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分层抑或不平等的历史
上一章我们从社会分层概念中看到,社会分层与微观的个体抑或群体的经济状况、生活机遇、职业及权力地位等因素直接关联。这一章我们从宏观层面讲述社会分层或社会不平等的历史并梳理变迁脉络。在历史维度上,社会分层体系历来与国家兴衰、社会稳定以及人民整体生活水平等宏观现象休戚相关。哈罗德·R.克博(Harold R.Kerbo)在其题为《社会分层与不平等:历史、比较及全球视角下的阶级冲突》(2003)一书的第三章开篇里,曾以中国社会早年的历史发展为例,讨论国家兴衰与分层体系的关系。他写道:15世纪的中国在算学、自然科学、造船业、航海技术、贸易等各方面在世界体系格局中居优势顶端的位置;但随着16世纪欧洲的崛起,中国出现长期的衰落甚至停滞,最终陷入被西方列强瓜分割据的窘迫境地。由兴到衰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中国的社会分层体系。克博的解释是:“在中国人于15世纪航行半个地球与他国进行商业贸易的同时,中国商人的财富和权力与日俱增,这就使他们与旧有的封建官僚阶层之间产生了冲突。封建地主和帝王体系的地位受到新型商人阶级的威胁,这场冲突随着1424年新皇帝的登基变得明朗化,最终以封建阶级的胜利而告终。新皇帝从此采取闭关锁国策略,使中国由此进入‘时间停滞’,一蹶不振。”(Kerbo,2003:5152)也就是说,正是社会的强势精英阶级(经济精英和官僚精英)之间的权力冲突,将早年中国在世界体系中的优势地位拱手让出。强势精英的短视和自我利益会令顺应历史发展的变革胎死腹中,因此关系到一个民族国家的生存命运。
另一个事实是,尽管人们追求平等的诉求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我们的生活世界却处处充满不平等,而且今天无论是机会不平等还是结果不平等都呈现日益加大的趋势。少数富人与大量不断增长的贫民之间的差距依旧在快速拉大(Firebaugh,2003;Goesling,2001;Kerbo,2003)。那么,我们不禁会问:这些不平等一直如此吗?我们所处的社会同纵向的抑或横向的其他社会相比,不平等状况是否存在差异?本章拟通过对分层体系类型的历史考察,回答上述问题。由于今日往往为过去努力之结果,因而我们希望从解剖分层体系类型去管窥和理解现状。
一、社会分层体系类型的维度
人类结束游牧生活进入新石器时代,我们的祖先开始以农耕生活方式定居而形成我们称之为“社会”的时间,大约在一万年前。正是新石器时代以后出现了分层、不平等、精英和剥削(Higham,2002),自此,人类文明的历史就等同于社会阶层化的历史(Kerbo,2003)。换句话说,“谁得到”、“得到什么”、“为什么得到”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不同便决定了社会类型的差异,亦由此推动了历史的前进。总体来说,近现代随工业化的推进、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不平等程度呈下降态势(Nielson,1994),因为发展的理想目标是夷平不平等,求得世界大同。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不同人群间的结构性不平等所呈现的社会分层体系曾经出现过哪些类型及变动?就划分分层体系的类型而言,尽管各路社会科学家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分类,但从制度视角切入的通常包括五种类型:原始公社制(primitive community)、奴隶制(slavery)、种姓制(caste)、等级制或封建制(estate or feudal)和阶级社会(class system)(Kerbo,2003;Giddens,1992;Heller,1987)。克博在参考塞利亚·海勒(Celia S.Heller)著作的基础上,从阶级边界的开放程度、地位获得方式、不平等的合法化方式、不平等的主导类型以及不平等程度这五个分析维度,描述比较了五种类型的社会分层体系。我们拟沿克博的指引,综述由五个维度建构的五种类型(克博,2012:5893)。在描述五种类型之前,首先弄明白五个维度的实际含义。
第一维度为阶级边界的开放或封闭程度,主要从一个民族国家在某一特定阶段上的政策规范看其阶级壁垒是否允许被跨越、被渗透,即社会成员是否可能被允许在不同等级的分层体系间流动。这里的关键词“规范化”意指规定了的等级之间的开放和封闭程度的准则。比如,有的社会规范强调不管人们处于哪个等级都应该遵守该等级的所有规则、履行角色责任,不鼓励阶层流动,如印度的种姓制度就属于封闭程度高、阶级固化的社会规范。相反,有些社会的规范却可能强调个人努力,鼓励自由的向上流动,这表征社会的开放程度高。
