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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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课后习题详解

1.为什么“有国家,有社会,就有法”?你对本书给国际法所下的定义有何评论?你认为应该如何给国际法下定义?

答:(1)有国家,有社会,就有法的原因分析

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地理范畴,国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语言、地理区别出来的领土;被政治自治权区别出来的一块领地;一个领地或者邦国的人民;跟特定的人有关联的地区。形成国家以后,就出现了社会。由于社会治理或者政权稳固需要,国家制定了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是由国家的行政管理者代表所制定并靠一定的后盾所执行实施的。

所以说,有国家,有社会,就有法。

(2)本书对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该定义的具体含义分析如下: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评论:该定义较为抽象概括,未全面具体的定义国际法。

(3)定义建议

国际法是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主要表现形式,用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不隶属于国内法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你对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的区分有何评论?你认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关系如何?

答:(1)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的区分

“一般国际法”,有些学者认为是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均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特殊国际法”,是指把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两者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狭有别,范围不同。“一般国际法”效力一般高于“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对整个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特殊国际法”则只对某些特定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者主要是通过调整的范围来区分,但是一般认为这样的区分对研究国际法的意义并不大。

(2)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两者同属国际法的部门法,但国际公法是国际私法的基础法;因而两者既有共同点,也有显著区别。

两者的共同点

a.调整对象相同:调整的都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b.基本原则相同:两者都要贯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

c.国际私法需借助国际公法的一些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如主权、国籍、国际条约与协定、国际组织等;

d.功能相同:都是为一国的对外政策、友好交往和构建和谐世界服务等。

两者的区别

a.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一般为主权国家;国际私法的主体,大量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只在特定场合下才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b.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主权国家的政治、外交、领土和军事关系等;国际私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等之间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关系;

c.渊源不同:国际公法的基本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d.调整与解决争议的方法不同:国际公法上的争议,主要是通过斡旋、调解、谈判、国际法院诉讼等解决;国际私法上的争议,则由协商、谈判、仲裁和诉讼解决;

e.部门法的法律性质不同:虽然同为国际法中的部门法,但一为公法性部门法,一为私法性部门法;

f.“国际”二字的含义不同:国际公法的“国际”,表示主权国家间的关系;国际私法的“国际”,体现为超出或超越一国国界或法律界限而涉及两国或两国以上法律。

3.国际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什么?你读了本书“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一目以后,对国际社会与国际法的关系有何新的认识?有何不同见解?

答:(1)国际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是指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社会基础论”的基本观点主要包括:

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各国间存在着各种差异与矛盾,但也不乏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这种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国之间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可见,国际法既是国家间关系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各国间的关系。

国际社会的需要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与发展,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又有助于国际社会的进步。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变相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

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而国际社会强权政治与霸权主义的出现则有可能扼杀国际法的生机。可见,国际法会受到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的影响,特别是会受到国际政治的制约。国际政治给国际法带来时隐时现的局限性,这是国际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21世纪的国际法理念及其价值取向,必将随着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改善和加强而不断向前发展。

(2)国际社会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在国际关系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约束各国行为,继而影响国际关系。而国际关系的变化发展也推动了国际法的变化与发展。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国际法对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霸权主义对国际联盟的挑战所导致的局部战争。在全球化时代下,国际法必将推动国际关系朝着更加公正、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4.国际道德与国际法有何区别?并以实例说明之。

答: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在彼此交往中,必然客观地形成种种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有的属于国际道德的范畴,有的则属于国际法的范畴。

(1)国际道德与国际法的区别如下:

国际道德规范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不是国际法的法源,是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引起当事国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确定的规则。这种规则,与否定论所说的国际道德的区别,主要就在于它们对当事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a.各国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明文确认国际法的效力。

b.各国在其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而且承担义务。甚至在违反国际法时,有关国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设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c.国际法的约束力不仅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国际法遭到破坏毕竟只是少数情况。而且,正如不能因为有强盗而否定国内法的效力一样,也不能因为有侵略行为而否定国际法的效力。如果国际法确已遭到破坏,有关国家有权依法采取单独或集体行动来保障国际法的执行。

d.自从20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之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现代国际法的效力和国内法近似,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以对违法者实行某种制裁作为保证的。

(2)实例

国际上道德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友好交往,尊重他国的宗教仪式。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以第7章各条规定了对侵略行为的强制行动,以实施集体制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和远东两个军事法庭,各自根据伦敦协定、两个法庭宪章及有关国际法规则,于1945--1948年,分别对德日战争罪犯进行了国际审判。其中18名纳粹分子以战争罪和反人类罪遭受国际制裁。

5.国际法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哪些方面?关于国际法法律约束力的根据问题有哪些不同观点?你的看法如何?

