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综合知识》历年真题视频详解【35小时高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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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综合知识》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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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

【解析】A项,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B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C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D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要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有些社会关系并不适合或者不能够被法律所调整,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

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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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C项表述过于片面。

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

A.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B.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的意见

C.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

D.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由其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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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解析】A项,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体现了科学立法的要求。BC两项,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均体现了民主立法的要求。D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由其公布施行,其立法过程缺少社会参与,不能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4.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

A.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

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

C.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

D.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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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解析】A项,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包括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需要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而非宏观管理职责。B项,明确地方事权和职能以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为原则,其目的在于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绝不能以牺牲其他地区利益为条件。C项,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可以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因此,该制度推行的同时,必然能够促进政府厘清权责、提高效率、履行职能。D项,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行政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具体行政事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不能摆脱。

5.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

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

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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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解析】ABD三项,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其中,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项,禁止领导干部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做出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并不意味着禁止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了解案件信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3条规定,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6.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流程,建立责任制,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最高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B.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可以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C.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D.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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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推进严格司法

【解析】A项,推进严格司法,就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也是推进严格司法的具体要求之一。

B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因此,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C项,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才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而推进严格司法。

D项,推进严格司法,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其中,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指一旦出现案件(一般指刑事案件)质量问题,尤其出现冤假错案,原办案的司法人员不管其退休、调离抑或升职,都将依据实际职责承担必要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此处终身应当理解为从办案之日起一直延续终身,而不仅限于任职期间。

7.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使人民群众内心拥护法律,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某市的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

A.通过《法在身边》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教育

B.印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表,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

C.通过举办法治讲座、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

D.在暑期组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模拟法庭巡演”,向青少年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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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解析】A项,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要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本题中,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即属于新媒体新技术范畴。B项,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要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也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能将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C项,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D项,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8.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

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

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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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解析】A项,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B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依照党内法规惩治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有利于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敦促党员干部依法办事。

CD两项,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目的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使其成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依据。但不论行为人是干部亦或群众,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不能用党规、党纪、政策取而代之。

9.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  )

A.价值位阶原则

B.自由裁量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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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解析】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本题中,医院在紧急情况下,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实施手术,表明其作出的价值考量是母子生命高于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权,这正是价值位阶原则的体现。BD两项均不属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为干扰项。

10.《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

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

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

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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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的分类)

【解析】A项,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通常是一种规范语句。规范语句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等助动词的语句。据此,该条文属于规范语句中的命令句。

B项,按照规则规定和限定人们行为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该条文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意变更,表达的是一个强行性规则。

C项,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其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该条文内容明确肯定,表达的是一个确定性规则。

D项,该条文表达的假定条件为“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律后果为“予以排除”,没有行为模式。

11.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

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

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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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法律监督体系

【解析】A项,《母婴保健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B项,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2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但无权改变。

C项,《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D项,社会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据此,潘某作为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12.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

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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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解析】A项,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与公交公司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二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

B项,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主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即为从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依赖于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存在,属于从法律关系。

C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D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是公交公司制定的规定,不属于规章。

13.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

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

C.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

D.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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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法的效力;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解析】A项,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人。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本案对这两方面的内容都有所涉及。B项,关于法对人的效力,我国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赵某不在中国,不符合属地主义管辖,但不能排除我国基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运用我国法律对其进行管辖。C项,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解决的是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的适用问题。该案的处理与溯及力无关。D项,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该案中,赵某逃往A国前已被立案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4.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对于这句话,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

A.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

B.法官的裁判权不受制约

C.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

D.在法律世界中(包括在立法领域),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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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司法;司法的特点

【解析】BC两项,马克思的这句名言阐述的是法官依法独立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即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外力影响。据此,法官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也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A项,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有效途径,法官的法律世界是运用法律调整社会纠纷的法律活动的结合,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关系密切。D项,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有“法官造法”一说。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和立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官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使审判权。笼统地说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是不恰当的。

15.关于法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法治社会,获得具有可预测性的法律决定是法的适用的唯一目标

