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之间的关系。
答:(1)身体权与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对其生命安全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利益。生命依附于身体而存在,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存活。生命权的法律意义在于生命的延续,身体权的法律意义则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
(2)身体权与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是人体器官及系统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客体不同。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
②体现的利益不同。身体权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组织的完全性,健康权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肌体功能的完善性。
(3)生命权与健康权
健康是维持人体生命正常活动的基础,当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经过医治而康复或好转,保持人体的生命能力;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生命的丧失却具有不可逆转性。
2肖像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肖像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肖像制作权
肖像制作权是自然人决定是否制作、以何种手段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人既有权自己制作肖像,也有权委托他人制作肖像,如委托他人照相、描绘、雕塑、绣制等。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制作。
(2)肖像使用权
肖像使用权是自然人决定是否使用及如何使用其肖像的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有权使用肖像的人不得超越肖像权人的授权范围使用其肖像。
(3)肖像维护权
肖像维护权是自然人维护自己肖像的完整性,并禁止他人毁坏、歪曲及玷污的权利。
3如何认定名誉权的侵害?
答:(1)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①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公开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依据行为方式的不同,侮辱又可以分为口头侮辱、书面侮辱和动作侮辱等。侮辱可以针对单个自然人,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人群。
②诽谤
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降低或者毁损他人名誉。诽谤可以针对自然人或者法人实施,其所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诽谤可以分为文字诽谤与语言诽谤。前者是通过书写文字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而后者是通过语言将捏造的虚假事实加以散布。
③其他违法行为
除了侮辱、诽谤以外,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侵害知识产权同时造成名誉权损害等也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须造成名誉权受损的事实。名誉权损害,主要包括名誉利益损害、财产利益损害和精神损害三个方面。名誉受损的事实是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只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因此,侵害名誉权的损害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的名誉受损。
4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信息保密权
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有收集、储存、传播的排他控制权并有权加以保密并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信息。刺探、调查、收集个人资讯、情报并进行记录、摄影、录像的,均为侵害他人隐私权。
(2)私人领域安宁权
私人领域安宁权是指权利主体具有不受他人的非法侵扰,享受私人领域安宁的权利。私人领域是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经法定程序或者得到相应许可,任何人均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更不得非法搜查。
(3)个人行为秘密权
个人行为秘密权是指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个人行为,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监视、跟踪与骚扰的权利。
5一般人格权有何意义?
答:一般人格权对于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而言:
(1)确认一般人格权,有助于解释具体人格权。
①对一般人格权的确认,有助于解释具体人格权保护的目的,如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各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都是由自然人依法享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所决定的,同时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人格利益的高度重视。
②由于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其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
(2)确认一般人格权,有助于创设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源泉,从中可以派生出各种具体人格权,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在成文法国家,一般人格权的这种创设功能更加显著,法官适用一般人格权这一类似“诚实信用”的一般条款,可以创设具体人格权,以弥补立法之不足。
(3)确认一般人格权,有助于补充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弹性很大的权利,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又可以通过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保护相关的人格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格利益用现行法律确认的人格权予以保护不甚贴切,但还没有达到创设一种新的人格权的程度,这时一般人格权就可以发挥其补充功能,以达到全面保护受害人人格利益的目的。在我国民法对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尚不够完备的情况下,确立一般人格权概念,对于司法实践中加强对“法无明文”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尤其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