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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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课后习题详解

1非法人组织有何特点?

答: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包括:

(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不同于自然人,不以自然人个人的名义存在于社会。非法人组织应当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稳定性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既不是如法人一样地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完善的组织机构等,也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合伙有何特点?

答:合伙的特点主要包括:

(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与企业法人依章程设立不同,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设立的。合伙人之间关于成立合伙的协议也就是合伙合同。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合伙是合伙人为共同的经济目的而成立的联合体,具有团体性。

(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合伙是由合伙人基于相互信任共同出资设立的社会组织。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3试述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

答:(1)合伙的内部关系,包含三个方面:

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a.合伙人负有按照协议出资的义务,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缴付的期限出资。

b.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在合伙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的,合伙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c.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中自己的份额虽享有独立的权利,但因其转移会发生合伙人组成的变更。

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a.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同等的决策的权利和执行的权利。依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b.合伙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或经全体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执行合伙的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的执行有监督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c.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得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待取得共同意见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后再进行。

d.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合伙人为了解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的账簿。

f.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应与处理自己事务尽一样的注意,不得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利益的活动。

g.除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与本合伙进行交易。

合伙收益的分配和亏损分担。

a.合伙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共享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共担合伙亏损的清偿义务;

b.合伙人对合伙的损益分配比例,依合伙协议的约定;

c.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d.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代表合伙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即使没有代表权,或者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他人交易,也构成表见代表,合伙不能以其内部对执行人的权利限制或者行为人为未经授权的有限合伙人为由否认与善意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4说明入伙、退伙和合伙解散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答:(1)入伙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而成为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新合伙人对于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与原合伙人一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有限合伙的合伙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退伙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

任意退伙(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决定的退伙。

强制退伙(除名退伙),是指因有某种事由经合伙人全体一致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

退伙一经生效,退伙人失去合伙人的资格。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应进行退伙清算。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有限合伙人退伙仅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合伙解散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合伙解散又称合伙终止,是指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终止,合伙的主体资格消灭。合伙解散的情形包括: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解散,应当由清算人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l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逾期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答: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依经营属性确定清偿责任,是家庭经营还是个人经营,应依经营的财产的性质而定。

(1)以自然人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