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大纲】
运用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与其派生原则、近因原则,处理保险实务问题。
【要点详解】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概述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
【例3.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 )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008年真题]
A.投保人
B.保险人
C.受益人
D.保险代理人
【答案】A
【解析】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上述利害关系,则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成立的要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保险利益必须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金钱度量的利益,保险一般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损失。
人身保险不必符合该要件。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或者已经确定的利益,即该利益应为能够以货币形式估价的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包括期待利益和现有利益。
①期待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根据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或客观上可以确定在将来一段时间内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②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的效力
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是指保险利益应当在何时存在才能作为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
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从本质上划清了与赌博的界限
保险行为与赌博类似,都是射幸行为。但保险与赌博的主要区别在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存在,使保险与赌博划清了界限,从根本上防止了赌博现象的存在。
(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对于无保险利益的投保人来说,道德危险最有可能发生。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可以有效防止该种风险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度是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实利益。财产上的现有利益是积极利益,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债权利益、抵押权利益、用益物权利益和留置权利益等。
(2)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必须具有得以实现的合同根据、法律根据或客观根据。期待利益并不是一种空想的利益。
(3)责任利益
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里的责任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一般以民事赔偿责任为限。
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一般而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保险利益。
(1)对财产享有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①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③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包括质押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皆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保险利益。
(2)享有债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不能以债务人的财产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但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债权保险利益是得到法律承认的。信用保险利益是典型的债权保险利益。信用保险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险人订立的,债务人的信用是保险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补偿。
【例3.2】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 )。
A.债权人的收益
B.债务人的信用
C.债务人的收益
D.债权人的信用
【答案】B
【解析】信用保险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标的是债务人的信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补偿。
(3)负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是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主要依据。公民、法人对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保险标的
在人身保险中,自然人的寿命或身体是保险标的。
2.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这一点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较大的不同。
3.保险利益的确认
《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采取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即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要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或者以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标准。
4.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投保人与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为前提。如果投保人与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没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投保人对其没有保险利益。
【例3.3】投保人对( )不一定具有人身保险利益。[2008年真题]
A.本人
B.配偶
C.非婚生子女
D.近亲属
【答案】D
【解析】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投保人与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为前提。如果投保人与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没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投保人对其没有保险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民事主体要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在《保险法》中的体现。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运用,就是要求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即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要遵守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等。
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前的义务,可以称为合同前义务。
1.定义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2.合同条款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保险人没有作出提示或者提供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者免除。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均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并直接、真实的回答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各种询问。保险人应当主动的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无须投保人询问或者请求。
3.原则
在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主观要件上,并不要求存在过错。只要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就构成违反说明义务。即《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例3.4】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采取( )。
A.过错责任原则
B.严格责任原则
C.合法性原则
D.弃权原则
【答案】B
【解析】在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主观要件上,并不要求存在过错。只要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就构成违反说明义务。这就是说,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三、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与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义务相对应,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陈述或者说明,包括对事实、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事实和情况欺骗保险人。投保人不仅应当告知其已经知道的现实情况,而且对于其尚未知道但却应当知道的情况,投保人也负有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尚未知道,也属于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2.告知义务人
(1)投保人
投保人为告知义务人是没有争议的,因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被保险人
但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各国保险立法的规定不同。《保险法》虽然仅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但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也应负有告知义务,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义务。
3.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1)告知的时间
告知义务履行的时间是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一旦保险合同成立,对于其后出现的情况,即使属于重要情况,投保人也不再负有告知义务。
(2)告知事项的范围
对于投保人告知事项的范围,《保险法》确定了询问告知原则。因此,投保人告知的范围,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在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①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②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
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上,《保险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例3.5】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上,我国《保险法》采取( )。
A.最大诚信原则
B.过错责任原则
C.严格责任原则
D.非严格责任原则
【答案】B
【解析】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应当知道,因其完全不注意或者重大疏忽没有知道,以致未能告知保险人的行为。可见,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上,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2)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人欲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必须证明以下事项:
①投保人未告知或未如实告知某情况;
②该情况属于重要情况;
③该情况存在于合同订立前;
④保险人不知道且在通常业务中也不应当知道该情况;
⑤在投保人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还应证明该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客观上和主观上的两个要件,才能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5.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给付保险金或者承担赔偿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并不要求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未告知的事项有联系,仅要求有故意不告知的事实即可。
(2)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如果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给付保险金或者不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②如果过失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有影响但不是严重影响,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在投保人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仅要求有重大过失不告知的重要事实,还要求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未告知的事项有一定的联系,即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6.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限制
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要受到弃权、禁止反言以及可抗辩期间的限制。
(1)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构成弃权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①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②保险人必须有默示和明示弃权的意思表示。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那么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在保险实践中,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3)可抗辩期间
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所作的时间限制,又可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期间。如果保险人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时间超过这个期限,即进入不可抗辩或不可争期间,届时即使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3.6】在保险实践中,( )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A.保证
B.通知
C.禁止反言
D.弃权
【答案】C
【解析】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实践中,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四、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做出的一种关于作为或不作为的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险合同的基础就是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就使保险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例3.7】保险合同的基础是( )。
A.保证
B.最大诚信
C.告知
D.说明
【答案】A
【解析】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就使保险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证的种类
保证的分类如表3-1所示。
表3-1 保证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