B.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与规范认定无关的过程

C.法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法律证成过程

D.法的适用过程仅仅是运用演绎推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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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解析】A项,法的适用最直接的目标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在于其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只具有可预测性而缺乏正当性的法律决定不是合理的,合理的法律决定也不是法的适用的唯一目标。据此,片面地认为,在法治社会,获得具有可预测性的法律决定是法的适用的唯一目标是不恰当的。

B项,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其中既包括事实认定,也包括规范认定。

CD两项,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大前提还是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因此,法的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是一个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过程。这一过程经常运用的推理规则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设证推理等。

16.《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

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

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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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出礼入刑

【解析】A项,周礼起源于早期先民祭祀风俗,是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发展的结果,并非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B项,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其一,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二,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C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D项,“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两者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言,“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相互支撑,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17.唐永徽年间,甲由祖父乙抚养成人。甲好赌欠债,多次索要乙一祖传玉坠未果,起意杀乙。某日,甲趁乙熟睡,以木棒狠击乙头部,以为致死(后被救活),遂夺玉坠逃走。唐律规定,谋杀尊亲处斩,但无致伤如何处理的规定。对甲应当实行下列哪一处罚?(  )

A.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处斩刑

B.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应处绞刑

C.致伤未死,应处流三千里

D.属于“十恶”犯罪中的“不孝”行为,应处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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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类推;十恶

【解析】ABC三项,《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没有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的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轻罪的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唐律》规定了谋杀尊亲处斩,但并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应处以斩刑。D项,谋杀尊亲属于“十恶”犯罪中的“恶逆”行为。“不孝”是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18.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B.《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C.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

D.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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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法部、四级三审制)

【解析】A项,《大清现行刑律》对《大清律例》的修改只是形式上的,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并未进行实质上的重大变动。其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B项,《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CD两项,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主要有: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在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等。

19.现代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

B.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

C.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D.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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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陪审制度

【解析】AB两项,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判决。案件的程序部分应该由法官进行裁决。CD两项,陪审团对事实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该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20.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

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D.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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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宪法的制定

【解析】A项,制宪权与修宪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制宪权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力,我国的制宪权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宪权是修宪主体在不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对宪法进行的修改。修宪权受制宪权的约束。B项,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也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C项,关于宪法的制定及其通过程序,《宪法》并无规定。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D项,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

21.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关于宪法渊源,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一国宪法究竟采取哪些表现形式,取决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等多种因素

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

C.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典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

D.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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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宪法的渊源

【解析】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A项,一国的宪法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由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等综合因素决定。B项,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C项,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宪法性法律并不是专门为了宪法的实施而制定、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D项,宪法判倒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实质性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宪法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22.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内容

B.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

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

D.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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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

【解析】B项,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A项,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是国家基本文化制度的内容。C项,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社会实质平等原则的体现,是平等权在特定领域中的体现,是以禁止差别为义务的权利形态或法律原则。D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3.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

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

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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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解析】行政区域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域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都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其法律程序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据此,A项,甲县更名须经国务院审批;B项,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须经国务院审批;C项,丙镇与邻镇合并,由两镇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

2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

B.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变通

C.自治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变通

D.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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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解析】A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民族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是自治机关。

BC两项,《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据此可知,只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规章可以对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自治条例也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D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关于平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

B.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应该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C.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

D.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对其特殊情况可予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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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平等权

【解析】A项,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还针对平等权主体的不同进行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中存在着完整的平等权规范系统。

B项,《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条含义之一,便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这里的“任何人”包括犯罪嫌疑人。

C项,《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性别是宪法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但年龄不是。

D项,在现代宪法制度中,妇女作为特定主体,享有的平等权是平等权在特定领域中的体现,是以禁止差别为义务的权利形态或法律原则。《宪法》第48条第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实行主席负责制

B.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

C.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D.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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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中央军事委员会

【解析】ABC三项,根据《宪法》第93、9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D项,根据《宪法》第62、67条的规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

27.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B.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

C.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

D.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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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自动取款机是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一种延伸手段和设施,银行有义务确保消费者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前提下的存取款安全。本题中,银行有义务确保其自动取款机的安全性,且甲对其银行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因而银行有义务承担由于其自动取款机未能排除犯罪团伙的不良装置而导致的损失。为甲提供服务的相对方是A银行,而非B银行,故甲无权向B银行请求赔偿。

