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课后习题详解
1诉讼时效有何特点?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有何不同?
答:(1)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①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是因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达一定期间而发生该请求权消灭的时效,因其发生权利消灭的效果,所以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而不是取得时效。
②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的是实体请求权而非诉权
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消灭的并非诉讼上的权利,而是实体上的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一旦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会丧失胜诉的权利,而不是起诉的权利。
③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与普遍性
诉讼时效为时效的一种,当然也就具有强行性。同时,诉讼时效还具有普遍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关系。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①性质和作用不同
a.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会发生;而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因权利受侵害而发生,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
b.作用不同
诉讼时效的作用在于维护新的法律关系而否定原来的法律关系;而除斥期间的作用在于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
②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也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而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一般是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等。
③计算方式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可变期间,于诉讼时效开始后,可发生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于除斥期间开始后不发生中止、中断,也不发生延长。
④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的限制。而除斥期间届满后,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是否认可的问题。
⑤法律条文的表述不同
对于诉讼时效,法律条文中一般表述为“时效”或者为某项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不受保护;而除斥期间一般表述为某权利的存续期间为多长时间或者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者应于何期间内行使。
2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答:(1)诉讼时效的起算
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的时间有所不同,一般说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依下列情形确定:
①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为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②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为权利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所谓宽限期,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给予对方的必要的准备时间。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
③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为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
④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
⑤合同被撤销,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为合同被撤销之日。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管理费用、赔偿损失的,为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且知道或应知本人之日;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要求赔偿的,为其知道或应知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
⑥侵害身体健康,伤害明显的,为受伤害之日;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为伤势确诊之日。
(2)诉讼时效的中止
①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②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a.不可抗力;
b.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凡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都为中止的事由。
(3)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a.提起诉讼;
b.权利人提出要求;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有何异同?
答:(1)两者的相同点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都是于诉讼时效开始后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不能按期完成的障碍。
(2)两者的不同点
①二者的发生事由的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情况;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不由当事人主观意志能决定的客观情况。
②二者的发生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后的任何时间;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③发生的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发生新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而原进行的时效期间无效;诉讼时效中止,发生时效期间的暂时停止计算,于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4试述诉讼时效的效力。
答: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规定的诉讼时效相当于消灭时效。依我国法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仅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胜诉权。
5民法上的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
答:期限的具体确定可依以下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期日;
(2)规定一定期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或发生的特定时刻。
《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休假曰的,以休假曰的次日为期问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依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的第一天起算的,1个月为30曰,1年为365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目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依《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