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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银行管理
第一节 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的主体
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由股东参与银行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履行自己的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
2.董事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银行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3.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银行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
4.高级管理层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利益相关者
除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以外,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
三、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1.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2.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3.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4.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5.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6.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