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一、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重点掌握)
(1)《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证券法》第131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公务员以及开展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业务人员也不得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掌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1)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管理层应遵守“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理性人的标准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该表现的技能和勤勉行事。通常认为,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至少做到以下几点:
①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②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③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④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熟悉)
1.董事、监事聘任与解聘任
(1)董事
①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监事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解聘任及薪酬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与解聘任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限制(了解)
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