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14国际法学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12小时高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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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一级学科各专业(不含法律硕士专业)

考试科目:70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各占40分,行政法学30分)

考试时间:1月5日上午

考生须知:1.所有客观题均在机读卡上作答,所有主观题均在答题纸上写清题号作答,在试题上答题不给分。书写字迹清楚。

2.将机读卡、答题纸和试题一并交同,否则以零分记。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涂在机读卡上,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无效。每小题1.5分,共60分)

1.下列哪一项活动属于执法?(  )

A.某法院与一公司签订审判庭的装修协议

B.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

C.监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

D.某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口角对其进行劝解

2.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它所体现的原则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

A.属地主义

B.属人主义

C.保护主义

D.折中主义

3.“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的精确含义是指下列哪一项?(  )。

A.两者在结构上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B.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C.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

D.在任何社会,每个人履行义务就肯定享有与该义务相应的权利

4.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属于(  )。

A.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

C.法律术语

D.技术性规定

5.下列哪一项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是正确的?(  )。

A.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

B.法律制裁是前提,法律责任是结果

C.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互为因果

D.法律责任实际上就是法律制裁

6.某人因偷税、抗税,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  )。

A.民事法律责任

B.刑事法律责任

C.行政法律责任

D.违宪法律责任

7.下列有关法律体系和法系区别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法律体系只包括一国的法律,而法系包括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B.法律体系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而法系还包括历史上存在的法律

C.法律体系的组成单位的划分标准与法系的划分标准不同

D.法律体系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而法系只是指历史上存在的法律

8.我国《药品管理法》属于(  )。

A.商法

B.经济法

C.行政法

D.环境法

9.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机关是下列哪一种?(  )。

A.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B.经济特区的权利机关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10.小张现在在大学已取得法学大专文凭,但他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认为自己必须再取得一个法学本科文凭;只有这样他将来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的司法考试。这体现了法的哪一项作用?(  )。

A.指引作用

B.社会作用

C.评价作用

D.教育作用

11.下列对不成文宪法含义理解正确的是(  )。

A.不成文宪法的渊源中没有制定法

B.不成文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C.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D.不成文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12.下列我国现行宪法历次修改中有关经济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1988年首次确认国家允许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B.1993年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C.1999年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D.2004年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

13.下列各项对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含义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选举权普遍性原则要求公民只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选举权平等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名额严格按各省级地方人口数量比列进行分配

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表明选民不能参与我国所有级别人大代表的选举

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任何选民都不得代替他人投票

1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属于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是(  )。

A.言论自由

B.住宅不受侵犯

C.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

D.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5.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各项有关我国自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B.我国基层政权领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C.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司法机关必须接受中央司法机关的监督

D.全国性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须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明确规定

16.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各项职权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是(  )。

A.部分调整国家财政预算案

B.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任免国务委员

C.决定军人的衔级制度

D.决定大赦

1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下列各国家机关中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财政部

18.张某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下列各项职务中张某可以兼任的是(  )。

A.中央统战部部长

B.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C.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D.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

19.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只能举行一次

B.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其人大常委会主持

C.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时既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D.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提议召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会议

20.下列有关我国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表述上正确的是(  )。

A.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内地相同的政治体制

B.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

C.行政长官有对立法会的绝对支配权,可以随时解散立法会

D.特别行政区选民可以罢免行政长官

21.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  )。

A.1789年法国革命

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

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工会

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2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撰工作的是(  )。

A.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B.国际法学院

C.国际法院

D.安全理事会

23.第一个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工具的国际文件是(  )。

A.联合国宪章

B.国际法原则宣言

C.联大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D.巴黎非战公约

24.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  )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A.主权

B.政权

C.法律

D.军事

25.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区分一国行为是属于商业性行为或行政性行为而决定是否允许其享有豁免权的理论是(  )。

A.绝对豁免理论

B.相对豁免理论

C.广义豁免理论

D.狭义豁免理论

26.“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是一条(  )。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实体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2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是用于确定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

A.经常居住地

B.住所

C.居所

D.国籍

28.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

A.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船旗国法律

C.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适用的法律

D.当事人不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29.我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日本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做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日本公司拒不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中国公司不能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日本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中国公司应该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请求日本法院承认和执行

D.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性措施执行

30.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承认与执行

B.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C.由做出裁决的在外国仲裁机构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D.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31.一个时期以来,河南、内蒙等地的一些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卖罚款月票年票等形式收取罚款,并按比例与财政部门、具体执法人员分成,这些行为严重的违反了行政法上的:(  )。

A.公正原则

B.利益无涉原则

C.自己不当自己的法官的原则

D.责任原则

32.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并未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这属于(  )。

