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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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城乡医保管理体制应回到法制的轨道

在当今这样一个观点多元和利益多元的社会,协调社会行为以及调整社会各方利益的方式只能是通过科学民主的方式制定法律,以体现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并依据法律对社会进行治理,这是国家治理方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这种治理方式下,体现绝大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法律必须得到执行,允许其他不同意见充分表达并给予包容,但绝对不能因为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干扰和阻止法律的执行。这也是现代社会处理法律规定与不同意见关系的国家治理方式。

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也是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前提,其紧迫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从近几年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来看,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至少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和作医疗制度)完全可以在制度层面上实现城乡一体化、经办管理一体化。然而,从十八大提出这一要求到现在迟迟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个最大的障碍在于国家层面出现了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争执。

争执的肇始是有人提出了“国际发展趋势论”“内行管理论”。对于这“两论”是否成立,能否支持其关于管理体制归属的结论,已被许多专家质疑。而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在争议之初,全国已经有不少地方甚至是以省为单位将城乡医保管理体制划归到人社部门。而在争议的过程中,也有不少省份已经拿出了将医保管理体制划归到人社部门的方案,但因此而被搁置。我们还要关注的是2014年初,山东这样一个人口大省决定全省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到人社部门。中国的医保管理体制应当依从于中国的医保制度模式,依从于各地改革发展的主流趋势,而不应当依据那些社会发展阶段超出我国多年的所谓“国际发展趋势”。从这两年地方实践不难看出,将城乡医保管理体制划归到人社部门仍然是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人的认识。然而,绝大多数人的认识敌不过权威人士的意见,导致争执仍然在继续,决策依旧骑虎难下,实在让人匪夷所思。更让人担忧的是,“三明模式”的横空出世并被强力推广,更使得医保管理体制问题复杂化,决策导向更加让人疑惑。

难道医保管理体制在近期无解?“解”是有的。这个“解”就是看能不能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依《社会保险法》确定城乡医保的管理体制!

这个法律开宗明义地表明这是依据我国宪法制定的法律,非常明确地将职工医保、城镇居保和新农合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纳入该法规范的内容,非常清楚地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即使有人认为《社会保险法》的一些规定还过于笼统,但该法至少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规定是再清楚不过了,没有任何引起歧义的地方。《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的两年,也正是医保管理体制整合问题久议未决的两年。这种有法不依的现象不能不让人深思,在医改中,是法律的权威重要还是所谓的权威人士的意见重要?是国际组织的建议重要还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依法实践的经验重要?医改的探索实践是否可以超出现行法律的边界?是否可以将部门意见凌驾于法律之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总书记的讲话和四中全会的精神,非常明确地指明了改革要有法律依据,政府办事要有法律授权,部门职能要依法确定。

围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这个大难题,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社会管理方式转型的大背景下,各种观点各种看法层出不穷,出现不同观点和争议在所难免,这是医改进入深水区的必然表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打破深水区的利益藩篱,解决攻坚期的复杂难题,需要用法治理念去破解。对医保管理体制即便有再多的争议、再超前的看法、再有道理的观点,在得到尊重的同时,也必须首先遵守法律的要求,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更不能违法行事,这是对社会大众的要求,对各级政府的要求,也是对国务院及各部门的要求。医保管理体制问题的争议不能忽视法律的存在,决策再纠结,如果能够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就不应当是个难题。

(《中国社会保障》201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