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哲学史(全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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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自然与无为:庄子的政治哲学

庄子是老子之后道家的代表性人物,常与老子并称为老庄。《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庄子的基本线索:“庄子者,蒙人也,名周。周尝为蒙漆园吏,与梁惠王、齐宣王同时。”庄子是“蒙人”,蒙地属宋,宋之蒙在今河南商丘附近,战国时与魏之东南、楚之东北接壤。庄子生活于战国中期,与梁惠王、齐宣王同时,但关于他的生卒年缺乏确凿证据,马叙伦推断他的生年最晚在公元前369年,卒年下限为公元前286年。[1]《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讲“其著书十余万言”。《汉书·艺文志》云:“《庄子》,五十二篇。”今本《庄子》共33篇,为西晋郭象删减后的版本,包括内篇7篇,外篇15篇,杂篇11篇。一般认为,内篇为庄子自著,外杂篇为庄子后学所著。本章接受这一观点,并以《庄子》全书为研究对象,在论述过程中也会关注代表庄子思想的内篇和代表庄子后学思想的外杂篇之间的关系。

“道”是道家哲学的最高概念。在老子看来,道先天地而生,为天地之始、万物之母,是天地万物的来源,也是天地万物存在和变化的根据。道虽然产生了天地万物,但在万物的变化过程中,道并不加以干涉,而能够取法万物之“自然”,这就是“道法自然”的意义,而道对万物发展不加以干涉就是道的“无为”。在人类社会中,道与物的关系就转化为君与民的关系。老子认为君主应该取法道的“无为”,治理国家的时候让百姓“自然”,而不应该使用自己的权力去干涉,这就是“无为之治”。在老子的思想中,我们看到了无形之道与有形之物的区分,也可以看到以此为基础的人类社会中君与民的区分。道是万物的来源和存在、变化的根据,可以说,万物的产生、存在、变化都依赖道,道当然地具有超越于万物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可以成为万物的主宰、万物命运的决定者。但是,老子又提出道对万物持“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老子》五十一章)的态度,不做万物的主宰而顺应万物的自然。老子倡导道的“无为”,高扬起“自然”的价值,以期达到道和万物之间关系的平衡。在人类社会中,君主和百姓之间也是这样的关系。君主掌握治理天下的权力,是万民的统治者,也可以说是主宰者,那么,百姓处于被统治、被主宰的地位,在君主的权力面前就没有了任何自由和权利。但是,老子以道无为而顺万物自然为依据,希望君主自我约束其权力而尊重百姓自然发展的权利,以此达到君主的权力和百姓的自由、权利之间的平衡。[2]但是,道与物之间、君与民之间的紧张却一直存在,老子所建构起来的这种平衡是非常微妙的、极易被打破的平衡。而在老子之后,庄子和他的后学也因为对道物关系的不同解读而阐发出具有不同发展方向的政治哲学。


注释

[1]马叙伦:《庄子年表》,见《庄子义证》,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

[2]权利指人所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权利与自由紧密相连。某人拥有某种权利,意味着他在这一方面可以自由选择和自由行动。老子虽然没有提出权利的概念,但他尊重百姓的自然,将自然视为至高的价值。也可以说,他认为百姓有不受外力强迫而自己发展的权利,对百姓自然发展权利的侵犯是不合乎道的,因此,百姓自然发展的权利是君主行使权力的界限。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可参见王威威:《老子的无为政治与诺奇克“最低限度的国家”之比较》,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