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7.1 复习笔记
一、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
(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民事权利的客体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民事权利的客体的特点
①有益性,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②客观性,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③法定性,由法律规定。
2.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1)物,物是物权的客体。
(2)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
(3)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为债权的客体。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有的也称为精神创造或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5)权利,权利也可为权利的客体,如权利质权的客体就是权利。但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应具有非专属性。
(6)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7)其他,除上述外,其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各种利益,也可以成为权利客体。
二、物
1物的概念和特点
(1)物的概念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2)民法上物的特点
①存在于人身之外
民法上的物是权利的客体,人是主体,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
②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民法上的物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它须为人力所能控制或支配。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既不能为某人所利用,也不能用于交易,没有法律意义。
③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民法上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会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即不为权利的客体,不为民法上的物。
④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的物。因此,虽可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但不能为人的感官感触到的,不为物。
2.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①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a.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b.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②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对其调整的规则不同。
a.存在动产与不动产上的物权种类不同。
b.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不同。
c.诉讼管辖不同。
d.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不同。
(2)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①根据物是否具有流通性以及其流通是否受限制,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a.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
b.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c.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
②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法律意义
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无效。
(3)主物与从物
①根据两物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
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为从物。主物与从物相对而言。
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
a.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b.须独成一物;
c.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②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
(4)原物与孳息
①根据两物间的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生的收益,如果树所产的果实;后者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
②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天然孳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收取,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①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a.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如米、面、油、盐等。
b.非消耗物又称非消费物,是捐可多次为同一目的使用而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如房屋、机器等。
②区分消耗物与非消耗物的法律意义
因消耗物仅能为同一经济目的一次性使用,而非消耗物可为多次使用,因此消耗物不能成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①根据物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②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
数人共有一物时,共有物为可分物的,可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分割,共有物为不可分物的,则不能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分割。多数人之债的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成立不可分之债,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则可成立可分之债。
(7)特定物与种类物
①根据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a.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特点具体确定的物。它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点而确定,如一件唐代文物;也可依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而确定,如从同一牌号的自行车中选定的一辆。
b.种类物是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如同方电脑50台、大同煤l00吨。
②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
在交易中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交付前转移,并且在标的物意外灭失时,债务人的交付义务免除,债权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而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只能于交付后,并且只有在债务人的该种类财产全部灭失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免负交付义务。
(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①根据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a.代替物是指可以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如米、面等;
b.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如房屋、车辆、电视机等。
②区分代替物与不代替物的法律意义
代替物一般只能为借贷(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代替物为借用、租赁等转移使用权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①根据物的构成形态,物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a.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只羊;
b.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失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
c.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其特点,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如一群羊、企业。
②区分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的法律意义
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立权利或交易,而不能就其构成部分设立权利或交易;对于集合物,既可以就其整体设立权利或交易,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单独设立权利或交易。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
1货币
(1)货币,有时称为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2)货币的特点在于其价值体现为票面价值。
(3)货币有本币与外币之分。本币为本国的货币,外币为外国的货币。
2.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点
①有价证券的概念
有价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无价证券虽也代表着一定的权利,但不具有交换价值。
②有价证券的特点
a.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b.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c.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
①依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
a.设立和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
b.设立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
c.设立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
②依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的标的性质的分类
a.金钱证券;
b.物品证券;
c.服务证券。
③依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a.记名有价证券;
b.指示有价证券;
c.无记名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