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财务会计专业精编教材: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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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税收征管程序及操作实务

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征管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会计核算资料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务征收管理的起点,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税务登记可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与复业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到税务机关办理的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我国在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在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2.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变更税务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隶属关系、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化的)、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期限等,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增减注册资本,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变更税务登记的相关要求有:(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即学即用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中,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多选题)

A.甲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由单一生产销售A电子产品转为生产销售A、B、C电子产品并提供设计劳务

B.乙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C.由于经济效益良好,丙企业的股东决定追加投资,从1000万元增资为1800万元

D.丁企业由于经营范围扩大,总机构从西安迁至上海

答案:ABCD

题解: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隶属关系、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化的)、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期限等,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增减注册资本,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与复业税务登记

停业与复业税务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经营或者恢复经营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4.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有: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要求: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即学即用

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的有()。(多选题)

A.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B.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C.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D.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ABD

题解: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税务登记证的使用和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税务登记证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损毁、买卖或伪造。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

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办理纳税申报的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期限;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我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申报方式。这是一种传统的纳税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申报方式。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也称电子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是其中最普遍的方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数据电文申报是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纳税申报方式。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按半年、按一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账簿、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的税务管理要求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凭证。企业会计账簿的设置既要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又要符合《税收征管法》对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一)账簿、凭证的税务管理要求

1.账簿的设置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3.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2)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税源监控的主要手段。

1.发票的领购管理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可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经营发票一般直接由税务机关代开,如果需要直接填开发票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接受业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发票填开的要求及操作要点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都应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在特殊情况下,即领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享有以下职权: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②调出发票查验;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④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依法进行,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调换证,发票调换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本章引入案例解析

孙明的公司是“三证合一”的新设企业,在办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在税务机关办理发票购买簿,取得购买簿,在发票销售窗口就可以购买到所需要的发票了。发票是重要的原始凭证,也是会计核算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的使用做了严格规定。

四、税务检查

在我国,有权进行税务检查的机构是税务机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辖税收的税务检查,对于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是纳税人的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