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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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保险经纪相关知识及法规

第一章 保险经纪人概述

一、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1.保险经纪人的定义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1)经纪:从中介绍他人进行商品交易的服务活动。经纪又称“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前者仅报告订约机会,后者则促使双方订约。

(2)经纪人: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进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和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经纪活动所涉及的内容不同,经纪人可以分为期货经纪人、证券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和保险经纪人等。

2.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我国保险经纪人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定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设立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e.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

定义: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设立条件

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b.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f.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机构采取上述不同形式设立时,除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要符合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5%缴存。保险经纪机构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我国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仅限于单位机构形式。

3.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

(1)国际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意大利热那亚商人于1347年签发的船舶航运保险契约是迄今发现的最古老的保险单。

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于是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媒介的保险经纪人应运而生。

(2)保险经纪人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1805年,英商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此后,中国的保险市场一直为外商所独占。

1865年5月25日,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创设,才打破这种局面,为此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先河。

1936年12月,上海市保险业经纪人公会成立,并制定了公会章程共9章27条。

1944年5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在《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中规定由保险同业公会负责制定经纪人佣金标准。同年6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又颁布了《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

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新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保险经纪人的合法地位。

1998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标志着我国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活动与对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开始走上正轨。

目前,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保险、海运航运保险和大型团体寿险等方面,而在个人寿险方面则相对涉及较少。

二、保险经纪人的特点及分类

(1)保险经纪人的特点

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业务范围广,服务专业性强

保险经纪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人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责,有义务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其委托人购买最佳的保险。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保险经纪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则被视为保险人的行为。

保险经纪人必须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业务活动

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方式的多样化

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及监管要求较高

2.保险经纪市场的特征

业务量大,市场份额高

主体众多,竞争激烈

市场集中度高,国际化程度高

制度成熟,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

3.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经纪人作不同的分类:按照规模大小,可将保险经纪人分为小型保险经纪人和大型保险经纪人;根据委托方的不同,可将保险经纪人分为直接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1)直接保险经纪人

含义:介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直接接受投保人委托的保险经纪人。

直接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

按业务性质的不同,直接保险经纪人可划分为:

a.人身保险经纪人: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b.财产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安排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间进行撮合,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人。财产险业务是保险经纪人活动的主要领域。

(2)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保险经纪人。

此类保险经纪机构与原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公司的利益,为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

三、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1.保险经纪人的宏观作用

(1)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

(2)有利于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

(3)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竞争

(4)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完善与发展

(5)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

2.保险经纪人的微观作用

(1)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作用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风险管理作为保险经纪人的核心业务,就是要使经纪人成为客户的风险管理顾问、化险为夷的工程师,有能力站在客户的立场为其全面识别、评估和管理风险,确保客户以最合理的成本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在高风险、高技术的风险管理体系中,保险属于风险转移的方法之一。对于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保险经纪人还可以协助其通过风险自留、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分离、风险集合、风险转移等方法加以解决。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安排保险计划和协助索赔

a.直接保险采购服务。比较重要的服务有选择保险人、协助投保和保险期内服务。

保险经纪人会在综合评价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保障范围、承保能力、信息网络、理赔速度、技术能力、价格费率、投资收益等情况的基础上,为客户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价格合理、保障充分的保险公司。

b.再保险采购服务。

c.保险经纪增值服务。

d.专业索赔协助服务。

(2)对保险人的作用

扩大保险需求,增加保费收入。

降低保险销售成本,提高保险销售效率,转变经营机制。

促进产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