答:(1)国际法的法律约束力表现为:

各国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明文确认国际法的效力。

各国在其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而且承担义务。甚至在违反国际法时,有关国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设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国际法的约束力不仅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国际法遭到破坏毕竟只是少数情况。而且,正如不能因为有强盗而否定国内法的效力一样,也不能因为有侵略行为而否定国际法的效力。

自从20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之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现代国际法的效力和国内法近似,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以对违法者实行某种制裁作为保证的。

(2)国际法法律约束力的根据问题不同学说观点有以下几种: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以维多利亚、苏亚利兹和德国的普芬多夫为代表。该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自然法,如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这种观点脱离了国际社会现实,把国际法抽象化了。

实在法学派

实在法学派以宾刻舒克和英国学者霍尔为代表,实在法学派否定从自然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认为现实的国家同意或共同意志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格劳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同意,这个学派承认协定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之一,是应该肯定的,但是认为人类理性也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结果还不能正确说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

社会连带法学派

新自然法学派又分为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的代表人是狄骥,主张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这一社会事实,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凯尔逊,菲德罗斯。他们认为所有的法律规则均属于同一体系,且有等级之分。每一级规则的效力都源于上一级规则,国际法位于法律体系的最上级,其效力来源于“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即约定必守。“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权力政治学说

新实在法学派之中的一种学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法律根据是各国权利的均衡,代表人物有摩根索、施瓦曾伯格等。

政策定向学说

政策定向学说的主张是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的对外政策,代表人物斯拉威尔和麦克杜格尔。

意志协调说

意志协调说以王铁崖、梁西教授为代表,认为国际法的拘束力来源于“各国间意志的协调”。王铁崖认为,“在法律上说,国际法的效力是依据于国家同意的。当然,所谓国家的同意并不是每一个国家的同意,也不是各国的‘共同同意’,而是各国的意志经过协调而取得一致。”意志协调说较确切地阐明了各国意志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注意到这种矛盾还有可能协调的一面。

6.国际法有些什么基本特征?

答: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如下:

(1)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关系,即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实体之间以及此等实体彼此之间的关系。

从国际法的主体来分析: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民族解放组织(处于形成期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国际实体也可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

(2)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从国际法的形成方式来分析:国际社会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国际法是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各国,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无论是条约法还是国际习惯法,都必须有主权国家的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才能生效。

从国际法的实施方式来分析: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仍是凭借国家本身的力量。国家不仅是自己应遵守的国际法规范的制定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又是这些约束它们自己的规范的解释者和执行者。

综观上述,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者的最高权威。国际法迄今仍然基本上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

7.为什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是一个“各自的法律效力如何”或“何者处于优先地位”的问题?

答: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1)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上有原则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

(2)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因而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或在宪法上作规定,或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有些国家规定,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国家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涉及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效力等重大方面,同时二者关系最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效力与实施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8.就国内法优先说与国际法优先说作一比较。试评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答:(1)国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他们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国内法优先说,不仅在理论上非常片面,而且和现实的法律经验也很不相符,相去甚远,因此遭到了二元论的尖锐批评。

(2)国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的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但是国际法优先说与现实国际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相互矛盾的。既然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内法所赖以存在的国家主权就必然会遭到否定,这无疑也是对国际法基础的一种破坏。国际法优先说否认了各个国家在制定国际、国内法上的作用,最后可能导致全面否定国家主权,甚至世界法代替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从属于自然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归结为“一元论”。

(3)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它们基础不同,性质不同,各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分别形成为两种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除非一国宪法或法律作出直接适用的明确规定;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则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用以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问的关系,后者则是用以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不同。前者的渊源是国内立法,其根本规范是“立法者的命令应该服从”。后者的渊源则是国际习惯与条约,其根本规范是“条约必须遵守”。

二元论认识到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是二元论的合理之处,但是二元论用静止的观点看待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差异,将其绝对化,忽视并否认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内在联系。

9.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有无联系?你认为两者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你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内在联系论”有何评论?

