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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送达制度的运行现状与改革探索
在民事诉讼中,送达制度既是前后诉讼行为之间联结的纽带,又是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沟通信息的桥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理论界目前对送达制度的关注,与送达制度本身的重要意义非常不相称,只是随着实务界近年来日益凸显的“送达难”问题,送达制度才引起一些关注[1],但这明显还非常不够。本章囿于篇幅,无法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全面地考察和论述,而是试图从实证调研收集到的资料出发,对民事送达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考察和梳理,以充分凸显和揭示我国现行民事送达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而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思路。
注释
[1] 相关主要文献可参见:宋朝武:《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8(6);王福华:《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原理》,载《法商研究》,2003(4);廖永安、胡军辉:《试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太平洋学报》,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