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动因。
答:(1)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建立有利于自己的秩序,使这种秩序成为具有拘束力、强制力的各种法律规范。秩序是内容,法律是形式;秩序是目的,法律是手段。
(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动因
国家、法人、个人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的合作,斗争和妥协而逐步形成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与此同时,各国统治阶级在相互妥协,斗争和合作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维护这种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2.简述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法。
答:(1)国际经济关系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世界各民族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空前频繁,国际经济关系空前密切。
(2)国际经济法
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惯例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主要包括:
①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②近代国际习惯和惯例;
③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④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⑤近现代商务惯例;
⑥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3.简述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
答:(1)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
从l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惯例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在这段历史时期里,先后陆续出现了许多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它们可以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①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国力大体相当的两个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以互利互惠为内容的商务条例。
②不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国力相差悬殊的两个国家(其中一个国家主权不完整)之间,在一方受威胁或暴力而不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以片面特惠为内容的商务条约。
在这段历史时期里,西方强国之间签订的各种双边商务条约和协定,属于前一类;西方列强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众多弱小民族之间签订的各种双边商务条约、专项商务协定或含有商务条款的其他国际条约,则属于后一类。前一类为数不多,后一类则不胜枚举。
各种不平等条约中片面的经济特惠条款以及贯穿着弱肉强食精神的各种国际习惯或惯例,也是当年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就西方列强与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之间的经济关系而言,则是当年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2)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现实意义
十分明显,在上述这个历史阶段中被用来调整列强与众多弱小民族之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条约、协定和国际习惯或惯例,都贯穿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而且,根据西方资产阶级国际法“权威”学者的论证,都是传统的国际公法的组成部分。这些国际行为规范或行动准则,是与当年国际的强弱实力对比相适应的,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恶法”。
由此可见,就这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关系而言,并非处在全然“无法律状态”,而是处在恶法统治状态;并非弱肉强食“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时代,而是弱肉强食本身“合法化”的时代。
4.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不同于历史上其他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特点。
答: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不同于历史上其他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调整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
过去虽已出现过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但它们所调整的对象,一般都是比较次要的、带技术性的专门事项,如专利权、商标权、船舶碰撞、海难救助、货运提单、票据流通之类。
(2)以实现国际货币流通自由化、商品流通自由化为主要目标,相关规定的广度与深度前所未有。
过去虽已有过许多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如“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之类),其中有些条款也简略地涉及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但一般只作笼统抽象的规定,缺乏切实具体的措施。
(3)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
过去这些双边性商务条约,规定不一,其适用范围也只限于缔约双方。
以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为契机,国际社会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这是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阶段。
5.简述贯穿于《宣言》和《宪章》中法理原则的最主要之点。
答:把贯穿于《宣言》和《宪章》中的法理原则加以粗略概括,其最主要之点在于:
(1)确认了各国的经济主权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的。
(2)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收益实行国际再分配,以遏制和消除富国愈富、贫国愈贫的危险趋向和恶性循环。
(3)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世界性经济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
6.简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的主要分类。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形形色色的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不断出现,就其性质和功能而言,可分为三大类:
(1)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欧洲共同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联盟等,其主旨在于协调各有关发达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国际经济关系,并谋求这些发达国家共同的经济利益。
(2)以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经济互助委员会,其主旨在于调整各有关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国际经济关系,实行所谓“社会主义国际分工”和“社会主义经济一体化”,加强苏联对有关国家的经济控制。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这一类区域性组织已随着苏联的解体而归于消亡。
(3)以发展中国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可可生产者联盟、天然橡胶生产国协会等等,其主旨在于协调各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国际经济关系,加强“南南合作”,统一步调,联合斗争,反对国际垄断资本特别是超级大国的掠夺和剥削,维护民族经济权益,争取国家经济独立。
7.简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各国涉外经济法的重大发展。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各国涉外经济法的重大发展的主要表现是:
(1)在发达国家中,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成为强大的经济力量,资本主义垄断组织愈来愈直接利用国家机器和立法手段来全面干预国家的经济生活,相应地,各国的经济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层出不穷,日益细密。
(2)战后英美对德国、美国对日本相当长期的军事占领和管制,以及随后这些主要发达国家在经济上的频繁交往和密切合作,促使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互相渗透和逐步交融,原先分属两大法系的国家的涉外经济立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常常出现互相吸收和互相参照的现象。