答:(1)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有联系

虽然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从国际法方面看与国内法的关系:

a.国际法上有原则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

b.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c.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

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

a.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因而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b.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

c.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或在宪法上作规定,或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有些国家规定,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国家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2)“国际法与国内法内在联系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内在联系论”认为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但是,另一方面,现代国际实践也表明,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而是有着内在联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根本因素和纽带,主要来自下列几个方面:

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参与制定国际法的主体。因此,能为国家所接受的国际法规范必然与其国内法规范具有内在联系。

国家的对内职能及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及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相关。这一客观事实,加强了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实践中的联系,必然使两者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相互发挥作用。

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和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虽各有特点,然而却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纵向关系上,国内社会及其法律制度形成在前,国际社会及其法律制度发展在后,这种历史联系使国际法承袭了一部分国内法的有益经验及一般性规则。横向关系上,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彼此交叉,相互渗透。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是多方面复杂的关系,联系说为我们奠定了深入探讨国际法与国内关系的基础。

10.试以实例说明国际法如何在国内适用?国际法在国内适用中如果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怎么办?

答:(1)国际法在国内适用方式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主要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

转化

有的国家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有效地加以适用,通过其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国内法缺少有关国际法规则所要求的内容,则规定新的国内法,将国际法规则的内容纳进其中;如果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相矛盾,则修改国内法的有关条款,使之有助于国际法在国内的履行。

例如:英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英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并入

有的国家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直接适用,一般地作出原则规定,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这可以由宪法统一规定国际法具有国内法效力,或由立法机关就某项条约通过专门法案赋予其国内法效力,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如通过批准条约、公布条约、司法判例等)使之能在国内(法院)适用。例如:

a.美国l787年《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在美国权力下缔结的条约,仅指自动执行的条约,是美国最高法律的一部分。

b.《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l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c.在德国,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不必再经立法程序。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的解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法与国际习惯法的冲突;二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冲突。各国解决冲突问题的做法并不一样。根据各国实践,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问题,大体上采取以下方法:

推定国内法与国际法并无冲突。

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除宪法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内法院往往不顾国际条约的规定而适用国内法,这就构成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国际不法行为,从而应对有关国家承担国际责任。

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条约。

有的国家在宪法或法律中规定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有的国家在某些法律中规定国际条约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这两种规定的一个共同法律效果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一般都规定适用国际条约受不得适用国家声明保留的条款的限制。

国家修改国内法,使该国内法的规定与国际法的规定相一致。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一国不能以国内法修改国际法,只能修改国内法以实施国际法。

11.你对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普遍效力如何理解?

答: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普遍效力具体表现为:

(1)条约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国家必须信实地履行国际义务。

(2)内政不容干涉,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依主权原则而制定的国内法。

(3)凡未承担国际义务的事项,均属国内管辖,由国内法调整,不在国际法效力范围之内。即国际法的普遍效力不能排除国内法的专属管辖。

(4)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既然依国际法承担了国际义务,就有责任使其国内法与其国际义务保持一致,不得以任何国内法为理由而否认国际义务。

12.简述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答:(1)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

中世纪欧洲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过渡,使基督教社会逐渐分裂为众多的独立国家。早在16世纪,主权国家并存的趋势已经出现。进入17世纪以后,发生了“三十年战争”。《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生效,使三十年战争所造成的领土变更得以调整,使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大批城邦国家取得了独立,使荷兰与瑞士成为主权国家,使新教国家脱离了教皇的霸权,并使领土主权概念趋于加强,国家平等原则获得承认。

(2)国际法学,对近代国际法具有重要影响

格劳秀斯学派。国际法学先驱者的学说,特别是格劳秀斯的学说,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对具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学的产生与繁荣起了继往开来的作用。