A.行政行为实体违法

B.行政行为刚愎恣意

C.行政行为目的不当

D.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33.在行政合同履行中,行政主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行政主体的(  )。

A.行政优益权

B.行政强制权

C.行政许可权

D.行政处罚权

34.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保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  )。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行为的撤销

D.行政检查

35.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具体行政行为

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拒绝昕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定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6.村民陈某在本村建一住宅。镇政府认定其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作出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随后将房屋强制拆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政镇政府的决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关于镇政府的权利,下列错误选项是(  )。

A.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但无权强制执行

B.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有权强制执行

C.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

D.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但可以强制执行

37.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38.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39.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

院作出最终裁决

B.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D.凡被授权机关指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指定的法规应当一并被撤销

40.被废止的行政行为(  )。

A.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

B.在废止之前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受法律保护

C.在废止之前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仍受法律保护

D.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30分)

1.简述法产生的标志

2.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3.简述美国式的普通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主要特点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哪些主要权利?

5.试述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情形。

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如何认定某一民事关系为涉外民事关系?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60分)

1.法理学分析题

案情

1997年8月,陈某与苏某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合约书》,向对方购买位于福建泉州市区一处87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以及12平方米的储藏间,购房总价35万元。合同还约定,苏某应协助陈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订立后,陈某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3万元,并承诺,剩余的2万元,办理产权过户后再支付。但陈某入住该住房10年,在此过程中,泉州房价飞涨。苏某却一直不答应为陈某办理产权过户。且有毁约之意。陈某一气之卜,将苏某告上法庭。在法院审理过群中,苏某向法官辫解称,该房产权本来属于其母亲。当年,其为取得该处房产产权,伪造了母亲死亡的证明,骗了房管部门,将房子产权办在了自己的名下。因此他主张,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愿意将所得房款悉数退还。对于苏某的说法,陈某难掩愤怒:“不是钱的问题,人总该讲个信誉!”他解释称:“房子一住十几年,都有感情了,说啥都不能退。”一审法院法官审理认为,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判决合同有效。

问题

(1)从法理学上看,陈某与苏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合约书》属于什么类型的法律文件?

(2)一审法院法官在判决中运用了什么推理?其推理大前提如何表述?

(3)结合本案案情,从法与道德的关系角度谈谈对陈某行为的看法

2.请运用宪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下列事件(可以但不限于从税收法定主义、公民权利保障中韵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理论等角度切入):

2011年1月27日,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两个城市重庆和上海同时宣布。自1月28日起试点征收房产税,并分别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利《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征收一定比例的房产税。

两城市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派观点。反对方主张,征收房产税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支持方认为两个城市进行房产税改革是有合法依据的,重庆市、上海市的《暂行办法》本质上属于地方规章,其立法依据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指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上海、重庆市作为直辖市可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规章作为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

3.请说明GATT与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4.试论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参考答案与视频讲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一级学科各专业(不含法律硕士专业)

考试科目:70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各占40分,行政法学30分)

考试时间:1月5日上午

考生须知:1.所有客观题均在机读卡上作答,所有主观题均在答题纸上写清题号作答,在试题上答题不给分。书写字迹清楚。

2.将机读卡、答题纸和试题一并交同,否则以零分记。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涂在机读卡上,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无效。每小题1.5分,共60分)

1.下列哪一项活动属于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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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法院与一公司签订审判庭的装修协议

B.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

C.监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

D.某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口角对其进行劝解

【答案】B

【考查知识点】执法

【解析】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通过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执法是指行政执法。A项为普通的民事合同行为;C项为法律监督;D项为司法行为。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要能够结合具体案例区分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形式;并且注意它们和法的实施的关系,法的实施不包括立法。

2.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它所体现的原则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

A.属地主义

B.属人主义

C.保护主义

D.折中主义

【答案】A

【考查知识点】法的对人效力

【解析】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其通常包含广义与狭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在于针对的是特定主体还是不特定的主体。法的对人效力,即法律对那些人生效的问题。在对人效力中有四种原则:属人主义原则——国籍为准;属地主义原则——地域为准;保护主义原则——维护本国利益为依据;折中主义原则——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补充,兼顾保护主义。本题是典型的属地主义。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区分法的效力的不同内容;明确对人效力不同原则的优缺点,并能结合具体法条进行判断。

3.“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的精确含义是指下列哪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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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两者在结构上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B.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C.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

D.在任何社会,每个人履行义务就肯定享有与该义务相应的权利

【答案】A

【考查知识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解析】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二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立。统治者集团只享有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二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古代社会基本上都是倾向义务本位,而现代社会基本上倾向于权利本位。法律发展规律之一就是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演进。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和联系,他们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单位,要全面掌握。

4.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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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

C.法律术语

D.技术性规定

【答案】B

【考查知识点】法律原则

【解析】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范可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任何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本题中的平等原则是典型的法律原则。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全面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这个知识点容易出简答题。