28.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

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

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

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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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解析】A项,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本题中的高速公路投资公司是由市政府投资建成,因此该公司应当属于审计监督的范围。

B项,《审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C项,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本题中,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与该市法院无关。

D项,根据《审计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由此可见,审计局可以直接要求该公司提供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无须委托税务局检查。

29.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下列哪一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

A.赵某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

B.钱某接受不动产遗赠,申请转移登记

C.孙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申请抵押登记

D.李某认为登记于周某名下的房屋为自己所有,申请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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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不动产登记程序

【解析】ABD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C项,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因此本题中,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抵押登记。

30.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

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

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

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

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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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环境法律责任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社会组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A项,赵某是自然人,不属于社会组织,主体不适格;B项,登记的民政部门级别属于市以下,主体不适格;D项不属于在我国设立登记的社会组织,主体不适格。

31.关于我国生态保护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国家只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B.国家应积极引进外来物种以丰富我国生物的多样性

C.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D.国家应指令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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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环境生态保护制度

【解析】A项,《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B项,第30条的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CD两项,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32.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关于联合国大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其决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B.表决时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的票数多于其他会员国

C.大会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国同意才可以通过国际条约

D.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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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联合国大会的职权

【解析】A项,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应发起研究,并作成建议,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因此联合国大会不具有立法权,其决议也仅具有建议的性质。

BC两项,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8条的规定,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决议采取2/3以上多数通过。上述重要问题包括: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中须经选举的理事国的选举;新会员国接纳;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实施托管的问题;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本题中,国际条约的通过不属于“重要问题”,因此简单多数通过即可,无需2/3以上多数通过。

D项,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33.甲国公民汤姆于2012年在本国故意杀人后潜逃至乙国,于2014年在乙国强奸一名妇女后又逃至中国。乙国于2015年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经查明,中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及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国的引渡请求应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B.乙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C.最高人民法院应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D.如乙国将汤姆引渡回本国,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再将其转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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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引渡

【解析】A项,《引渡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据此,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

B项,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

C项,根据《引渡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的引渡是由外交部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最高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之后再由最高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D项,实践中采用罪名特定原则,即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因此经原引出国的同意可以转引。

34.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

B.《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

C.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

D.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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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领事国籍的规定

【解析】关于外交代表的派遣,《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因此,布朗作为第三国国籍的人,须经丁国同意后才可成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

35.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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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涉外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所引起的纠纷应当直接适用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约定排除适用。

36.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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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司法实践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题中,陈某与李某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陈某在甲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故应适用甲国法。

37.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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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外国法的查明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47条,《继承法》第36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l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本题中,当事人若在开庭前选择适用乙国法,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38.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

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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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据此,杰夫应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理。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6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本题中,杰夫仅申请承认,并未申请执行,因此法院不应超越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对是否执行做出裁决。

39.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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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7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因此“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的说法过于绝对。另外,在英国,律师传统的分为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类,当事人不能直接委托出庭律师,而必须通过事务律师作为中介人。当事人的所有请求和意见均要通过事务律师向出庭律师转交。出庭律师既不会见委托人,也不直接调取证据,他所依据的是事务律师为其提供的诉讼文书和有关材料。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0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40.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

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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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F

【解析】A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一)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二)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因此公约与贸易术语可以同时适用。

BC两项,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本题中,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而自货物交付时起其风险转移至甲公司。因甲公司拒收货物而造成的损失,其风险仍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针对货物不符的情况可以拒绝接受货物,但不得拒绝接收。

D项,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对货物查对、包装、标记,卖方必须支付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本题中,乙公司包装不当导致货物损失,应当对此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41.青田轮承运一批啤酒花从中国运往欧洲某港,货物投保了一切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因生产过程中水份过大,啤酒花到目地港时已变质。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承运人没有尽到途中管货的义务,应承担货物途中变质的赔偿责任

B.因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保险人应承担货物变质的赔偿责任

C.本提单可通过交付进行转让

D.承运人对啤酒花的变质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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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海牙规则》

【解析】AD两项,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的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本题中,啤酒花的变质是因生产过程中水份过大所致,属于固有缺陷,因此承运人可以免责。

