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身份权
13.1 复习笔记
一、配偶权
1配偶权的概念和特点
(1)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并由夫妻平等专属享有的身份权。
(2)配偶权的特点
①配偶权的主体是夫妻双方;
②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
③配偶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④配偶权具有排他性。
2.配偶权的内容
配偶权在构成上体现为一种集合性权利,涵盖了多种具体的权利。配偶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事务代理权
日常事务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民事行为时,享有代理另一方行使权利的权利。
(2)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住所的权利。
(3)同居权
同居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4)贞操忠实权
贞操忠实权要求配偶双方互守贞操,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3.配偶权的民法保护
(1)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①这种行为须违反保护配偶权的法律;
②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方式为之,即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
(2)侵害配偶权的救济
配偶权受侵害时如何救济,有三种不同的方式。
①侵害夫权
这是“夫妻一体主义”的产物,这种不平等的救济方法已经被时代所抛弃。
②侵害名誉权
在大陆法系,婚姻关系被认为含有人格利益,应当适用关于人格权的法律规定。
③侵害配偶权
法律规定无过错一方可据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他方过错表示“宥恕”者除外。
二、亲权
1亲权的概念和特点
(1)亲权的概念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2)亲权的特点
①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产生的身份权;
②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
③亲权是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
④亲权为父母所专有。
2.亲权的内容
(1)身上照护权
身上照护权主要指父母对未成年子一女人身的教养、保护的权利与义务。身上照护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居所、住所指定权;
②惩戒权;
③子女交还请求权;
④子女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同意权与代理;
⑤教育与抚养义务;
⑥赔偿义务。
(2)财产照护权
财产照护权是指财产上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亲权保护权的体现,也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其具体内容应包括:
①财产行为代理权;
②财产管理权;
③财产处分权。
3.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1)亲权与监护权
大陆法系亲权与监护权存在以下不同:
①亲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监护权没有此要求;
②权利主体不同,亲权的主体范围为父母,而监护权的主体范围则较为广泛;
③权利的相对人不同,亲权的相对人仅包括未成年子女,而监护权的对象不仅包括未成年人,还包括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④权利内容不同,亲权包括教育与保护之内容,而监护权仅为保护权,没有教育的功能;
⑤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而法律对监护相当程度上只有义务的规定,无实质的权利规定;
⑥立法对亲权的态度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则受到种种限制;
⑦亲权人不得索要报酬,而监护权人则可有报酬索取权。
(2)亲权与亲属权
亲权与亲属权同属身份权,均因亲属之间身份关系产生,但二者还是存在以下区别:
①权利主体不同
亲权的权利主体为父母,而亲属权的权利主体是更广泛的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②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
亲权的相对人为未成年人,比亲属权权利相对人范围狭小。
③权利功能不同
亲权主要是起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而亲属权则在于解决相互之间的扶养、赡养和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亲权是父母的权利,而亲属权是亲属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4.亲权的行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亲权一般须由父母共同行使。父母离婚后,在夫妻协议或者法院确定由父母一方行使亲权时,未取得亲权的一方仅一时停止其与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他(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他(她)仍然享有部分的基于血缘关系的权利义务。
5.亲权的丧失、中止和消灭
(1)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主要包括亲权之剥夺和亲权的移转。
(2)亲权的中止是指亲权人因事实上的原因或者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行使亲权时,依法宣告停止其亲权,当其停止亲权的原因消灭时,仍恢复其亲权的制度。
(3)亲权的消灭是指亲权因一定的事实原因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不复存在。
6.亲权的民法保护
对亲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侵权行为:
(1)欺诈性抚养
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称其为婚生,使其夫承担亲权中的抚养义务。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应当认为给付目的的理由不存在,从而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其抚养费用。
(2)拐卖他人子女
拐卖未成年人的行为使父母亲权的对象即子女脱离了父母控制范围,该行为不仅构成了犯罪,同时也构成了对被拐卖未成年人的父母亲权的侵犯。
亲权受到侵害时,一般而言受害人在精神上会遭受巨大痛苦,故亲权保护方法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辅以其他的保护方法如返还抚养费用作为补充。
三、荣誉权
1荣誉权的概念和特点
(1)荣誉权的概念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2)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名誉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是为维持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而荣誉权则属于身份权,它不是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某项荣誉权被剥夺以后,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的存在。
②客体不同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荣誉权的客体则是某种荣誉,每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均具有自己的名誉,但并不一定都能获得某种荣誉。
③取得方式不同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并依法享有的权利,它的取得不需要经过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的确认,也不受这些组织机构的限制或者剥夺;而荣誉权的取得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的授予,如果民事主体违背了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2.荣誉权的内容
(1)荣誉获得权
荣誉获得权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①获得荣誉的权利,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因他们的行为而授予的荣誉有获得的权利,任何第三人不得妨碍、阻挠其获得,也不得侵占其应获得的荣誉;
②获得因荣誉所生利益的权利。对于这种利益,荣誉权人均有权获得,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占或阻挠其获得。
(2)荣誉保持权
荣誉保持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被授予的荣誉保持归自己享有,非经一定程序不得被取消的权利。荣誉保持权有两项内容:
①权利人对获得的荣誉归自己享有的权利。
②荣誉权以外的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任何第三人包括授予荣誉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侵犯了此种权利,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荣誉支配权
荣誉权具有一定的支配性:
①支配性表现为荣誉利用权,即荣誉权人可以利用其所获得的荣誉获取合法利益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②支配性还表现为荣誉抛弃权,但这种支配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否则为权利的滥用行为。
3.荣誉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即授予荣誉的机关非经法定程序或没有法定的理由,宣布撤销或剥夺权利人的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应责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以救济权利的损害,主要救济方法有:停止侵害、恢复荣誉、返还荣誉证明物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