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46小时高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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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著作权内容概述

1.内容

著作权同时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2.内容的变化发展

著作权的内容是与时俱进的。最初著作权或版权的主要权项仅有复制权、翻译权、表演权等,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近两个世纪。

3.内容变化发展的原因

著作权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归因于传播技术的革命。

(1)随着无线电和有线电技术用于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以传送广播与电视节目为内容的“播放权”产生了。

(2)随着留声机、录像机、录音机的发明,以机械、光学、电磁为技术特征的“机械复制权”产生了。

(3)随着摄影机、放映机以及活动照相技术的出现,摄制电影、电视、录像的“制片权”产生了。

(4)随着电子技术、网络技术的发明和应用,数字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应运而生。

二、著作人身权

1.著作人身权概述

(1)著作人身权的定义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著作人身权也称精神权利或者人格权等。

(2)关于著作人身权的基本问题

著作人身权是一种人格权和身份权

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人身权

a.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所以关于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应首先适用著作权法;在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事基本法。

b.一般民事主体生前享有的人身权,在其死亡后不再存在,法律所保护的只是生前获得的人身利益;作者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也不再存在,所受保护的仍然是生前之于作品所获得的人身利益。在这一点上二者并无区别。

(3)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无期限性,即法律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

不可分离性,即作者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为作者终生享有,不得与作者相分离。

不可剥夺性,即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著作人身权即归作者享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作者的这种权利。

2.著作人身权的具体权项

(1)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基本含义

a.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b.决定作品不公之于众的权利;

c.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方式的权利;

d.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时间和地点的权利。

行使方式

a.直接授权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

b.间接授权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

c.默示授权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

(2)署名权

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决定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真实姓名署名的权利。

决定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假名或者笔名署名的权利。

决定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不署名(即匿名)的权利。

变更署名方式的权利。

同意他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例】署名权与姓名权(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1)概念

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就是在作品上签署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署名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作者身份,确认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署名权是作者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处于《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之下。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同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自由权并列,且同属《民法通则》的保护范畴。

(2)二者的联系

署名权是作者姓名权在著作权法上的反映,一般来说,侵犯了署名权的一定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而侵犯作者姓名权的则不一定侵犯其署名权。

(3)二者的区别

两权利受不同法律保护。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属《民法通则》的保护范畴。署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两个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姓名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署名权是作者拥有的在其作品上表明身份的权利,署名权的拥有者是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始于作品完成之时。

两权利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同。姓名权包括姓名的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署名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决定权、资格权、维持权。

侵害两权利的行为模式不同。姓名权的侵权模式主要有干涉、盗用、假冒等;署名权的侵权模式则是假冒他人署名,即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之名的行为;发表未署作者姓名的作品,即发表作品时未署或者漏署作者姓名。

(3)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自己修改作品的权利;

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禁止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承认他人对作品已作修改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

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割裂或更改的权利;

禁止他人对作者声誉进行诋毁、贬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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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财产权

1.著作财产权概述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的具体权项

(1)复制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关于复制方式,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列举了七种,即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和翻拍,然后再加上一个“等”字,使其具有灵活性。此外,临摹行为也是一种复制行为。

(2)发行权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发行权是著作权领域中唯一可“穷竭”的权利。

(3)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出租权的适用对象有: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是电视、录像、多媒体等作品;计算机软件。

其他形式的作品都不是出租权的客体。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不适用于出租权。

(4)展览权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著作权人自己展览或者许可他人展览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展览的对象可以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5)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仅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公开以声音、表情、动作等方式再现版权作品,而且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技术设备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6)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放映权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放映所借助的是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

(7)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信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以无线方式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信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含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同于广播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传播媒介不同。网络传播所借助的媒介是互联网;广播所借助的媒介是广播电台、电视台。

传播的信息不同。网络所传输的是电子信息;广播所传输的是电波信息。

接收方式不同。网络传播信息的接收者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信息;广播信息的接收者只能在广播组织播送节目的时间获得信息。