B项,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般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因此,货物生产过程中的固有缺陷不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可以免责。

C项,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为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可以是空白背书,也可以是记名背书。因此,本题中的提单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必须经背书才可转让。

42.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

A.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B.受益人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C.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

D.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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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43.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

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C.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

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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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考点】反倾销;保障措施

【解析】A项,《反倾销条例》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本题中,该进口化工产品两年的进口总量持平,无法申请反倾销调查。

BC两项,《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第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本题中,该进口化工产品两年的进口数量虽然持平,但市场份额有较大增加,因此可以申请保障措施,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

D项,价格承诺属于反倾销的范畴,不能避免保障措施。

44.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B.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

C.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

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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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解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措施,包括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与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两项。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其中,贸易平衡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通常体现为比例关系。本题中,甲国通过政策规定了使用国产产品的比例,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中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贸易平衡要求。

45.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  )

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

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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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司法改革

【解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ABC三项均属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即司法机关外部监督。D项属于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即司法机关内部监督。

46.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

B.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

C.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

D.合理的退休制度也是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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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

【解析】A项,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主要包括工资保险福利保障、职业保障以及人身和财产保障等,故仅将其归纳为职业和工资保险福利两方面是不完整的。B项,为保障法官严格执法、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需要建立法官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制度。为了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根据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建立和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管理制度。C项,根据审判工作特点,国家规定了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由国家根据检察工作特点进行规定,检察官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劳动报酬,并实行定期增资制度。D项,《法官法》规定,国家根据审判工作特点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检察官的退休制度,由国家根据检察工作特点另行规定。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47.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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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

【解析】A项,根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深化人民监督员制的目标是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这属于社会民主监督制度的范畴。

BC两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不仅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得到了拓展(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括动),而且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D项,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并不是单独由选任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来选取的,而是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48.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  )

A.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该所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

B.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

C.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

D.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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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解析】A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本题中,赵律师可以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但赵律师与钱律师共事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分别担任李某和王某的辩护人。

B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题述案件为刑事自诉案件,因此不在风险代理收费范围之内。

C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2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因此,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可以由律师与委托人进行协商,由委托人预付,最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D项,《律师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四)品行良好。本题中,实习律师尚未取得执业资格,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辩护。

49.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

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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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法律援助制度

【解析】A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BC两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不仅可以是经济困难,还可以是其他原因。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D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本题中,王某应当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而不是向该机构提出异议。

50.关于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公证法》的规定?(  )

A.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公证机关以不属于公证事项为由拒绝

B.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的,公证机关不得拒绝

C.因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求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能仅作形式审查

D.法院发现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并撤销该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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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公证业务范围;公证程序与效力

【解析】A项,《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根据该条规定,保全网上交易记录不属于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本题中,保全网上交易记录不属于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公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B项,《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C项,《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业务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应当审查其合法性。

D项,《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因此,如果公证债权文书有误,人民法院不能撤销公证书,只能裁定不予执行。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C.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D.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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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考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A项,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B项,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C项,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D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52.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要求和《立法法》规定,对该项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

B.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应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D.提升备案审查能力,有助于提高备案审查的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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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考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B项,《立法法》第98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据此,地方性法规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而地方政府规章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内。

C项,《立法法》第97条第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能力的提高必然促进制度的完善,细化到审查制度,备案审查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力与约束力的提高。

53.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

A.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

B.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C.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

D.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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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解析】A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够为经济发展创设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

B项,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因此,推进反腐败立法,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完善反腐机制。

C项,加强重点区域立法,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社会组织立法层面的改革,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政社分开的实践。

D项,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正是加强环保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54.2015年1月,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先后在深圳、沈阳正式设立,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关于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

A.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

B.有助于消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

C.有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D.有利于就地化解纠纷,减轻最高法院本部办案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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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考点】优化司法职权保障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要的是有利于推动司法“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避免地方法院在审理一些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从而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权利救济渠道。此外,巡回法庭就地解决纠纷,就地化解矛盾,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最高法院本部办案压力。

55.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旨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下列哪些举措体现了这一要求?(  )