5.下列哪一项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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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

B.法律制裁是前提,法律责任是结果

C.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互为因果

D.法律责任实际上就是法律制裁

【答案】A

【考查知识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解析】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制裁又与法律责任有明显的区别。有法律制裁必定有法律责任,有法律责任未必有法律制裁;法律责任除通过制裁实现外,还可以通过当事人主动实现。而且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可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方面等具体情况,依法减免或从重、加重制裁,这表明,即便是有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有轻有重。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注意不一定有了法律责任就有法律制裁,因为很可能免责或者免除处罚。

6.某人因偷税、抗税,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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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事法律责任

B.刑事法律责任

C.行政法律责任

D.违宪法律责任

【答案】B

【考查知识点】法律责任的分类

【解析】法律责任是行为主体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主体没有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所违反法律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偷税和抗税本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但情节严重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偷税罪和抗税罪,因此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应注意法律责任的免除,这个知识点容易出题。

7.下列有关法律体系和法系区别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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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体系只包括一国的法律,而法系包括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B.法律体系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而法系还包括历史上存在的法律

C.法律体系的组成单位的划分标准与法系的划分标准不同

D.法律体系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而法系只是指历史上存在的法律

【答案】D

【考查知识点】法律体系和法系

【解析】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或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系是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二者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法系既包括历史上存在的法律也包括现行法律。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应注意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8.我国《药品管理法》属于(  )。

A.商法

B.经济法

C.行政法

D.环境法

【答案】C

【考查知识点】法律部门的分类

【解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中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部门分为一般行政法和专门行政法两个方面的内容,一般行政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适用于全部或者大多数行政关系领域的行政管理事项,如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专门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在专门领域从事行政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只适用于特定行政关系领域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海关法》、《体育法》、《药品管理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有关法律规范。《药品管理法》是国家监督管理我国药品市场时适用的法律,体现了国家针对药品领域行使管理职能,属于专门行政法的范围。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应注意不同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尤其是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区别。

9.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机关是下列哪一种?(  )。

A.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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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经济特区的权利机关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答案】C

【考查知识点】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解析】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应注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自治机关等相关内容。

10.小张现在在大学已取得法学大专文凭,但他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认为自己必须再取得一个法学本科文凭;只有这样他将来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的司法考试。这体现了法的哪一项作用?(  )。

A.指引作用

B.社会作用

C.评价作用

D.教育作用

【答案】A

【考查知识点】法的作用

【解析】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本题中国家关于司法考试资格的法律规定指引了小张的行为,因此体现的是指引作用。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全面掌握法的作用。

11.下列对不成文宪法含义理解正确的是(  )。

A.不成文宪法的渊源中没有制定法

B.不成文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C.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D.不成文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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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查知识点】不成文宪法

【解析】所谓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不成文宪法由制定法、判例法、宪法惯例等共同组成。不成文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当。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成文宪法有统一宪法典。不成文宪法制定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相当。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注意其他不同标准下的宪法分类,如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等。

12.下列我国现行宪法历次修改中有关经济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1988年首次确认国家允许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B.1993年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C.1999年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D.2004年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

【答案】D

【考查知识点】宪法的历史

【解析】1988年承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对它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88年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转让。1993年确立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2004年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全面掌握82宪法的各个修正案内容。

13.下列各项对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含义的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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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选举权普遍性原则要求公民只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选举权平等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名额严格按各省级地方人口数量比列进行分配

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表明选民不能参与我国所有级别人人代表的选举

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任何选民都不得代替他人投票

【答案】C

【考查知识点】选举法基本原则

【解析】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有: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享有选举权的条件有: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复数选权的几种例外:少数民族;职业军人;其他。我国有委托投票制度。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全面掌握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属于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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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言论自由

B.住宅不受侵犯

C.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

D.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答案】A

【考查知识点】公民基本权利分类

【解析】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宪法37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宪法》第38条,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第39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40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言论自由属于政治权利。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掌握基本权利的内容,熟记相关法条。

15.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各项有关我国自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B.我国基层政权领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C.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司法机关必须接受中央司法机关的监督

D.全国性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须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明确规定

【答案】A

【考查知识点】自治制度

【解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处于基层的城市和农村居民群众通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进行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基层政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司法机关独立于中央司法机关。全国性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直接适用,不须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明确规定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区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6.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各项职权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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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部分调整国家财政预算案

B.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任免国务委员

C.决定军人的衔级制度

D.决定大赦

【答案】B

【考查知识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解析】《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而非部分调。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决定特赦。我国无大赦。

1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下列各国家机关中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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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财政部