第二维度为地位获得方式,主要由先赋性方式和后致性方式两类构成。所谓先赋和后致的概念我们已经在第一章做了界定,此处不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先赋和后致是分层体系中社会成员获得地位的两个极端方式,先赋代表个人无法控制地位获得,后致则表示能够靠自己的努力获取地位要素。然而,现实中人们多数情况下是采用两个极端之间的方式去博取地位,分层被建立在先赋和后致因素的混合体基础上,只是社会分层的主导特征偏重哪方的问题。比如,种姓社会、封建社会等较为封闭或开放程度不高的社会更多先赋因素,而开放程度较高的阶级社会则更可能倾向于后致因素的分层体系。
第三维度涉及不平等的合法化方式,即各个不同的分层制度体系如何被人们接受并得以维持。克博认为,尽管各个社会具有多种不同的合法化方式,但是最为常见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依靠业已成为传统和习俗的非正式制度,通过对惯例的强调,实现资源和服务的不平等分配的正当性。二是依靠意识形态的灌输达致思想共识的目标。其中,意识形态既包括统治阶级自上而下的思想、信念及一系列价值观,也包括宗教信仰及其教义教化。三是通过法律法规这样的正式制度来实现不平等的合法化(克博,2012:5859)。
第四维度为不平等的主导类型,包括:(1)经济的物质财富上的不平等;(2)荣誉、地位及声望的不平等;(3)涉及政治的权力不平等。如同韦伯的观点一样,这样三类不平等往往相互关联共存着:某一社会可能某一种类型居主导地位,占主导的较高地位的不平等,可能被用来换取其他两个维度的优势地位。
第五维度表现为不平等程度即等级排序的差异,即每一社会的上层与下层阶级之间在经济和权力方面的粗略估计差距。克博由上述五个维度看五种类型的社会分层体系时指出,原始公社时期为低度不平等,奴隶社会、种姓社会和封建社会是高度不平等,工业化带来的阶级社会则居于中间位置。
二、社会分层体系的五种类型比较
依据上述五个维度,克博归纳出的五种类型分层体系如表2—1所示。
表2—1 五类型分层体系的比较
原始公社制
原始公社作为人类第一阶段的社会组织类型,随人类的出现而产生。据史料记载,在经历漫长的旧石器时代、中石器时代到新石器时代主要以狩猎和采集方式为生后,到大约公元前3000年左右,人类进入青铜时代,继而到公元前1000年—公元初年再进入铁器时代。伴随石器到铁器的变迁,原始社会纷纷解体,形成阶级。世界各地都经历过原始公社的共同体阶段,但不同文明的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及其时间却不尽相同。无论如何,各地阶级社会的出现都与金属出现的时代相关。原始公社时期,随着经济生产及其生产技术发展,出现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第一次分工是原始社会末期农业部落和游牧部落从狩猎、采集者中的分离;第二次分工是指手工业和农业之间的分离;第三次分工是指原始社会晚期商人阶层的产生。在三大分工中发生了:(1)男性逐渐取代女性取得社会的主导地位并形成父系氏族公社,出身和世系按男子的系统计算,实行父系财产继承制。(2)产生了部落首领、族长或长者的权力位置,这些位置通过公开的选拔方式获得。父系制后这些位置都由男子担任。(3)随着生产的发展,产品出现剩余,集体劳动逐渐为个体劳动所取代,由此产生私有制,随之出现阶级,氏族中出现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4)占主导地位的不平等往往是地位或荣誉的不平等。部落的重要位置由特定人担当,他们拥有高地位和荣誉,但经济的物质报酬不多。贵族和平民的地位不平等存在,但不平等程度很低,无须任何法律、宗教和意识形态的合法化支持,只依靠大家族的传统:最优秀的猎手在习俗上一般拥有更高的地位和荣誉。(5)到此时,原始社会基本开始衰落,不同阶级之间出现了斗争,随之便出现了国家统治,原始社会解体,许多文明国家进入了奴隶社会。
奴隶制社会
奴隶作为词汇意指依附他人的人。就此意义而言,从人类进入农耕社会开始定居生活起,奴隶制就产生了,并伴随农业文明达到顶峰,属于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不平等形式之一。所谓奴隶制即为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奴隶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可以买卖,且奴隶主强迫奴隶工作,奴隶往往无报酬也无人身自由。因而作为一种经济关系的奴隶制反映的是对人的所有权形式,是一种经济形式的不平等。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就被称作奴隶制社会。古代最典型的奴隶制社会是罗马帝国,此外,古希腊、古埃及、古巴比伦、战国以前的中国、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南方,以及以前的一些殖民地都属于奴隶制社会。