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三 销项税额的税务稽查
任务导入1
任务解析1
稽查结论:
包装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而企业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少缴增值税的同时少确认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该笔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账务调整为:
政策依据: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任务导入2
任务解析2
稽查结论:
该企业销售货物,因购买方未及时付款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企业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应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14÷(1+16%)×16%=1.93(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3万元。不应冲减财务费用,而应该计入收入增加11.97万元。
调账分录:
错账:
正确的账务处理:
[知识回顾与提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其含义:一是销项税额是计算出来的,对销售方来讲,在没有依法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项税额不是其应纳增值税额,而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整体税负;二是销售额是不含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从购买方收取的,体现了价外税性质。
销项税额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该概念是相对于进项税额来说的,定义销项税额是为了区别于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具体地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源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但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这是因为代收代缴消费税只是受托方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行为,此项税金虽然构成委托加工货物售价的一部分,但它同受托方的加工业务及其收取的应税加工费没有内在关联。
2)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仅仅是为购货人代办运输业务,而未从中收取额外费用。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均要并入计税销售额计算征税,目的是防止纳税人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计税销售额逃避纳税。同时应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5)消费税税金。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
增值税销项税额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稽查方法,如表2-4所示。
表2-4 增值税销项税额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稽查方法
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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