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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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1.1 考点精讲

第一节 法 学

一、法学的含义

1.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

2.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研究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法学的研究对象不限于对一般法律规定的理解,还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功能)、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概念、原理和知识。总之,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指纸面上的法,而且指现实生活中的法。

3.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的法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国内法学,其中又可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各部门法学;

国际法学(广义),又可分为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法律史学,又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二者又都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

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里之所以将二者并列,是因为比较法(或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

立法学,即研究立法原则、立法规划、立法预测、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一化、立法体系、法律体系、法律清理、汇编、编纂以及对立法的评价等。

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史上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

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实施、法律的社会作用(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

(3)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理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用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从这一意义上说,以上所讲的那些法学分科,除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外,都可以归入应用法学。

(4)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

法学本科,以上所讲的三种分科都属于法学本科;

法学边缘学科,包括法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或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犯罪学、司法鉴定学、法律精神病学、证据学、法律统计学、法律教育学等。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法学产生的条件

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上才产生的,法学产生的条件是:

(1)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

(2)社会上已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3)法律已经成为人们自由研究的对象,这是法学发展的政治条件。

2.法学的历史发展

(1)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夏、商、西周时代

出现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但法学产生的主客观条件都不充分。

春秋战国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儒、墨、道、法四家争论的中心问题之一是对法律的看法,法家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而轻视圣贤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张“法治”。

秦汉至清末

a.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秦朝,采纳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议,“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b.汉武帝采纳儒家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时期,注释法学开始兴起;

c.唐代编写《唐律疏议》一书,对《唐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以儒家的“德主刑辅”作为主导思想,与唐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献。

d.三国魏明帝时起,设律博士职,专门传授法学;

e.《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律。清末律家薛允升著《唐明律合编》,对唐律和明律进行了比较研究。

近现代

1911年辛亥革命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西方各种资产阶级法律思想,陆续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开始传入中国。

(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成文法并不多,以习惯法为主体。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法学不仅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中世纪时期,法学附属于宗教。中世纪后期,出现了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并再次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注释法学派。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17世纪,法权世界观出现,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即“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从18世纪末开始,出现了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才真正独立于哲学和政治学。

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问世。随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和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开始在德、意等国传播。

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综合(统一)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和“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纷纷问世。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1)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开创法学的新纪元。

(2)列宁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制的本质及其虚伪性,他创立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3)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新的理论观点和工作经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等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得到丰富和发展。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产生是由物质生产条件决定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4)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