(3)战后各种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不断出现,日益增多,其有关条约、规则和章程对于各成员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促使这些国家各自对国内的经济立法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导致这些成员国的涉外经济法在有关地区或有关领域内渐趋一致或统一。
(4)战后相继摆脱殖民统治、取得政治独立的众多弱小民族,都极其注重创建自己的涉外经济立法体系,在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制定有关的法律和条例,借以保卫国家经济主权,维护民族经济权益,反对国际垄断资本的掠夺、盘剥和控制。这种民族主义的涉外经济立法,近数十年来形成了一股强大的、世界性的立法潮流,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是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尽力贯彻自愿、平等、公平和互利的原则。
8.简述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答:经济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它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都相当突出:
(1)它使世界贸易总额和跨国投资总额连续多年大幅上升,为各国经济发展迎来新的机遇,导致世界经济整体持续地稳定增长;
(2)经济全球化所产生的负面作用集中表现为它在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中造成了新的重大失衡和显欠公平,扩大了南北两大类国家的贫富差距,从而导致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的历史进程遇到新障碍,出现新问题。
9.试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历史进程展望其变革前景。
答: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与各国内的独立综合体,在今后前景:
(1)国际法部分:扩大的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更有效地抑制国际经济关系上以大压小、仗富欺贫和恃强凌弱。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2)国内法部分:做到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能立足于各自本国的基本国情,有理、有利、有节得维护各国应有的经济主权;既能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巨大机遇,又能切实有效的防范和抵御它给经济弱国可能带来的严重风险。
总之,值此人类已经跨入21世纪和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之际,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远未根本改变,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也远未真正确立。因此,国际经济秩序的破旧立新,依然任重而道远;南北之间的交锋,正在进入新的回合,方兴未艾。相应地,国际经济法所面临的新挑战及其“螺旋式上升”的不断更新进程,可谓“路漫漫其修远”,有待人们继续锲而不舍地“上下而求索”。
10.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简论国际经济法的科学含义。
答:(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见、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11.试分别举出10种具体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法规范、各国经济法规范以及国际商务惯例,说明这四类行为规范与国际经济法规范之间的明显区别和紧密联系。
答:列举(概念):
国际公法: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及其他非经济关系。
国际私法: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
各国经济法:泛指各国分别制定的用以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各种国内法。
国际商务惯例: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①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指各国政府之间的各类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
②所调整的对象大有不同
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方面的关系,而且历史传统上向来以调整诸项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渐有转变,使经济领域的国际关系在国际公法调整诸对象中的比重有所上升,但仍显然不占主导地位。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排除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属于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而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与此同时,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
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一般不是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②调整的对象不同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
③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
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
在门类繁多、内容丰富的国际经济法各种规范中,除了程序法规范和具有经济性质的冲突法规范以外,绝大部分本身就是实体法。
④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排除了国际私法上述诸渊源中有关人身方面即非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了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3)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一大特点,在于此类活动必是超越一国国界的。这是它区别于一国国内经济交往活动的根本界限。但是,任何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活动,诸如贸易、投资、信贷、运输、保险、技术转让,等等,总有一部分或甚至大部分是在某一东道国的国境之内进行的。就此点而言,这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近似于该东道国国内经济交往活动的共同之处。
各国用以调整本国境内涉外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其立法形式有二:
①“涉外涉内统一”,即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又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
②“涉外涉内分流”,即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或者相反,只适用于境内某种涉外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内国同类的经济关系。
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统一”的场合,那些同时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以及涉外关系的国内法,既属于内国经济法范畴,同时也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反之,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分流”的场合,那些单纯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即非涉外关系的国内法。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作为调整跨越一国国界的私人经济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国际商务惯例当然也是国际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这种类型的行为规范或这一组成部分却有重大的独特之处,它既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却自成一类。其独特之处在于:
①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而作为国际经济法其余组成部分的各国经济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公法的有关法律规范,都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缔约等程序才能确立。
②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从总体上说,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能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一般说来,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反之,国际经济法整体中其余类型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则不但毫不仰赖于当事人的协议采用,而且往往可以逆着当事人的意愿径自发挥其应有作用,如果这种意愿违反有关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话。
