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道隣法政文集 (汉语法学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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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卷

中国法律制度《中国文化论集》第一集,中国新闻出版公司发行,1953年3月。

引言

中国的法律制度,可分两个时期。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室命沈家本、伍廷芳等,参照外国法律,改定律例,是中国法律欧化的一个新时期的开始。在这个时期以前,是中国固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很悠长的时期,我们现在要叙述的,就是这个时期里的中国法律制度。

这个法律制度,若是从周秦说起,到了清末,前后不下两三千年。时间虽长,但是它有非常健全的发展,很灵活的适应了和控制了这个时期的社会,最可注意的,它和很多的其他文化系统不同,它始终维持了非常高度的纯一性(Homogcucity),它所受的异族文化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所以在中国许多文化产物中,都有各种时期或朝代的特色,而中国的法律系统是始终维持其一贯性的。

我们要研究中国固有的法律制度,两三千年的历史,从何处说起?但是这里我们有一个简便的方法。就是就唐朝的法律制度加以研究。我们有两个理由要这样做:一、唐律是最能代表中国法律制度的;二、唐律是过去许多朝代中最好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比较成了一个系统,有了一部成文法典,应当首推战国时李悝所制的《法经》六篇(约400B.C.)。后来商鞅传之至秦(359B.C.),改“法”为“律”,是为秦律。萧何相汉,加上三篇,为“九章之律”,是为汉律(201B.C.)。后来经过魏律(约227),晋律(268),北魏律(481?),北齐律(564),隋律(583),传之至唐,一脉相传的,都是这一个系统。

中国法律,到了唐代,发达到了最鼎盛的时期,以后就再没有多大的变化。五代及宋,完全是承用唐律。元朝时只有极少的更改。明律(1397)的内容,十之七八,全是唐律,清律(1646)更是因袭明律。唐朝以后的法律,条目间有增损,刑名偶有轻重,但其整个系统精神,基本观念,实在从来没有离开过唐律的轨道一步,所以中国过去的法律制度,唐律是最有代表性的。

中国过去的法典,现在还存在的,应当推唐律为最古。宋朝承用唐律,自己未制律。元律支离琐碎,不成系统。明律严刑峻法,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结果是轻罪愈轻而易犯,重罪愈重而多冤。清律是步趋明律的。清末薛允升云阶先生著有《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子惇先生著有《明律目笺》,都是一条一条的对照,明白地指出明(清)律不如唐律的地方。后来有人说,三代之后,管理之法式,未有逾于唐律者刘孚京:《唐律疏议序》。,或者说,古今之律得其中者,唯有唐律。沈家本:《汉律摭遗序》。所以说,唐律是过去许多朝代中最好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