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数字档案集中管理模式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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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组织层

组织层为档案集中管理提供组织机构和人员的支持。从其功能来讲,档案管理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档案集中管理的承担者、档案主管部门和支撑服务部门。

1.档案集中管理的承担者

档案集中管理的承担者是指具体承担档案集中管理业务的单位,机构内的档案集中管理工作由该机构的档案处(室、馆)承担;跨机构的档案集中管理的承担者,除了既有的档案馆、文件中心(也称文档中心或档案管理中心等)之外,还有21世纪初各地陆续建立的电子文件中心(或称电子文档中心、数字文件中心等),负责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建设和维护的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系统供应的服务商以及云计算环境下集系统服务和存储服务于一身的云服务商等。云服务商和档案馆、文件中心、电子文件中心的主要区别在于具体服务方式的不同,后者的服务带有行政色彩,而云服务商提供的则是商业服务,也可以视为数字时代的新型商业性文件中心。

2.档案主管部门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档案集中管理的政策规章,监督基层单位完成法定职责。在我国,档案主管部门是一个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网络,它在纵横两个方向上建立起覆盖全国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纵向上,各级专业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档案机构,负责本行业系统内部的档案管理工作。横向上,从国家到地方设立了专门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由于我国实行“局馆统一”的档案管理体制,担任行政管理的档案主管部门(档案局)往往和承担档案集中管理的档案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样的设置有助于其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数字环境中地方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档案集中管理工作中也承担一定的职责,档案主管部门需要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共同监控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运营。

3.支撑服务部门

支撑服务部门为档案集中管理的承担者和主管部门提供理论、方法和工具的支持,但是它们不直接承担档案集中管理的业务,具体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系统提供商等。这支力量的成熟程度、发展规模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和兴旺程度。

本书将重点关注档案集中管理承担者的职责及其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