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反之,当事人对于调整特定国际经济关系的许多强制性法律条款,则只有全面遵照办理的义务,并无随意增删更改的自由。
④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一般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作为边缘性综合体,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各国经济法以及国际商务惯例等各种行为规范之间,具有错综复杂的互相交叉、互相渗透和互相融合的关系。
12.简论中国当前的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是对中国历史上对外经济交往优良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
答:中国实行对外经济交往和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可以说是源远流长的。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国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优良传统,曾经遭受过严重的扭曲、破坏,并引起种种误解。但是,它本身具有的生命力又使它不断冲破险阻,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焕发出新的青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的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正是中国历史上对外经济交往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
13.简论中国的和平崛起与长期实行和平外交政策是历史的必然。
答:(1)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曾经有过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优良历史传统。贯穿于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的法理内涵,是自发的、朴素的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原则。这是无可怀疑的历史主流。其所以然,是与中国数千年来传承与发展的儒家思想和主流社会意识密切相关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封建统治者的愚昧和实行“锁国”、“海禁”政策,上述优良传统曾经受到严重扭曲。但在中外经济交往互动的历史长河中,那只是短暂能小支流,挡不住上述历史主流的滚滚向前。
(2)鸦片战争之后百余年间,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是在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列强高压、胁迫和操纵之下进行的,其原有的自发、朴素的独立自主和平等互丽的法理原则,被彻底摧毁,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法理”原则是丧权辱国的“条约”化和弱肉强食的“合法”化。
(3)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开始在新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促使中国历史传统上自发的、朴素的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开始进入自觉的、成熟的发展阶段。但是,在国内外多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这个发展进程曾经遇到各种艰难险阻和严重干扰。
中国人民经过将近三十年艰苦卓绝的对外排除强权和对内拨乱反正,终于在1978年年底以来的三十多年间,使中国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优良历史传统,在更加自觉和更加成熟的独立自主与平等互利法理原则指导下,获得辉煌夺目的发扬光大。
没有近三十多年来东亚相对安宁的国际和平环境,就不可能有中国近三千多年来的和平崛起。今后中国的继续和平崛起,也绝对需要一个在各国独立自主与平等互利法理原则指导下的长期的国际和平环境。——这是中国人民、亚洲人民、乃至全球人类的共同期待,也是最浅显易懂、不说白明的政治常识。
14.简析“黄祸”论——“中国威胁”论的本质及其实践后果。
答:(1)“黄祸”论——“中国威胁”论是赤裸裸的种族歧视论之一,它本质上从来就是一种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口号。历代“黄祸”论和其他种族歧视论的鼓吹者和实践者,大都声名狼藉,留下了极不光彩的历史纪录,其中德国的末代皇帝威廉二世、俄国的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德国的盖世枭雄希特勒,都已盖棺定论,被牢牢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2)历代“黄祸”论——“中国威胁”论的本质和核心都是“侵华有理”,往往都是公开侵华的前导,往往都以公开侵华为归宿。当今美国霸权最新版的“黄祸”论——“中国威胁”论,在达成这一归宿之前,在国际政治方面,是为了恐吓中国的周边国家,以扩张美国自己的势力;在国内政治方面,是通过渲染“中国威胁”来“转移视线”,平息民众对美国政府的不满。
(3)历代“黄祸”论——“中国威胁”论最惯用的伎俩和政治骗术,是“贼喊捉贼”,威胁者谎称受“被威胁”,加害人伪装“受害人”,都是严重歪曲历史,完全背离历史真实的。
(4)以史为师,以史为鉴,方能保持清醒头脑和锐利目光,避免遭受“黄祸”论21世纪最新变种——美国霸权版“中国威胁”论的欺蒙和利用,避免掉以轻心,丧失警惕,“居安不思危”或“居危不知危”;避免心存侥幸,利令智昏,为美国霸权主义者火中取栗,引火烧身。
(5)中国的和平崛起是历史的必然,认识了这种历史必然的中国,今后势必更加自觉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的优良传统,继续实行和平外交政策,为建立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作出更大的贡献。
15.深入领会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现实意义,举例评析当代中国法学学人的历史职责。
答:作为当代中国法学学人,认真学好国际经济法,才能掌握必要的只是本领,更自觉地努力贯彻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积极支持和正确参与对外经济交往,即善于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运用国际经济法知识,做到依法办事,完善立法,依法护权,据法仗义,发展法学。
(1)依法办事。在现代条件下,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互相依赖和互相合作日益紧密,互相竞争也不断加强。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中国国民(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当事人的一方,积极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这种法律规范的现状和发展趋向,自需深入了解,才能自觉地“依法办事”,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谓的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完善立法。中国正在努力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促进外商踊跃来华投资或对华贸易。必须在深入学习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并加快立法步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3)以法护权。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所面临的对象或对手,主要是在经济上处在强者地位的国际资本。
(4)据法仗义。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世界各国利益相互交织,命运彼此依存。促进普遍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符合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发展中国家,属于第三世界。这就决定了它必须和广大第三世界一起,联合奋斗,以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种手段,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改旧图新,除旧布新,破旧立新。
(5)发展法学。国际经济法学是新兴的边缘性、综合性学科,迄今尚未形成举世公认的、科学的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
在某些发达国家中,已相继出版了有关国际经济法学的系列专著,其基本特点之一,是立足于各自本国的实际,以本国利益为核心,重点研究本国对外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作出符合其本国权益的分析和论证。
反观中国,这样的研究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有关论著虽已陆续出现,成果喜人,但其数量和质量,都还远未能适应我国更积极地走向世界,更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迫切需要,为了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上更加切实有力地保证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很有必要在积极引进和学习有关国际经济法学新知识的基础上,认真加以咀嚼消化,密切联系中国的实际,从中国人的角度和第三世界的共同立场来研究和评析当代的国际经济法,经过相当长期的努力,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
完成这件大事,需要几代人的刻苦钻研,而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律工作者说来,对于与法律密切相关的经济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说来,当然更是责无旁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