哪种方法,能否掌握业务核算资料很重要,不能做到这一点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划分为产业活动单位。
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发布并于2009年实施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为便于人工识别,使用一个连字符“-”分隔本体代码与校验码。表示形式为: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在银行、税务、财政、公安、统计等部门应用。单位代码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机构赋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并颁发由技术监督部门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统计用区划代码
区划代码执行两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该标准对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主要适应于按行政区划处理、检索和交换信息。
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的代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分层次代表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补充和延拓,规定了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行政区划的三位代码。
为了更详细的反映乡镇以下区划情况,国家统计局补充了三位表示居委会、村委会的代码。这样,我国从省、地、县、乡一直到居委会和村委会都有了统一的代码,一共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分为三段。代码的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其具体格式为: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县以下区划代码则由各级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编码规则编制。国家统计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库》,供各专业统计直接使用。
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该标准(GB/T4754-2011)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根据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类别进行的标准分类。
我国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分20个门类、96个大类、432个中类、1094个小类,并对每一个类都按层次编制了代码。
为了便于标准的贯彻实施,国家统计局还编印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20个门类类别是: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T.国际组织
在具体划分一个单位的行业属性时,如果一个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主要活动是指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按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确定主要活动。具体方法是: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按照销售收入判断;
建筑施工活动按照工程结算收入判断;
交通运输活动按照营运业务收入判断;
批发零售活动按照商品销售收入判断;
其他活动按照经营(营业)收入判断。
五、《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国家统计局于2012年12月,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了《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该规定划分的三次产业的范围是:
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包括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六、《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
城乡划分代码以统计用区划代码为基础,在12位区划代码后面延拓5位代码组成17位代码。其中,前12位代码直接使用区划代码;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由各地统计部门编制;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各地统计部门不直接编制,通过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转换生成。
统计上划分城乡是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基本单位,以国家批准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街道、镇、乡的行政区划为对象。城乡分类和代码如表1-1所示:
表1-1 城乡分类和代码
七、《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2011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对1998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划分为3个大类,18个中类,25个小类。如表1-2所示:
表1-2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
八、《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如表1-3所示。
表1-3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在使用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上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①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②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③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九、企业控股情况划分
2005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该办法以法人企业为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
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十、《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1.经济成分的分类
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9月发布,该规定将经济划分为:
(1)公有经济
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2)非公有经济
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经济成分分类和代码如表1-4所示:
表1-4 经济成分分类和代码
2.使用范围
此规定仅限综合部门利用企业资料,对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进行所有制结构分类时使用。为简便起见,以企业的构成资料为依据推算经济成分时,先将法人资本金剔除后再进行推算。
(1)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
对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是以企业资本金的构成资料为依据,按各投资主体投入的资本所占的比例来确认各种经济成分所占的份额,并以此推算有关经济指标的经济成分构成。即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确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
(2)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推算
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情况比较特殊,除农场外,其余绝大多数仍为农户。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只有使用权。因此,《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中规定,农业生产单位的经济成分主要按其所使用土地的归属性质划分为国有或集体。但家庭养殖等不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活动,则可划为私有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