相互间的关系不同。网络传播者与信息接收者之间是交互式的;广播信息的传播者与接收者之间是单向度的,接收者只能按广播节目的传播时间被动地接受,他们之间无法交流。

容量的大小不同。网络传播的信息量十分巨大,内容极其丰富;广播所传播的信息量非常有限。

使用方式不同。接收者可以将网络上的信息进行下载、存储,可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编辑、处理,但难以将广播的信息下载、存储,并有效地利用。

【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不是“发行权”。(清华大学2011年研)

答:(1)发行权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修订前的《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发行的含义,而是由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含义为“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可见“发行”指的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无论是有偿提供(出售或出租)还是无偿提供(赠与),其结果都是使公众获得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2)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2006年5月10日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该项权利进行了专门规定。

(3)理论分析

传统知识产权法理论认为,作品的发行必须包括作品载体(原件或复制件)的转移,即书籍、报刊、磁盘、光盘等记载作品的“物质材料”的转移。仅能为公众感知,而不向他们提供复制件的行为不构成发行。作品经数字化以后,在网络上传播,仅为作品的数字化传输,经计算机终端转换再现作品内容,从而为公众欣赏,并未发生作品载体的转移,因此,难以把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入发行权的概念之中。

在国外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程序从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多台计算机,当传输结束时,尽管计算机程序的原件仍然保留在发送该程序的计算机中,但是接收了传输的计算机内存或存储装置中却各形成了一份该程序的复制件。因此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和以其他更传统的形式向公众发行作品没有区别,最终的结果都是让公众获得了作品的有形复制件。这一观点,虽然有对“发行”作扩张性解释之嫌疑,将其解释为“让公众获得作品的有形复制件”。然而这一扩张性解释并没有不可调和的逻辑矛盾。如果对“载体”作这样的理解即载体是指能够记载作品并且无论是否借助仪器均可再现的物质材料,那么就可将计算机内存或其他存储装置视为载体,首次完整记载作品内容的计算机存储装置就是作品的数字化原件,此外的记载装置就是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尽管发送作品的计算机存储装置没有发生位移,但作品信息通过网络发生了位移,以运动的相对性原理可以理解为作品载体发生了转移。因此,数字化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发行。

(4)总结

2000年11月2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但修订前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那么,网络传播是其中一种,还是与这些使用方式并列的一种;如果是其中一种,是哪一种;这些问题语焉不详。从本质特征上分析,网络传播更多地类似于发行。

(9)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固定在载体上。

(10)改编权

改编,就是改变现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改编权是一种系列权,每一种改编方式,都将产生一项子权利。

改编者对现有作品所作的改变,首先是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其次是构成要素结合规律、规则或顺序的改变;最后可能涉及少数内容的改变。

(11)翻译权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权也是一种系列权,涉及一种语言文字,就产生一项子权利。

(12)汇编权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片断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汇编权,就是自己汇编其作品,或者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或者作品之片断进行汇编,创作出新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作品能够以新的方式被利用时,相应的权项就可能产生了。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就应当享有这样的权利。

四、著作权保护期

1.著作人身权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分为两种:

(1)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2)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即此三项权利为作者终生享有。作者生前,依法享有此三项权利;作者死后,由此三项权利所产生的人身利益仍然受保护。

2.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一般原则

财产权保护期的一般原则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若干年。

我国的规定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最后生存作者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是法律规定不可适用或者不便适用上述一般原则的情况。具体情形有: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应当注意下述几个问题:

适用特殊规定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的作品即使以后再发表,也不再受著作权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包括假名作品和匿名作品。

a.就假名作品而言,如果作者所署之假名为公众所知,其作品为作者身份明确的作品;如果作者所署之假名不为公众所知,其作品即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b.就匿名作品而言,因为作者未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上署真名或假名,所以作者身份不明。

特殊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