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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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课后习题详解

1何为代理?代理的分类有哪几种?

答:(1)代理的概念

狭义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法律后果的制度。又称为直接代理、显名代理。

广义的代理不仅包括狭义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受其法律后果。

(2)代理的分类

根据代理权的发生根据,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根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根据代理人的人数,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根据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的地位,代理可分为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根据代理权是否由本人授予,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

2代理权应如何行使?

答: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从代理的意义上说,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限即代理权的范围。代理人仅有权实施代理权范围内的行为。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若超越代理权限,则属于无权代理,不能当然地发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应当积极地行使代理权。不论是积极代理,还是消极代理,代理人都应履行其代理的职责,积极依代理权限做出代理行为。代理人怠于行使代理权的,属于违反其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亲自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而不得擅自将代理权转授予他人。代理人将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不构成再代理的,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其转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3)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计算,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在代理中擅自变更被代理人的指示,未尽相当的注意义务,从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属于不履行代理职责,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因此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4)合法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实施合法行为,而不得代理实施违法事项。

代理人代理实施违法事项,属于违法行为的代理,不发生代理的后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不仅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也不得滥用代理权。

3无权代理有哪些情形?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答:(1)无权代理的情形包括:

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所为的行为超越代理权;

行为人原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终止。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本人的追认权

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待定是指对本人是否发生效力不能确定。对该行为,本人有追认权

a.若经本人追认,对本人确定地发生效力;

b.若本人予以拒绝,则对本人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应于规定期间内行使;超过规定期间未追认的,视为拒绝。

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为善意的即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的,在本人未追认前有撤销权,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该无权代理行为的,该行为对相对人也自始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也有催告权,可以催告本人在规定期间内予以追认。

行为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未经相对人主张撤销,也未被本人追认的,行为人应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承受由此行为设立的与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

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表见代理有何法律效力?

答:(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因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因此,只有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才会发生表见代理。

客观上有足以使他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表见代理的实质在于行为人无代理权而又表现为有代理权,因此,只有从外表上.看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才发生表见代理。

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是指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为有效代理,本人应承担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有效时,才能成立表见代理,才发生由本人承担该行为后果。

(2)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效代理的相同效力,即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该代理行为所设立的权利义务。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不同于有权代理,其设置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因此,表见代理是否为有效代理,应决定于相对人的意思。相对人既可以认定其与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主张代理有效而由本人承受行为的后果;也可以在本人未承认该行为前主张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向表见代理的行为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