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6.1 复习笔记
一、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地位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又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即其是否是民事主体,在民法理论与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否定说与肯定说。
①否定说认为,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两类,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有的也仅具有诉讼能力。
②肯定说认为,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非法人组织的特点
(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作为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不同于自然人,不以自然人个人的名义存在于社会。非法人组织应当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稳定性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不像法人一样地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完善的组织机构,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1)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与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依据其成立的目的,非法人组织可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与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①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②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2)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与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根据其成立是否需要登记,非法人组织可分为需要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与不需要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①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其成立需要依法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不经登记原则上不能成立,不得以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
②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其成立不需进行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我国非法人组织一般都需要登记,只有如农村承包经营户之类的非法人组织才不需要办理登记。
二、合伙
1合伙的概念和特点
(1)合伙的概念
①广义的合伙包括各种由二人以上为实现一定的目的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
②狭义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联合体。合伙主要指狭义合伙。
(2)合伙的特点
①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与企业法人依章程设立不同,合伙按照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人之间关于成立合伙的协议即合伙合同。
②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合伙是合伙人为共同的经济目的而成立的联合体,具有团体性。
③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
合伙是由合伙人基于相互信任共同出资设立的社会组织。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2.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①合伙人负有按照协议出资的义务,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缴付的期限出资。
②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在合伙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的,合伙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中自己的份额虽享有独立的权利,但因其转移会发生合伙人组成的变更,所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转移财产要受其他合伙人一定的限制。
(2)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①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同等决策的权利和执行的权利。依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②合伙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或经全体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执行合伙的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的执行有监督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③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待取得共同意见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后再进行。
④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⑤合伙人为了解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的账簿。
⑥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应与处理自己事务尽一样的注意义务,不得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利益的活动。
⑦除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与本合伙进行交易。
(3)合伙收益的分配和亏损分担
①合伙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共享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共担合伙亏损的清偿义务;
②合伙人对合伙的损益分配比例,依合伙协议的约定;
③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④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1)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①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②代表合伙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即使没有代表权,或者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他人交易,也构成表见代表,合伙不能以其内部对执行人的权利限制或者行为人为未经授权的有限合伙人为由否认与善意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2)合伙债务的清偿
①对于合伙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
②合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因合伙财产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故在合伙人的个人债务需要清偿时,合伙人也可以其合伙财产中的财产份额清偿其债务。
④合伙人只能先以合伙财产以外的财产清偿其与合伙无关的债务,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可以用从合伙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⑤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
4.入伙、退伙和合伙的解散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而成为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退伙
退伙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
①任意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决定的退伙。
②强制退伙又称除名退伙,是指因有某种事由经合伙人全体一致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③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
退伙一经生效,退伙人失去合伙人的资格。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应进行退伙清算。
(3)合伙的解散
合伙解散又称合伙终止,是指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终止,合伙的主体资格消灭。合伙解散的情形:
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其他非法人组织
1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a.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企业;
b.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c.个人独资企业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d.个人独资企业自主经营;
e.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财产清偿顺序
a.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所欠税款;
c.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点
①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为个体工商户。”
②个体工商户的特点
a.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b.个体工商户须依法经核准登记;
c.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d.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点
①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点
a.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b.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按照承包经营合同从事商品经营的;
c.农村承包经营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
d.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与债务承担
①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不同于自然人。同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又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同于法人,因此,应属于非法人社会组织。
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依经营属性确定清偿责任。是家庭经营还是个人经营,应依用于经营的财产的性质而定。
a.以自然人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b.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