【答案】C

【考查知识点】全国人民代表人会

【解析】国家主席是国家的象征,不必报告工作。中央军委工作内容涉及军事机密,不必报告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由总理报告工作,部委不必报告。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注意对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的区别。

18.张某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下列各项职务中张某可以兼任的是(  )。

A.中央统战部部长

B.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C.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D.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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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考查知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职资格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中央统战部是党的机构,可以兼任。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要注意对人大代表的职权以及对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保障。

19.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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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只能举行一次

B.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其人大常委会主持

C.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时既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D.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提议召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会议

【答案】D

【考查知识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时应当实行差额选举。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要注意地方国家机关的相关知识点,不要与中央机关混淆。

20.下列有关我国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表述上正确的是(  )。

A.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内地相同的政治体制

B.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

C.行政长官有对立法会的绝对支配权,可以随时解散立法会

D.特别行政区选民可以罢免行政长官

【答案】B

【考查知识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解析】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领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区域。一国两制意味着特区与内地实行不同的政治制度。行政长官没有对立法会的绝对支配权,无权随时解散立法会,二者相互制约。特别行政区选民不能直接罢免行政长官。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要注意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区别和联系,不要混淆。

21.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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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89年法国革命

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

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工会

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答案】C

【本题考点】近现代国际法发展史

【解析】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制订了《人权宣言》,是近代宪法的里程碑事件,但并非国际公法的产生标志。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于1899年召开,会上制定了和平解决争端和战争法方面的一些有深远影响的法律文件,中国清政府应邀参加了会议,但这并非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威斯特伐里亚公会上达成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战争与和平交互更迭的近代国际法的产生。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使社会主义开始由理想变为现实,但是这属于国际政治学的内容,非国际法的产生标志。

【知识点链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发展

【易混淆知识点】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联合国宪章》的产生和联合国的建立

2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撰工作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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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B.国际法学院

C.国际法院

D.安全理事会

【答案】A

【本题考点】国际法编纂机构/联合国机构设定

【解析】二战后负责国际法编纂的机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海牙国际法学院于1914年在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的协助下筹办,并于1923年成立的学术研究机构,并不是法典编纂机关。海牙国际法学院在国际法学界名望甚高,国际法院中部分往任及现任法官均曾在海牙国际法学院中攻读或任教国际法。海牙国际法庭亦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成立于1946年,属于司法机构而非立法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但并不编纂国际法。

【知识点链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编纂;

【易混淆知识】国际法协会/国际法学会/国际法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经济法的编纂机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冲突法编纂机构)

23.第一个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工具的国际文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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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联合国宪章

B.国际法原则宣言

C.联大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D.巴黎非战公约

【答案】D

【本题考点】《巴黎非战公约》、非战争化

【解析】根据周忠海版本或者马呈元版本的指定教材,在国际法上宣布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法律文件是1928年在法国巴黎签署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国际法原则宣言》是1970年;《联大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是1974年。另外,在指定教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论及不侵犯原则时也提及了巴黎非战公约首次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知识点链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战争法概述

24.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  )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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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权

B.政权

C.法律

D.军事

【答案】A

【本题考点】领土定义/主权内涵之国际法地位

【解析】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灵魂要素,即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权力。

【知识点链接】国家领土

【易混淆知识点】领土主权是国家对其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政府是代表国家对内实行统治,对外进行交往的政府组织,政府性质及其组织形式对国家的形成和存在不具有重要意义。

25.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区分一国行为是属于商业性行为或行政性行为而决定是否允许其享有豁免权的理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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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绝对豁免理论

B.相对豁免理论

C.广义豁免理论

D.狭义豁免理论

【答案】B

【本题考点】国家豁免理论

【解析】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区分一国行为是属于商业性行为或行政性行为而决定是否允许其享有豁免权的理论是相对豁免理论,也称为限制豁免。绝对豁免理论主张国家无论从事何种行为均享有豁免权。限制豁免理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私法行为)不享有豁免权。废除豁免理论主张完全否定国家豁免论。广义的豁免是指一国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行政、司法的管辖;狭义的豁免是指一国行为和财产仅仅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知识点链接】国家管辖豁免

【易混淆知识点】限制豁免论(相对)/绝对豁免论/废除豁免论

26.“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是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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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实体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答案】D

【本题考点】选择性冲突规范的内部分类

【解析】选择性冲突规范中有条件选和无条件选的区别在于有多个连结点但是是否有顺序的选择其一适用。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有多个连结点,并且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但选择是有顺序限制的;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无顺序限制的多连结点的冲突规范。实体规范特指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指两个以上连结点必须同时满足的冲突规范,例如收养关系的法律的法律适用。

【知识点链接】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冲突规范的类型

【易混淆知识点】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

2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是用于确定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

A.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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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住所

