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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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哪些,其依据是什么?

答:(1)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主要有三种: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之所以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确认发明专利权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业务,需要较高的科技和法律水平。

b.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有关因违反海关法被海关处罚的行政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海关大多设置在大中城市,职权范围与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吻合;其二,海关的业务与政策要求较高,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保证办案质量。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这类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一般较为复杂、疑难或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内具有重大影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人民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判。

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般都需要适当提高管辖级别,重大、复杂行政案件更需要通过提高审级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c.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d.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2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在法理上有哪些标准?

答: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涉及到许多因素,如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等,这些因素都是在确定管辖时需要加以考虑的。因此,确定行政诉讼管辖必须遵循以下标准:

(1)是否便于当事人诉讼。

这项原则是指确定行政诉讼管辖要本着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以利于原告、被告进行诉讼为原则。尤其需要考虑的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以充分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因为原告经常是处于被告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不能因管辖的原因而对其带来不便。

(2)是否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行使行政司法审查权的活动,因此,在确定管辖时,一方面法律应当为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便利,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便于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特殊地域管辖中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专属管辖权即体现了这一原则。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为了减少和避免行政权干预审判权,在确定管辖时应尽量排除某些行政干预的因素,以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3)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诉讼是一种复杂的活动,一方面管辖最容易产生权限争议,为了避免争议,管辖必须明确。但另一方面,为了应对复杂情况,在管辖上又需要有一定的灵活度。这就需要将确定性和灵活性二者结合。

3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其中地域管辖是指同一审级的不同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是根据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行政机关的职权有着地域的界限,他只能对所管辖地域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处理。影响地域管辖的几个因素,根据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并无矛盾。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到底由哪个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需要予以明确。据此,一般地域管辖遵循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最初作出机关所在地”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经复议的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对于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从而确定具体法院的管辖。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既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管辖法院,但此时的被告都是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a.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这种变更必须是针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的,而不是针对轻微的证据瑕疵。

b.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行为定性产生影响。这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如果虽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却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定性的,不视为复杂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c.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改变包括撤销或部分撤销以及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选择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由原告选择确定。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不能移动,或者在移动以后会引起性质、价值改变的财产,如土地、山岭、荒地、草原、房屋、林木以及水流等。通常指土地及其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