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述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法律特征。
答:(1)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①股东人数设置低限额。各国公司法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最低法定人数,对其上限则不作限制,使得公司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②股东出资等额性。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资本必须分为等额股份,这使得公司股东的地位具有平等性。
③募集资本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募集资本。股票一般可以自由转让、流通,这决定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公开。
④设立要求严格。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济地位、组织活动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国家必须严格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因而法律对其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等均作了严格规定。
⑤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是公司资本,与股东的信誉、地位、声望没有必然联系,股东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出资,一般也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责任,仅为足额的出资责任,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但公司对其债务则是以公司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清偿责任。
②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区别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
③公司资本和经营活动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具有资本来源的封闭性。
④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的限制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这一方面是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合的特点;另一方面是为了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突破上限,就应考虑公司形态发生变更。
⑤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一般只要有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达到要求,经登记即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也比较简单、灵活,可以设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只设1名至2名董事或监事行使董事会、监事会职权。
2.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答:(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条件
①发起人要件。发起人也称创立人,是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签署公司章程,对公司设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发起人中应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均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②资本条件。对于作为资本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或股本是公司生存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或股东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构成。
③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进行的一系列连续性准备行为,包括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认缴出资、确定公司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等。这些设立行为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④组织条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程序
依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不同分为发起设立程序和募集设立程序。
①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设立程序如下:
a.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有关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是规范、约束发起人行为,明确其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其性质近似于合伙协议。
b.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定后即生效。
c.发起人认足股份并缴纳股款。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纳,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
d.选举公司机关成员。发起人在缴付全部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e.申请设立登记。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申请及批准文件。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相关文件的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至此成立。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设立程序如下:
a.订立发起人协议。
b.草拟公司章程。发起人草拟公司章程,由日后召开的创立大会通过。
c.发起人认缴股份。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国都对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作出一定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d.公告招募股份及缴纳股款。发起人在向公众募股前,一般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募股。募股申请获批后,发起人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并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由其代为承销股份,同时与银行签订委托其代收股款的协议。认股人须按所认股份缴纳股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股款缴足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e.召开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并验资后,发起人应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应由代表股份总数一定比例(我国公司法规定为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并在创立大会上通过公司章程,决定是否成立公司,选举公司首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f.申请设立登记并公告。董事会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有关文件并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公司经登记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3.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的内容及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答:(1)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又称注册资本或股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并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2)资本三原则的内容
为保护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确立了一系列关于公司资本的法律条文,经归纳综合,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①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并应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记载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首要立法原则。
②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或资本拘束原则,是指公司在其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应当经常保持与其确定的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
③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的实质一样,都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缩小,进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两者相互关联,各有侧重。
(3)资本三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①股份确定原则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首要立法原则
②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资本维持原则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a.发起人、股东的出资可以转让但不得抽回;
b.在公积金提取前,不得分配公司利润;
c.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d.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e.公司的原始股东对货币之外的出资价值承担保证责任。
③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增减须经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减资公告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等有关规定都体现了资本不变原则。
4.试比较不同资本制度的利弊。
答:(1)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资本制
①法定资本制的含义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②法定资本制的利弊
利:这一制度能有效地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投机、欺诈行为,保证交易的安全。
弊:公司成立后资本变更需要履行烦琐的变更登记程序,筹资的困难和公司成立之初资本闲置相对过剩,使股东权益受损等。
(2)英美法系国家的授权资本制
①授权资本制的含义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只需在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和设立时发行的股本额,而不要求股东认足全部资本,公司即可成立。
②授权资本制的利弊
利:这一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公司设立、决策快速和高效的客观要求,使发行股份的时间具有极大弹性,便于公司适时筹资,降低了投资经营的风险,同时也简化了公司资本变更的程序。
弊:容易产生欺诈投机行为,削弱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董事会权力的扩张会使对股东权益的维护有失周全。
5.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增减资本的主要方式。
答:(1)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方式
①增加股份的数额,发行新股,即公司在原定股份总数之外发行新的股份。这种方式既可以采取向原有股东配股、送股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的形式,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形式。此种发行新股的方式由于不受公司原股本总额的限制,因而与授权资本制下的发行新股不同。
②增加股份金额,即公司在不改变原定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的金额。此种方式的增资,实际上是增加了原有股东的股份出资数额,因此,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进行,不能向社会发行。
③既增加股份的数额,又增加每股的金额,即同时采用前两种方法进行。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常采用第一种方法。同时,我国公司法还规定,可以将公司的公积金转增为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方法
①减少股份数额,即每股金额不减少,只是减少股份总数。具体又分为消除股份和合并股份两种,消除股份如实践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②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只减少每股的金额。具体又分为免除股东未缴足的股款、发还股东已缴的部分股款和注销每股部分金额。
③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即同时采用前两种方法进行。
6.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方式及股份转让的限制。
答:(1)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票不同,其转让方式也不同。
①记名股份的转让。须变更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相关记载。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②无记名股份的转让。无记名股份的转让以股票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无须登记。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2)股份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此加以限制的规定主要有:
①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经理和监事须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④公司一般不得收购自己的股票,但为减资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