奴隶的来源与出身、债务、被俘、居住在被占领地区、犯罪有关,因而多半情况下奴隶身份具有先赋性,但奴隶身份之外的地位却可以通过后天获得,奴隶的自由亦可以通过赎买或其他方式获得。从某种意义上说,奴隶制社会的分层体系是封闭而等级森严的,但其封闭程度相对较低。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不平等程度在农业主导的奴隶制社会相当巨大。当然,不同文明的奴隶制社会不尽一致,在一些国家如波斯,奴隶享有多重合法权利,经常被平等对待,而且奴隶的生活往往优于其他平民群体。但美国的奴隶制社会不平等程度则极为严重。奴隶制社会不平等的合法化手段是通过法律的意识形态。即法律被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规定了奴隶主—奴隶地位的合法财产关系,使得奴隶制社会的既有分层体系得以产生和维系。
种姓制社会
“种姓”一词源自拉丁语的“castus”,原为“纯洁”之意,在欧洲的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中则作“种族”的意思。种姓制是印度与其他南亚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分层体系(Dumont,1970)。它以婆罗门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不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个南亚次大陆的社会分层体系。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系、价值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
在分层的意义上,印度种姓制发展出四大种姓等级:僧侣、武士、吠首、首陀罗。僧侣(婆罗门,Brahmans)和武士(刹帝利,Kshatrias)居于最高的上层等级。除此而外,存在其他次姓及其大量处于底层的贱民。种姓制区别于其他分层体系的根本在于它是一个高度封闭、等级森严的分层体系。严格的封闭性,阻止了不同等级之间的向上或向下流动,先赋身份、先赋地位是种姓制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
高度制度化是印度社会分层体系极富先赋性特征的有力保障。种姓制度是一种以宗教为中介的分工制度,这种制度及其等级关系完全依靠世袭。婆罗门教的典籍严格规定了各个不同等级地位成员的不同权利和义务,并通过高度仪式化的体系,将隶属于不同种姓的人作出清晰的等级划分。最底层的人被传统的上等种姓叫做“不可接触者”即贱民,他们则自称“被压迫的人”即达利特。“不可接触者”被视为不洁,他们与任何高等种姓的人相遇时必须躲避或避免相遇。研究显示,印度民间对种姓不平等的接受和认同程度相当高(Moore,1978)。是什么因素造成人们认同这样高度的不平等?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从种姓不平等的合法化方式中寻找到。印度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或制度是分层合法化的重要手段。它通过一套精密符码创造所谓生活意义,对种姓不平等进行合理化。这套符码对种姓制的义务、权利、整体运作模式都一一做了详尽的说明,并由此规定接受种姓制才可能得到宗教信仰提供的必要鼓励和帮助,否则将受到惩罚。比如,印度教笃信灵魂在人死后会有重生的轮回,因而来生能否在种姓等级上实现流动,取决于今世在种姓分层体系内现有位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遵守情况。这一宗教观念普遍对人们起到了强有力的制约作用(Dumont,1970)。没有人愿意来生沦为贱民,而今日的贱民对自身的态度是:他们前世罪孽深重。
与这种封闭且先赋性很高的等级秩序相一致的是,印度种姓制内部的不平等程度很高。高等级种姓的人与贱民之间的差异极大。种姓制社会主要是身份地位的不平等,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是由地位不平等造成的。
等级制或封建制社会
封建制度中“封建”的原意即“封”土而“建”国,古文献中的“封建”即“分封制”。在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中,经济支配关系依旧是封建制的主要分层依据:封建制度是以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其基本剥削形式是封建地租,农民(或农奴)耕种封建地主的土地,绝大部分产品作为地租被封建地主剥夺。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但有学者认为,封建制源于欧洲中世纪早期几个家族拥有的军事力量(Bloch,1961);另有学者认为,欧洲封建制早期军事力量居支配地位,后期则为经济占主导的支配方式,再到封建制的最后阶段却是封建官僚政权力量成为重要因素(Kerbo and Strasser,2000)。
