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解的理念创新与机制重塑(新时代调解研究文丛(理论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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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作为法之目的,是个人活动与拥挤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妥协”(罗斯科·庞德语)。调解,作为自力救济和诉讼的替代性措施,为这种“理想化妥协”提供了契机。围绕调解这一研究主题,学术界似乎已经言说太多,但仔细咀嚼,总令人感到意犹未尽。

尽管调解在我国有深厚的历史传统,但这种传统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却变为沉重的历史包袱,受到法学界的批评和排斥,调解因此被逐渐边缘化。然而,以对抗制为中心的现代审判方式改革在高歌猛进中陷入悖论:一方面,诉讼中心主义的司法制度日益专业化、正式化、程序化;另一方面,案结事不了、涉诉信访、执行难等问题愈演愈烈。面对这种悖论,以2002年为转折点,调解在跌入低谷后再次受到官方政策的重视,在话语层面被置于优先于判决的地位,“大调解”运动的兴起甚至一度催生了所谓的“零判决”竞赛。物极必反,过犹不及。“调解中心主义”的回归带来了强迫调解、侵蚀权利、“和稀泥”等弊端,导致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新悖论:调解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高调解率与高申请执行率并存,削弱了调解本应具有的“案结事了”的功能和相对诉讼的比较优势。于是,调解再次遭到学术界的猛烈批评。随着“能动司法”的政策热潮褪去,“调解热”终于冷静下来,调解还原为“自愿、合法”的本来面目。

回顾20世纪以来调解在我国所经历的“忽冷忽热”的过程,学术界对调解的研究也呈现功利化的“两极”现象,要么迎合官方政策为调解高唱赞歌,要么将调解贬损得一文不值。当“调解热”不再时,学术界对“调解”的研究也就冷寂下来,时至今日,学界对调解制度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仍然十分薄弱。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调解在过去曾受到官方政策的扭曲,违背了法治规律,故法律人本能地对调解实践抱有一种焦虑不安的心态;另一方面,调解与西方传统法治理念存在根本差异,与我国当下所盛行的形式法治理论相抵牾,故学界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其持一种冷眼旁观的态度。

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理论界的冷眼旁观并不意味着调解实践的停滞。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纠纷多发、频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人民群众的纠纷解决需求日益多元化,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这一背景下,调解不再被片面单独地强调,而是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重要方式发挥作用。反观西方,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经历了所谓的“诉讼爆炸”或“法律污染”,受困于法律形式主义带来的诉讼成本高昂、诉讼迟延等弊端,对抗制竞技主义司法不再被视为完美无缺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些国家掀起了以调解为主要方式的ADR运动,并迅速形成“接近正义”的第三波全球浪潮。这说明,调解作为一种公众参与司法体系的形式,不再仅仅是一枝独秀的“东方经验”,而是正扩散为跨越种族、国别、意识形态的纠纷解决方式,活跃于全球。如何认识好、把握好、利用好这种调解实践,是法学研究应有的现实关怀,也是当代法律学人应当承担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

因此,在这个著作多如牛毛的时代,在调解不受学界主流观点待见的环境下,我们之所以仍要推出一本关注调解的专著,正是为了剥去附着于调解之上的意识形态话语,澄清关于调解的话语偏见,挖掘调解的实践价值,重塑调解的新理念和新思维,还原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应有面貌。本书采用总分总的结构安排,共分为16章,前五章着眼于对调解理念、调解体系、调解模式、调解职业化等调解共性基础理论的探讨,第六章至第十三章聚焦于我国现行调解体系中各具体调解制度的问题剖析,既有对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传统调解方式的反思,也有对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互联网+调解等新型调解方式的观察,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分别提出了关于我国建立完善调解前置程序和制定统一的“调解法”的设想,第十六章提出了构建调解的“中国话语体系”的理论抱负和理论自觉。为了更加全面、客观、理性和辩证地认识调解,我们试图从古今、中西、理论与实践三个维度出发,“立足本土,超越本土;看重传统,超越传统;汲取西方,超越西方;把握时代潮流,坚持与时俱进”(郑杭生先生语),对中国调解体系作通盘审视。只有立足于这三个维度,我们才能有足够的文化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去构建调解的“中国话语体系”,掌握调解的“话语权”。只有立足于这三个维度,我们才能避免陷入把调解“妖魔化”为法治的对立物或“神化”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的极端。也只有立足于这三个维度,我们才能不忘调解制度是为了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好地“接近正义”而设,而不是为法律人的理论建构而设。正如范愉教授一针见血所指出的:“法律人应特别意识到自身的利益、价值观和传统思维往往会过于自我,而忽略当事人与社会的真正利益所在,因此,法律人的认知转变是调解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15ZDC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书的写作凝聚了最高人民法院与湘潭大学共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司法部与湘潭大学共建的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研究团队的共同心血,本书的部分内容已经零星发表,但收入本书时又重新进行了系统化的调整修改。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赵毅宇、段明、肖文、王聪,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陈海涛,湖南文理学院侯元贞博士、湘潭大学张庆霖博士、南华大学吕宗澄博士参与了本课题的调研与写作,其中王聪还协助我对本书做了大量的整理与修改工作。他们都是我曾经指导过的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这些年随我一起共同致力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没有他们的参与,本书不可能这么快与读者见面。

哲人维特根斯坦言,“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思索“中国调解向何处去”。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把旧的问题“连根拔起”。就此而言,本书在写作中还存在诸多不足或疏漏之处,尤其是对调解问题的暴露还不够全面,对调解新思维和新理念的提炼还有待完善,对调解话语体系和话语权的把握还有待提升,凡此种种缺憾,都有待后续研究弥补,望读者批评指正。但愿本书能够为未来我国的调解实践及理论研究提供某种助益,由此翻开调解研究的新篇章。

是为序。

廖永安

2019年1月8日于湘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