A.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

B.实行招录人才的便捷机制,在特定地区,政法专业毕业生可直接担任法官

C.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

D.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员优先选拔至领导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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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考点】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解析】ACD三项,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要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要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B项,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也要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但政法专业毕业生不得直接担任法官,因其违反《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也有违法官、检察官招录与遴选制度。

56.2011年,李某购买了刘某一套房屋,准备入住前从他处得知该房内两年前曾发生一起凶杀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民俗习惯,多数人对发生凶杀案的房屋比较忌讳,被告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合同。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不违背法律的民俗习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B.只有在民事案件中才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C.在司法判决中,诚实信用原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加以适用

D.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为相关的法律规则提供正当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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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D

【考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解析】A项,在当今的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政策。习惯之所以能够成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是因为它是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是该共同体的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体现,也是他们的共同理性的体现。因此,不违背法律的民俗习惯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可作为裁判依据。

B项,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但并非只有民事案件中才可适用该原则,如行政案件中同样使用该原则。本选项说法过于绝对。

C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不同。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应当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

D项,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它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因此,法律原则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正当化的基础以及价值上的引导。

57.某法院在一起疑难案件的判决书中援引了法学教授叶某的学说予以说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法学学说在当代中国属于法律原则的一种

B.在我国,法学学说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C.一般而言,只能在民事案件中援引法学学说

D.参考法学学说有助于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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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D

【考点】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法律解释的种类

【解析】A项,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学学说非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当然不属于法律原则。

B项,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学说解释一般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属于非正式解释。

CD两项,法学学说作为一种学理上的分析与论证,在法律适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在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上,法学学说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相应的,我国法律法规也并未对案件中法学学说的援引作出禁止性规定。

58.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

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

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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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考点】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法的作用

【解析】A项,“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属于对客观事实的认定,“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判断是基于客观事实的法律认定。

B项,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题述案情中,法院要先认定徐某的行为违法,才能继续对其作出判决。因此,该判决既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也体现了评价作用。

CD两项,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这实际上就是一个演绎推理过程。“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这一案件事实属于推理的小前提;法官判案所依据的刑事法律规范属于推理的大前提,而法官解决纠纷的过程即运用了演绎推理。

59.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遂诉至法院。法官认为,张某为完成单位分配任务,须经历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构成工伤。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解释法律时应首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

B.法官对条文作了扩张解释

C.对条文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应违背立法目的

D.一般而言,只有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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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法律适用的步骤

【解析】AC两项,文义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根据解释的尺度大小,文义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其中,扩张解释是将条文的含义做扩大范围的解释,扩张解释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在运用不同的方法解释法律时,一般以文义解释优先。

B项,本案中,法官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解释为包含“为完成单位任务而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在立法含义下明显超出了字面进行解释,属于扩张解释。

D项,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对于法律适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而不是只有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才需要。法律人在确认特定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时,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所进行的解释。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

B.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

C.具有法律约束力

D.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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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析】AC两项,该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我国司法解释不是由个案裁判引起,而是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一般性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B项,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本题中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解释并非简单的文义解释,而是需要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D项,《立法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1.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关于该条文所表现的宪法规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在性质上属于组织性规范

B.通过《民法通则》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得到了间接实施

C.法院在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中可以直接据此作出判决

D.与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相结合构成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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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D

【考点】宪法规范

【解析】A项,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题述条文属于宣言性规范。B项,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直接实施而非间接实施。C项,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使司法活动符合宪法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然而其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D项,除《宪法》外,我国法律针对人格尊严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这些规定与《宪法》第38条相对应,构成了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

62.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

B.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C.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

D.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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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D

【考点】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解析】A项,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括发展教育事业、发展科学事业、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开展公民道德教育。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不属于文化制度的内容。

B项,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C项,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的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也相互借鉴了有益的文化形式。因此文化制度并不能作为二者区分的标志,两种宪法区分的本质应当在于国家类型和阶级本质。

D项,《宪法》第24条第l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63.甲市乙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本县的市人大代表时,乙县多名人大代表接受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贿赂。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县选民有权罢免受贿的该县人大代表

