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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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课后习题详解

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点?民事行为的各种分类有何法律意义?

答:(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求主体为民事主体,而且要求主体实施行为的目的是发生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后果,是指在当事人间会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而且还必须将发生该目的的意思表示出来。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目的的合法行为。

只有符合法律要求即合法的民事行为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的分类的法律意义

区分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的法律意义

区分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主要在于确定民事行为是否成立,因为依法律要求,单方行为只需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或多方行为则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

区分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的法律意义

a.二者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财产行为适用财产法规范,身份行为适用身份法规范。

b.二者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财产行为的目的是发生财产权利义务的变动,而身份行为的目的是发生身份权利义务的变动。财产行为一般可由代理人代理,身份行为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法律意义

a.有偿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

b.有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重于无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

c.有偿行为的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受利益的无偿行为。

区分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的法律意义

双务行为中发生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区分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的法律意义

正确认定民事行为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标的物转移的时间。诺成性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的成立要件。

区分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的法律意义

对于要式行为,不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而不要式行为,当事人选用任何形式都不影响其成立生效。

区分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的法律意义

要因行为若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而无因行为不因原因的不存在或有瑕疵而无效。

区分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的法律意义

法律对于死后行为多设有特别规定。如遗嘱就为典型的死后行为,当事人设立遗嘱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之。

区分主行为与从行为的法律意义

主行为决定从行为的法律命运,主行为不存在,从行为也不能存在。如为担保贷款而订立保证合同,贷款合同为主行为,保证合同为从行为;贷款合同不存在,保证也就不存在。

区分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的法律意义

辅助行为的效力是使受辅助的独立行为生效,并不设立权利义务。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其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该行为为独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同意的行为就为辅助行为。无辅助行为,独立行为不能生效。

2何为意思表示?试述意思表示的分类。

答:(1)意思表示的含义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意思表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2)意思表示的分类

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b.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表示到达的方式可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a.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直接进入可为对方了解的范围,相对人基本可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

b.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直接进入可为对方了解的范围,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

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瑕疵,意思表示可分为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a.健全的意思表示又称无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相一致,且其意思为自己自由形成的。

b.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又称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不是其自由形成的或者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3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各有何条件?

答:(1)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任何民事行为的成立均须具备的条件。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a.行为主体,即当事人;

b.意思表示;

c.标的,标的也就是意思表示的内容,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民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一些特别的民事行为的成立除须具备一般成立条件外还须具备的条件。

(2)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该行为相应的意思表示的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健全的意思表示。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行为的内容即标的合法、确定、可能。所谓合法,是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某些特别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的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4附条件民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行为有何特点?

答:(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特点

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不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条件须为将来发生的客观事实。

须为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条件应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即是否发生具有或然性。

须为合法的事实,作为条件的事实,须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只能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客观事实。由法律规定或者行为性质决定的限制民事行为效力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须与当事人欲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因为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关于条件的约定,为民事行为的附款,属于行为内容的,当然也就不能与当事人欲发生的法律效果相矛盾。

(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的特点

在当事人于民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附款以决定民事行为效力的;

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须为合法的事实;

而民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是将来肯定发生的客观事实。

5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间有何区别?

答:(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表示瑕疵,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需要诉讼,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确定无效,无须宣告。

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经过审判或仲裁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未作出裁判前,还具有效力,是相对无效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确定无效,而效力未定行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发展,也可能归于无效。

6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各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1)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包括: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包括: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的意思与表示无意的不一致,当事人可以予以变更或撤销。但并非任何意思表示错误的民事行为均可撤销,只有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构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才可予以变更或撤销。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行为成立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分担明显不公平的行为,有时也称暴利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包括: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行为;

代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