C.居所

D.国籍

【答案】A

【本题考点】属人法的连结点

【解析】2011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经常居所地被立法者采纳为最主要的属人法连结点。但是本题四个选项没有精准的“经常居所地”,退而求其次选答经常居住地。必须重点掌握2011《法律适用法》及2013《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中国政法大学黄进校长以及国际私法研究所的出题教师全部参与立法论证,因此对条文的记忆和背诵对考试至关重要。住所是英美普通法系广泛使用的属人法连结点,国籍是大陆法系普遍使用的属人法连结点,居所特指不强调主观意愿的客观居所地;使用国籍还是住所一般取决于人口的进出和法域的构成,但是在近现代国际私法中全球化趋势明显,李舣元教授指出二者出现融合趋势,国际上属人法的连结点开始广泛采纳惯常居所地、经常居所地、经常居住地等。

【知识点链接】属人法/经常居所地

【易混淆知识点】国籍、住所,详见以上考点逐解部分。

28.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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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船旗国法律

C.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适用的法律

D.当事人不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答案】D

【本题考点】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律适用法》立法在国际立法中的一大亮点和优越之处,当然运输中动产物权也可以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海商法》规定,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是国际通行的冲突法规则。《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引入了动产物权适用意思自治优先的新规。

【知识点链接】法律适用编——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易混淆知识点】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29.我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日本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做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日本公司拒不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中国公司不能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日本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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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中国公司应该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请求日本法院承认和执行

D.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性措施执行

【答案】C

【本题考点】国家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国际法院不受理个人的起诉,只受理四类国家提起的诉讼。一国根据国际法不得在另一国未同意的情况下前往对方国家强制执行,否则违反国家主权原则。

【知识点链接】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国际民事诉讼——司法协助

【易混淆知识点】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域外取证;域外送达

30.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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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承认与执行

B.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C.由做出裁决的在外国仲裁机构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D.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答案】B

【本题考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知识点链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

【易混淆知识点】级别管辖;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31.一个时期以来,河南、内蒙等地的一些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卖罚款月票年票等形式收取罚款,并按比例与财政部门、具体执法人员分成,这些行为严重的违反了行政法上的:(  )。

A.公正原则

B.利益无涉原则

C.自己不当自己的法官的原则

D.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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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本题考点】我国行政法原则的内容及含义。

【解析】依据行政法考研指定教材(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第二版)》)第43页,行政机关不得处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本案中交管部门将收取的罚款私分,故而罚款行为涉及其部门利益。由此,违反公正原则。依据第43页,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而本题中所述情形与交管部门责任承担联系不大。我国行政法中无利益无涉原则及自己不当自己的法官的原则。

【知识点链接】应当明确指定教材中所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对应的典型案例情形。

32.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并未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这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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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行为实体违法

B.行政行为刚愎恣意

C.行政行为目的不当

D.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答案】D

【本题考点】行政处罚的程序。

【解析】依据行政法考研指定教材(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第二版)》)第247页“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部分,以及《行政处罚法》第31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向当事人作出处罚应向当事人说明将要处罚的理由,并采取一定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其申辩与陈述,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这属于处罚的程序性规定。故而公安机关未按照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知识点链接】对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程序规定要有全面把握。

33.在行政合同履行中,行政主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行政主体的(  )。

A.行政优益权

B.行政强制权

C.行政许可权

D.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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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本题考点】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履行中享有的权利,与其他行政行为中享有的权利对比。

【解析】依据行政法考研指定教材(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第二版)》)第286页,行政主体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修订和调整,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这属于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履行中享有的优益权。行政强制权、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都非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履行中享有的权利。

【知识点链接】对行政合同要加以重视,不仅须掌握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还需掌握行政合同的类型。

34.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保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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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行为的撤销

D.行政检查

【答案】C

【本题考点】行政行为撤销的内涵,其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区别。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法考研指定教材(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第二版)》)第161页,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销情形的前提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本题中甲公司营业执照过期,故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市建设局因此撤销规划许可证符合上述规定,属于行政行为的撤销。

【知识点链接】考生必须掌握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动,包括成立、生效、撤销、无效、废止等,还应掌握其与吊销和注销的区别与联系。

35.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具体行政行为

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定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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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本题考点】行政处罚的程序,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对此的具体规定,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情形。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所以,本题中药品监督局作出处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属于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程序瑕疵。

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按照法律规定,本题中的处罚行为不成立。但是按照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该行为事实上已经成立,只是因明显重大违法而自始无效,所以第41条规定属于立法失误。依据行政诉讼法考研指定教材(马怀德主编《行政法学(第二版)》)第271页,被诉具体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适用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

【知识点链接】考生应当掌握各类判决的效力及适用条件,此为常考知识点。

36.村民陈某在本村建一住宅。镇政府认定其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作出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随后将房屋强制拆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的决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关于镇政府的权利,下列错误选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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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但无权强制执行