B.乙县受贿的人大代表应向其所在选区的选民提出辞职

C.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行贿行为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D.在选举过程中,如乙县人大主席团发现有贿选行为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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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考点】选举制度

【解析】A项,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B项,《选举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C项,根据《选举法》第57条的规定,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项,《选举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第58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64.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

B.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

C.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D.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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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考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

【解析】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BC两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D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65.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

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

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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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考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解析】A项,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5项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B项,根据《立法法》第96条第2项的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当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因此法院不可作出合法性解释。C项,“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立法法》第91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D项,《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3项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建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B.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规范和减少政府立法活动

C.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加强立法后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

D.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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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考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解析】A项,《决定》指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监督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应当是逐步完善。B项,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是完善立法体制的重要一环。C项,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D项,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67.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B.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C.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D.如三企业行为后果极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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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解析】AB两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C项,《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D项,根据《反垄断法》第52条和第54条的规定,只有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并且构成犯罪的,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题述案例并未提及不配合审查和调查的情形。

68.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

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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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A项,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7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会使得他人误认为是甲公司的酱油产品,造成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D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予以明文禁止。本题中,乙公司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实属有意造成他人混淆的故意,构成搭便车、不正当竞争,因此乙公司不仅应当停止突出使用相关字样的行为,也应该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他人造成误认。

69.关于个人所得税,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个人所得税属于动态财产税

B.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

C.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D.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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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考点】《个人所得税法》

【解析】A项,财产税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等。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不属于财产税。BC两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是否为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不是国籍,而是以中国是否拥有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为依据。D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0.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B.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C.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D.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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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B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进行抗辩,即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适用于劳动者发生重大过错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题中,田某未请假就连续旷工实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厂有权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C项,《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

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继续履行与支付赔偿金不能并行。

71.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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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考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解析】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款第1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属于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只有劳动者对该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而工作单位不能再提起诉讼。

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题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乙区,而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甲区,两地的仲裁机构对此案均有管辖权。

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题述案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不是用工单位,所以不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形。

72.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关于该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

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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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房地产转让

【解析】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条件。

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73.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  )

A.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B.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

D.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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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考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解析】AB两项,《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CD两项,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

74.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

A.化工厂

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

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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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环境法律责任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D项,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并非由环保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75.中国公民王某与甲国公民彼得于2013年结婚后定居甲国并在该国产下一子,取名彼得森。关于彼得森的国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具有中国国籍,除非其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

B.可以同时拥有中国国籍与甲国国籍

C.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

D.如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其将终生无法获得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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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考点】《国籍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解析】A项,《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B项,《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C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l9条的规定,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D项,《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第8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人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因此,具备条件的外国人通过申请批准,也能获得中国国籍。

7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B.由于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

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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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D

【考点】《缔结条约程序法》;《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解析】A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项,我国已经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我国还未批准该《公约》,该《公约》也未生效,因此该《公约》对我国没有拘束力。C项,《民法通则》第142条、《民事诉讼法》第260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D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5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人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7.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

B.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

C.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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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考点】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解析】A项,《民通意见》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B项,《民通意见》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在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78.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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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考点】涉外财产关系和离婚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79.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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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考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B项,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C项,第19条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D项,第9条第2项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

80.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对进口的某类药品征收8%的国内税,而同类国产药品的国内税为6%。针对甲国的规定,乙、丙两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经裁决甲国败诉,但其拒不执行。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的行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B.乙、丙两国可向上诉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C.乙、丙两国经授权可以对甲国采取中止减让的报复措施

D.乙、丙两国的报复措施只限于在同种产品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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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考点】WT0《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解析】A项,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甲国对某类药品的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所征收国内税实行差别对待,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B项,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因此,上诉机构不存在强制执行的职能。

C项,根据WT0《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第6款的规定,若发生第22条第2款所述的情况,争端解决机构一接到请求,即应在合理期限到期后的30天内,授权中止这些减让或其他义务,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拒绝该项请求。因此,乙、丙两国经授权可以对甲国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履行。

D项,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争端解决机制规定报复的行业或部门必须是自有争议和遭受损害的同一部门进行;报复应限于相当于利益丧失或损害的程度。如果受损害一方认为仅报复一个行业或部门无效或不能达到平衡,则可在其他的部门进行交叉报复。另外,在情况非常严重时,报复可以针对WT0的另一协议,实施跨协议报复。