实在法理论。该理论认为国际法是惟一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的一种法律体系,是根据各国明示或默示同意而有效的,并以规定国家的相互间关系为限。国家主权概念已盛行于18世纪、19世纪。

(3)早在18世纪末,国际法已开始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法国大革命和此后发生的一系列战争,摧毁了欧洲各国的封建体制,在激烈变革中产生了一些有利于新兴资产阶级的有关国际法的民主原则。19世纪前期的国际法,十分强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平等、自保及尊严。整个19世纪在维也纳、巴黎、柏林、海牙及日内瓦召开的多次国际会议,以及国际习惯法的不断积累,对包括战争法在内的国际法各部门均产生了重要影响,使近代国际法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独立体系。

(4)强权政治,在19世纪的国际法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19世纪中叶,帝国主义列强侵入远东,殖民掠夺又相继扩及非洲等地,强权瓜分众多国家。此时的国际法,适用范围虽有所扩大,但仍为以西方价值观为基础的体系,是列强凭借殖民制度、保护国、势力范围、租借地、领事裁判权等方式支配亚非拉的体系。

到19世纪末,在列强疯狂争夺世界的战争威胁下,世界和平运动兴起,从而促进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制度的发展。由于科学的进步与世界市场的扩大,超国界活动日益频繁,使国家间缔结的条约大量增加。这一百年左右的时间,堪称“实体国际法形成时期”。

13.现代国际法有什么新动向?你对本世纪(21世纪)国际法的发展有何预测?

答:(1)现代国际法的新动向

现代国际法的新动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随着一系列重要公约的诞生,国际法适用的领域或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

例如,在反恐领域,2005年通过《制止核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在反腐败领域,2005年12月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文化领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继2001年通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之后,于2005年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公约》。

随着国际法上“对一切义务”或共同体义务或权利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际法的效力。

在20世纪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发展的基础上,新世纪的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尤为突出。国际法的人本化,主要是指国际法的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各种权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然而,国际法的“人本化”需要通过“国家间”协议和认可予以确立的。

在20世纪一系列临时性国际刑事法庭的基础上,21世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实现了国际刑事责任制度的历史性突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a.它突破了临时性国际刑事法庭为“胜利者的正义”或“临时的正义”的局限和嫌疑,实现了国际刑事领域的持久正义。

b.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内法院及联合国安理会之间,在惩处诸如灭绝种族罪、违反人类罪、违反人道罪、侵略罪等严重的国际罪行方面,建立了一种固定的合作、协助和补充关系。

(2)对本世纪国际法的发展预测

21世纪国际法将更加全球化,全球化的产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都急需国际法妥善解决。国际法的地位将不断提高;

21世纪影响国际法发展的因素将越来越多,例如科技、经济改革等因素;

国际法逐步法典化,对现有的分散或不成文的国际法规则法典化、系统化,针对涌现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新的国际法规则,填补国际法的空白,扩展国际法的领域,促进了国际法的实施和发展,国际法效力将进一步强化。

14.概述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你对这一问题有何感想?

答:(1)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国际法的遗迹

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大一统的中国封建王朝,与周邻各国不是平等交往,而是一种阶层关系。邻国成了向中国纳贡和受封的“藩属”。在这种关系中,自然也没有国际法的存在。

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国际法开始从西方输入中国。西方国际法的一些译著陆续在中国出版。进入20世纪后,中国留日学生开始从日本翻译国际法书籍。尽管在形式上,中国已经逐步跨进国际社会,并被纳入国际法律秩序的范围。但是,从1840年至20世纪上半叶的整整一个世纪里,作为半殖民地的中国,在列强不平等条约的枷锁下,主权被破坏,领土被割让。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新中国与现代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国际条约、和平解决争端等重大国际法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上,作出了很有价值的贡献。中国除同许多国家签订了有关政治、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大量双边条约外,还先后参加(包括批准、核准、加入、接受和承认)了重要公约三百多项。

(2)感想

所有这些新型国际关系的形成,标志着在鸦片战争170年之后,在21世纪,中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作为一个广大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和主权国家,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对21世纪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护与发展,将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