B.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有权强制执行

C.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

D.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但可以强制执行

【答案】ABD

【本题考点】《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对不动产强制执行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所以镇政府无权作出拆除决定。

该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所以镇政府无权强制执行。

【知识点链接】掌握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及程序。

37.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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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答案】ABC

【本题考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的规定。

【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第9条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3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第52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相同。

【知识点链接】熟读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法条。

38.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答案】ABD

【本题考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期间、保管、费用承担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知识点链接】行政强制的程序、种类、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9.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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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

院作出最终裁决

B.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D.凡被授权机关指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指定的法规应当一并被撤销

【答案】AC

【本题考点】不同行政立法的效力位阶及备案主体。

【解析】《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第八十八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六)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该条第(七)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知识点链接】掌握各类行政立法的适用和备案的具体规定。

40.被废止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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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

B.在废止之前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受法律保护

C.在废止之前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仍受法律保护

D.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AC

【本题考点】行政行为废止的效果。

【解析】依据行政法考研指定教材(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第二版)》)第162页,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前通过相应行为己给予相对人的利益不再收回。即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

【知识点链接】要求考生掌握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动。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30分)

1.简述法产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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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国家的产生。法律调控意味着有一个专门机构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认可或制定权威性的行为规范,有一批被组织起来的官吏负责执行这些规范,保证这些规范不被蔑视,违反规范者会受到有组织暴力施加的制裁。这些正是国家机构所具有的特点。

(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法律对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调控,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纠纷的被限制和借助公共权威解决纠纷的产生,否则,如果任由当事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自行处置,便难以在利益冲突普遍化的状态下保持必要的秩序。

(3)权利与义务的分离。氏族习惯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行的行为标准。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法律对行为的调整以利益的分化即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

当上述三个标志完全具备之时,阶级意义上的法律起源过程就完成了。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应该掌握法产生和演进的基本过程。

2.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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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为: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社会关系本身;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2)法律规范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国家意志+当事人意志。

当国家与当事人意志一致时,法律关系同时体现二者(合法行为);

当国家与当事人意志不一致时,法律关系体现国家意志(违法行为)。

(3)法律关系是特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之内容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应该掌握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会分析法律关系的内容。

3.简述美国式的普通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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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803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先河。

(1)只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

司法机关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必须与具体案件有关,法官在审理具体争议中对争议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附带性审查,这体现了司法权力被动性特征与司法权力自我克制的意图。

(2)对违宪立法的判决产生具体而非普遍的效力。

经普通法院审查并被裁定为违宪的立法只在具体的案件中失去其法律效力,法院裁定既不会产生溯及力使该项法律从制定之曰起便归于无效,也不可能导致该项法律想当然地在其他案什中被视为无效。

(3)联邦法院的审查方式有纵向与横向审查两类。

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可以分为纵向审查与横向审查两类。纵向审查的目的在于统一司法决定,具体表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或联邦法院对州法院的决定进行审查。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要注意立法机关审查和专门机关审查的代表国家以及其主要特点。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哪些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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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全国人大代表通过这种方式行使以下职权: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审议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报告;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选举、决定最高国家机关及下属机构领导人;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依法提出罢免案;全体代表1/10以上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宪法修正案及法律议案进行表决;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

(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活动主要有:全国人大代表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与全国人大工作有关的活动,如调查研究等;可以集中统一视察;可以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等。

(3)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以下保障:言论免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人代表在全国人人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人及其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人身特别保护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人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需要经过主席团常委会许可。履行职务的时间和物质保障权。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要注意人大代表的职权。

5.试述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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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同意

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法性,从而免除其法律责任。但是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

(2)反措施

反措施,即对抗措施,是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的一种反应,而使一国不得已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通常反措施包括一般的对抗措施和正当的自卫行为。一般对抗措施是由于一般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因此受害国应限于采取相应的非武力的行为方式;自卫行为则是在受到他国的武力侵略和武装反击时,受害国为了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采取的相应的武力反击行为。反措施的适用在国际法上要受一定的限制,必须是“国际法上合法的”措施,必须有针对性且适度。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的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或无法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则该行为的不法性予以排除。

(4)危难与紧急状态

危难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紧急状态则是指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但是如果极端危难情况的发生是由该国帮助造成的,或该行为可能造成同样或更大的灾难,则不应排除行为的不当性。

上述免责例外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一国绝不得在以下情况援引危急情况作为解除其行为不法性的理由:该国行为所不符合的国际义务是基于一般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而产生的;该国所不符合的国际义务是由条约加以规定的,该条约明示地或默示地禁止对该项义务援引危急情况;危急情况的发生是由该国促成的。