81.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

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

C.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

D.如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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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

【考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解析】ABC三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在地理标志方面,各成员方应向各利益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阻止:使用任何手段,在商品的设计和外观上,以在商品地理标志上误导公众的方式标志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并非其真正原产地的某个地理区域。本题中,某企业即利用了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并足以使公众产生来源误认,因此商标局应拒绝为其注册。

D项,国民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产自于由某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原产地而又含有该产地地理标志的葡萄酒或烈性酒,如果一成员方的立法允许或应某一利益方之请求,应拒绝或注销其商标注册。本题中,香槟产自法国,具有地理标志的特征,拒绝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是商标保护的应有之义,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82.为了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交办的涉及中国某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永居甲国的甲国人里德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报告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里德是甲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

B.因里德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

C.如中国已对里德征税,则甲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里德征税

D.如里德被甲国认定为纳税居民,则应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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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D

【考点】国际税收

【解析】A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项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我国可根据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对里德进行征税。

B项,个人非居民劳务所得包括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里德的收入属于个人独立劳务所得。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方式一般采用“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其中,“183天规则”指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即应以提供劳务的非居民某一会计年度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183天或在境内设有经营从事独立活动的固定基地为征税的前提条件。对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应仅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应由来源国征税。

CD两项,无限纳税义务亦称“全面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得或财产对其所在国负有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只适用于本国居民(公民),而甲国依然可以对本国公民进行征税。

83.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内容,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

B.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有利于他们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提高业务素质、职业技能

C.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教育培训及考核机制

D.为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和鼓励志愿者发挥作用,可采取自愿无偿和最低成本方式提供社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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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律师职业道德

【解析】A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B项,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从而促使其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提高业务素质、职业技能。

C项,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律师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

D项,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自愿无偿和最低成本方式难以起到推动与激励作用。

84.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内、业外均应注重清正廉洁,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  )

A.赵法官参加学术研讨时无意透露了未审结案件的内部讨论意见

B.钱检察官相貌堂堂,免费出任当地旅游局对外宣传的“形象大使”

C.孙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委托人公司存在严重的涉嫌偷税犯罪行为,未向税务机关举报

D.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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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D

【考点】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解析】A项,根据《法官法》第7条第6项的规定,法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B项,根据《检察官法》第35条第11项的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但检察官担任形象大使不属于营利性活动,不会损害清正廉洁形象,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C项,《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因此,孙律师向税务机关举报委托人偷税的行为并不违法。

D项,根据《公证法》第23条第3项的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二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违反了《公证法》的规定。

85.法律职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四类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与当事人(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是法律职业人员共同的回避事由

B.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在其《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均有明文规定

C.法官和检察官均有任职回避的规定,公证员则无此要求

D.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律师回避要受到委托人意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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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考点】法律职业人员回避制度

【解析】A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6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但律师接受委托不受近亲属关系的限制。B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未明确规定有关律师的回避制度,《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未明确规定有关法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C项,我国《法官法》第16条、《检察官法》第19条均规定了任职回避,但《公证员法》没有关于回避的规定。D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8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做法符合该要求的是(  )。

A.为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某省对列入不良记录逾期不改的药品生产企业,取消所有产品的网上采购资格

B.某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讨论

C.某省交管部门开展校车整治行动时,坚持以人为本,允许家长租用私自改装的社会运营车辆接送学生

D.某市推进综合执法,为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要求无条件在所有领域实现跨部门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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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考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解析】A项,依法行政的内容之一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本题中,政府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的表现。B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C项,依法行政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本题中,家长的行为严重威胁学生安全,为法律所禁止,交管部门不应当允许。D项,依法行政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无条件在所有领域实现跨部门综合执法过于绝对,且可行性较低。

87.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

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

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

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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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考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解析】AB两项,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使案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便可进入司法程序,无需再进行实质审查,保障了当事人接收司法公正审判的权利,是案件受理制度的进步。CD两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做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88.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

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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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D

