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管辖?为何要规定管辖制度?
答:(1)管辖的含义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刑事诉讼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2)明确管辖的意义
①明确了各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可以使公、检、法三机关明确自己的权限和职责,这样既有利于它们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防止在案件受理上互相争执或推诿,也有利于它们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从而保证客观地查明事实、正确处理案件。
②明确了各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报案、举报、控告、起诉,防止告状无门,从而有利于有关单位或公民正确行使报案、举报、控告或提起自诉的权利。
③明确了各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报案、举报、控告、起诉,从而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移送环节,便于公、检、法机关及时地调查取证。
2.什么叫立案管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答: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l8条第l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公安机关是主要的刑事侦查机关,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它进行侦查。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法律已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二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由其他机关侦查的案件。除这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一切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管辖。
(2)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①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处罚的犯罪。但是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不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以及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但是,下列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案;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破坏选举案。但是,下列犯罪尽管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但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国家机关领导人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
④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3)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案;侵占案等。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具体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为: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两类:
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为了适应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保证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级别管辖必须有一定的灵活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原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书,由变更后的管辖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向该法院起诉。
4.划分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①“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是指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销赃地;不作为犯罪的犯罪地是行为人应当作为的地方或结果地。
②“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是指案件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案件可否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关键,是看由该地法院审判是否更为适宜。“更为适宜”,一般包括:
a.犯罪地不明或难以确定,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侦查机关进行和完成侦查活动或者是以其为主完成侦查活动;
b.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此时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作用或平息民愤;
c.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便于判决执行,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
(2)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遇到多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原则上哪个法院最先受理了起诉,就应当由其审判。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5.案例讨论
2006年3月9日,家住甲市的被告人张某、刘某、王某三人纠合在一起,张提出“弄个小姐玩玩”,刘、王同意。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一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当女青年陈某骑车迎面而来时,刘某突然急刹车,张、王二人跳下车将陈某劫持到车上,汽车朝乙市开去。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陈某,直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行终了。受害人在乙市被抛出车外,恰被乙市的一市民发现并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张某、刘某、王某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本案中,甲市法院与乙市法院对管辖存在争议,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无疑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而乙市法院则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且被告居住在甲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甲市法院应该受理此案。
问题:结合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原则,分析本案中各法院管辖的可行性问题。
答:(1)地区管辖是同级不同地的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专门解决横向审判管辖关系。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
①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②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2)在本案中,甲市和乙市都有管辖权。甲市是被告人居住地,又是犯罪发生地。乙市也是犯罪发生地,又在乙市侦查和审查起诉,便于核实证据。依据地区管辖的确定原则,应由最初受理的乙市法院管辖。
如果甲市法院与乙市法院对管辖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依据指定管辖规则,甲乙两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