【知识点链接】国家责任

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如何认定某一民事关系为涉外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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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条的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链接】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60分)

1.法理学分析题

案情

1997年8月,陈某与苏某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合约书》,向对方购买位于福建泉州市区一处87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以及12平方米的储藏间,购房总价35万元。合同还约定,苏某应协助陈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订立后,陈某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3万元,并承诺,剩余的2万元,办理产权过户后再支付。但陈某入住该住房10年,在此过程中,泉州房价飞涨。苏某却一直不答应为陈某办理产权过户。且有毁约之意。陈某一气之卜,将苏某告上法庭。在法院审理过群中,苏某向法官辫解称,该房产权本来属于其母亲。当年,其为取得该处房产产权,伪造了母亲死亡的证明,骗了房管部门,将房子产权办在了自己的名下。因此他主张,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愿意将所得房款悉数退还。对于苏某的说法,陈某难掩愤怒:“不是钱的问题,人总该讲个信誉!”他解释称:“房子一住十几年,都有感情了,说啥都不能退。”一审法院法官审理认为,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判决合同有效。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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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理学上看,陈某与苏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合约书》属于什么类型的法律文件?

答: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一审法院法官在判决中运刚了什么推理?其推理大前提如何表述?

答:演绎推理;大前提为“如果签订买卖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则合同有效”

(3)结合本案案情,从法与道德的关系角度谈谈对陈某行为的看法。

答:法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历史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属于制度范畴,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

法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道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调整,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具有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自由的。

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

法与道德的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有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表现形式。道德不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

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

法与道德的发展前途不同。阶级意义上的法随着阶级的消灭而不复存在。道德在阶级消灭后仍将存在并进一步发展。

(2)法与道德的一致性

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共同的本质,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使命,在基本原则上也有诸多一致之处。

两者相互渗透。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的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的规范。一般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遣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

两者相辅相成。它们都有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是指引、评价人们行为的尺度。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则首先调整人们内心的活动。它们各自从不同角度发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作用。

(3)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法是宣传和推行道德的有效手段。

(4)本案案情中陈某的行为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

陈某认为“不是钱的问题,人总该讲个信誉”,说明他从道德上不能接受苏一直不答应为陈某办理产权过户的行为,即便是合同无效,苏某愿意将所得房款悉数退还,他也不能答应退房。这说明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冲突是必然的,虽然不能完全消灭这种冲突,但尽量应将这种冲突降至最低。首先,道德的建设应与法律的建设同步进行,在立法改革中考虑道德因素,使法律不偏离道德主流。其次,在移植法律过程中,注意与本民族国情相结合。再次加强法制宣传使民众的思维从道德层面升至法律层面。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考研中要将不同板块的知识加以综合,增强自己的综合法律分析能力。

2.请运用宪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下列事件(可以但不限于从税收法定主义、公民权利保障中韵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理论等角度切入):

2011年1月27日,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两个城市重庆和上海同时宣布。自1月28日起试点征收房产税,并分别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利《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征收一定比例的房产税。

两城市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派观点。反对方主张,征收房产税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支持方认为两个城市进行房产税改革是有合法依据的,重庆市、上海市的《暂行办法》本质上属于地方规章,其立法依据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指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上海、重庆市作为直辖市可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规章作为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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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房产税试点政策违反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为税收法律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征税主体征税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主体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被认为是税收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

现行房产税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列为免税房产。试点的房产税是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增量房或者存量房)进行征税。这就表明,试点的房产税完全是房产税新政,然而国务院并未制定新的房产税条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不能及时制定法律的特殊情况下,全国人大曾授权国务院制定法规来规范税收的征纳与管理。国务院无权、也不能再授权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所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因此,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的范畴,应当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支持后才能开征。上海、重庆两地开征房产税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政府还分别通过了相应的政府规章—《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是违宪无效的。

税收需要法定或只能法定,根本原因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防止政府滥用征税权力。试点的房产税,不论其目的是为了抑制房价还是如所谓专家所言是为了扩大地方政府税源,但实质上是加重公民负担。因此就不能通过试点且没有名正言顺的法律法规做依据来胡乱征收。

(2)房产税试点政策违背了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两个宪法条文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沪渝两地试点开征房产税的方案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违背了平等保护原则。

存量房和增量房的差别对待。上海只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对存量房不征收房产税。在重庆,除了独栋商品住房外,其他房产只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对存量房并不征收房产税。因此沪渝两地所出台的方案可能会导致“房产多的免税,而房产少的纳税”的不平等现象,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

高价房与普通房的差别对待。在重庆,只要新购置一套高价房,公民就需缴纳房产税,但如果新购置的是普通房,尽管套数很多,价值很大,仍无需缴纳房产税。进一步加剧普通民众的买房难问题。