【考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权利与义务

【解析】A项,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其中,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区别于法律事件的要素是其依赖与当事人的意志。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离婚诉讼行为引起的,与王某的意志相关,属于法律行为。

B项,相对权利又称“对人权利”,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只能针对其妻子王某,即特定主体。因此生育权应属于相对权范畴。

C项,“有侵害则有救济”强调的是权利救济,是维权的途径,但并非所有的诉讼请求都要支持。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是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基于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因此,法院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与“有侵害则有救济”并不矛盾。

D项,概括性语言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是立法语言周密严谨的保证。相应的,概括性立法也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与灵活性,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

89.李某因热水器漏电受伤,经鉴定为重伤,遂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但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A.“经鉴定为重伤”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

B.此案表明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

C.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

D.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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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

【考点】法的价值;法律推理;法的渊源

【解析】A项,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分为两类,即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事实判断是对法律问题本来面目的反映,是一种客观分析;价值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经鉴定为重伤”是对伤情的客观反映,是事实判断。BD两项,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本案法院作出判决,援引的是司法解释而非判例。C项,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本题中,律师根据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的判决,要求给予本案相同处理的推理方式属于类比推理。

90.“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

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

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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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

【解析】AD两项,自然法学派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主张“恶法亦法”。本题中的材料强调的是法与道德、正义无关,法不因缺乏正义、缺乏道德而当然无效,因此其所反应的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与自然法学派观点无关。BC两项,实证主义法学派分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前者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后者以社会实效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91.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B.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C.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D.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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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考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解析】A项,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B项,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二者是工作上的联系、指导关系,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但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项,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全国人大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但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监督。D项,只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此外,省级、地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包括秘书长。

92.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B.张某的财产权

C.李某的劳动权

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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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

【考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解析】AB两项,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政府强迫张某签署较低补偿标准的拆迁协议,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侵犯的是其财产权而非住宅不受侵犯权。C项,《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本题中,财政局无正当理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侵犯李某的劳动权。D项,《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本题中,中学不予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犯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

93.预算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预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B.经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C.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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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考点】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国务院的职权

【解析】AB两项,《预算法》第4条第2款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CD两项,《宪法》第62条第9、10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第67条第5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的职权。第89条第5项规定,国务院行使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职权。

94.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关于宪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

B.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

C.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

D.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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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考点】宪法解释

【解析】AB两项,各国宪法解释的机关主要分为代议机关、司法机关和专门机关三类。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即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和附带性审查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宪法法院,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其对宪法含义的解释则不是必须结合具体案件。CD两项,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唯一的宪法解释机关,其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国务院无权解释宪法,但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要实现合宪性,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准确理解。

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

请回答第95~9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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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关于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顾客王某、栗某有权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B.受害人有权请求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商场和电梯厂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答案】ABC

【考点】产品质量责任

【解析】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法定义务,违反该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据此,王某、栗某作为消费者有权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BC两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据此,产品的生产者和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项,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本题中,题述材料并未提到商场在对电梯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因而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96.关于顾客王某与栗某可主张的赔偿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均可主张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

B.均可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栗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D.栗某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答案】ABCD

【考点】产品责任;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解析】AB两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中,粟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且因此数次自杀,精神濒于崩溃,因此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97.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

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

【答案】BC

【考点】工伤保险待遇

【解析】AB两项,《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而,《社会保险法》并未规定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选择性权利。

C项,《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题中,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其伤残津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商场支付。

D项,《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第三人如果支付了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不得再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

98.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

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

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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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考点】审判组织

【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B项,第163条规定,独任审判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C项,《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D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0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因此,审委会的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而非参考。

99.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入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正确

B.错误

C.正确

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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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D

【考点】法律职业人员的入职条件;业内、业外行为

【解析】项,法官和检察官的入职禁止性条件均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被辞退的原因有很多种,但不一定是因为违法违纪的情形。

项,《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法律并未禁止直系血亲同时担任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

项,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的规定,法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

项,根据《检察官法》第33条第2项的规定,检察官在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

项,根据《律师法》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100.为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检察院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派员在场

B.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时,不得派员在场

C.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告知检察院的,其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审查

D.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检察院可以安排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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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考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解析】A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B项,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C项,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D项,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事项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应当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