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的差别对待。在上海,如果是在沪居民家庭,则只需对新购且属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征收房产税,而对非在沪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均要征收房产税。在重庆,对于在市区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普通住房要征收房产税,而对重庆居民则只对高档住房和独栋别墅征收房产税。这种歧视外地人口的政策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

(3)房产税试点政策违反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

房地产税的开征违背了适当性原则。因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房产,但在当前中国,房产的价值大部分由土地的价值构成,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和单位只有使用权,因此,理应由土地所有者—政府缴纳房产税。政府一次性征收了巨额的土地出让金,还要向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建筑物的所有者开征房产税,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理;

房地产税的开征违背了禁止过度原则。因为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迅速,但中国人均国民收入在国际范围处于中下水平,人民并不富裕。因此,通过开征房产税来增加国家税收,更是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知识点链接】本题与其说是一道宪法分析题不如说是一道行政法分析题,其所运用的知识均为行政法的核心知识点。所谓宪行不分家,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应在复习中准确把握。

3.请说明GATT与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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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调整范围和适用范围上不同于GATS和TRIPS中的最惠国待遇。具有以下特点:

GATT第一条规定,一般最惠国待遇,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利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米白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给惠标准是等同于给其他国家的相应产品的待遇。

给惠方面包括:进出口关税、费朋、征收方法、规章手续、国内税费、行政管理措施。

(2)GATT国民待遇原则

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第3条,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川,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实行差别待遇,其包含了三条基本规则。

(3)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

与GATT相比,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具有以下特点:

给惠对象是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给惠标准是“不低于”给予其他国家类似服务利服务提拱者,而不是同等待遇;

GATS最惠国待遇具有普遍性,依据国家的具体承诺表;

GATS最惠国待遇具有实质性,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挂钩;

GATS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允许成员采取两方面例外,包括自选的例外和背遍的永久例外。邻国、经济一体化安排、公民权居留权等例外。

(4)GATS国民待遇原则

GATS国民待遇规定在第17条,各成员应在国家承诺表中所述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并在遵守其中所述的任何条件和资格前提下,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同市场准入一样,GATS中国民待遇也是各成员国具体承诺的义务,标准也是“不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这里没有采纳相同待遇的标准,因为服务贸易具有特殊性,有时给予相同待遇恰恰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知识点链接】GATT与GATS中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易混淆知识点】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小结】总体而言,国际经济法主观历年真题中的简答和论述都有一定难度,本题目要想答得尽可能全面细致并不容易,一方面考生在复习中要能够抓住关键词和关键知识点,另一方面也要培养自身的比较学习法,像本题中GATT利GATS中均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但是二者并不完全一致,区别点恰恰是出题老师偏爱的命题点。2013年国经考察了简答《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有关汇率问题的规定,如果答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可以得到3分,如果能够区分出GATT是针对货物贸易,GATS是针对服务贸易也可以再得1分,进一步如果列举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也同样是得分点。因此考生最重要的能力是把与一项理论或制度有关的知识点串成体系,在试卷中尽可能发挥出“干货”方可在考场运筹帷幄。

4.试论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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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组织法主要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和行政机关编制法构成,因此,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涉及行政机关组织法和行政机关编制法的基本内容。

(1)行政机关组织法基本内容

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地位。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根本属性和它在整个行政系统中所处的位置。例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纲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的人员组成。行政组织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的人员组成。例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行政首脑止副职设置及其设置数额。例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行政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立与变动。行政机关组织法通常采用概括方式规定行政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立。例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不同职能行政机关之间、不同级别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例如,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不同职能行政机关之问、不同级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在行政组织系统中基于隶属性所形成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纵向关系和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例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行政机关的基本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基本工作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人员之间所形成的制度化的关系模式。行政机关组织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基本工作制度主要有民主集中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行政机关会议制。

(2)行政机关编制法基本内容

行政机关编制法的基本内容有三,即编制管理机关、机关编制、人员编制。

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是政府体系内独立的、专司编制管理的机关;可以是从属于政府体系人事部门的、专司编制管理的机构;也可以是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专司编制管理的国家机关。

机关编制是指根据社会发展要求、行政职能需要和经济条件许可程度确定行政机关的设立、规模和级别。

人员编制指根据行政事务多少和行政经费数额确定行政职位总额、行政人员总额以及行政人员结构,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行政人员总额。

a.行政人员数额是国家支付行政经费的最基本依据,控制行政人员总额实际就是扼住了国家行政经费的关口,把握住了行政经费的流向;

b.行政人员虽为行政职能实现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不对行政人员总额加以控制,就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冗员充塞,并引发各种各样的“官场病”。

【知识点链接】以后的复习中考生不能再只关注往年的重点,应力求全面复习,以防冷门知识点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