一般认为,封建制度有三大基本特征——领主、封臣和采邑。封建制度的结构由这三大元素组合。领主是拥有土地的贵族(nobility),封臣是拥有领主分封给他们的土地的人,而这些分封出的土地就是采邑。封臣要为领主战斗,作为对领主给予采邑的回报。领主、封臣和采邑之间的关系与责任构成了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领主把土地分封给某人之前,需要通过一个象征性仪式,先令那人成为封臣。该仪式包含忠顺誓言(act of homage)和效忠宣誓(oath of fealty)两部分。一旦仪式完成,领主和封臣就建立了人身依附的封建关系,拥有了双方承认的相互间的义务和责任。即在贵族和农民之间达成绝对服从、保护和剥削的附庸关系,称为采邑制(vassalage)。
在这样一种附庸关系所表现的等级制的开放程度方面,封闭性是封建制社会的主要形式。不过封闭程度是变动的,应该说封建社会早期封闭性弱,通常等级序列未被法律规定,社会流动存在一定的可能;但到封建制晚期,等级间变得极为封闭,“位阶继承”基本完全由先赋的出身决定。
精英与大众之间的不平等差距相当之大。不平等程度主要体现在经济财富方面非常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相对其他社会来说其程度最高(Lenski,1966,1984)。
如此之高的不平等程度,其合法化手段包括了传统惯习、法律、宗教等方面。公元12世纪早期的西欧封建社会靠惯习和传统维系结构化的社会不平等,但随着国家力量的增强,在政府的认可下,这种不平等是通过法律予以正当化和合法化的。法律规范了三种等级:教士(第一等级)、贵族(第二等级)和平民(最低的第三等级)。此外,在封建社会后期,宗教团体通过神授王权的意识形态给予不平等在宗教意义上的认可。
阶级社会
工业革命带来的一种新的分层体系,通常被称为阶级制抑或阶级社会。相对于封建社会隶属传统农业社会来讲,阶级社会的重要特点是以工业经济为基础。随着封建社会后期欧洲经济结构的变迁、工业社会的诞生,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旧贵族逐步失去经济和政治上的支配地位,由先赋的出身来决定地位的不平等以及僵化封闭的等级体系严重阻碍了工业的生产力发展。与新型工业社会相配的不同于以往的阶级社会具备如下明显的特点:它是一个具有很高流动性的开放社会,阶级的等级边界是模糊而可以跨越的。其流动性或开放性取决于地位获得方式的后致因素,即依靠自己努力的成就机制是社会提倡并实施的行动方向。阶级社会在价值上支持在机会平等及自由竞争等前提下产生的不平等。社会信奉能力强者应获得高报酬,根据个人能力和表现安排位置和地位是社会的主导理念。然而先赋因素并没有被完全排除。相比前四种理想型社会,该社会中精英和大众之间的不平等差异大大缩减,这是由于绝大多数普通民众享有了工业带给他们的财富增加(Nolan and Lenski,1988)。基于经济基础的不平等、基于官僚权力的不平等是阶级社会的主要不平等类型,其中,早期的阶级社会以经济不平等为主,之后官僚权力的不平等呈迅速增长态势。阶级社会的不平等分层体系的合法化首先来自“机会均等”这一意识形态的灌输和实施。它使得普罗大众(尤其是底层的弱势群体成员)确信因为自己没有能力而处于低地位是合理合法的或者是公平的(Huber and Form,1973)。而且这种意识形态已经由法律体系加以制度化,即促进自由竞争和机会均等的立法已经取代以往支持先赋性不平等的法律。
马克思相信,阶级的本质在于它是与特定的生产关系相联系的、在经济上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或人群共同体。阶级的划分是由人们在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结成的不同关系决定的。今天,阶级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虽然各路学者争执不休,但最为普遍的阶级划分还是依据财产权和职业。
表2—1归纳的五类分层体系类型,仅仅为在经验事实基础上抽离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理想型。沿历史维度去看,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确实经历了由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种姓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到阶级社会的制度演进。从最初的共同体走进阶级分割,从阶级等级封闭迈入它的开放和流动,没有人能够质疑这些曾有过的、现在依旧呈现的社会分层体系的分布及其历史走向。但在其中,我们看到不平等程度并非始终一致,而是出现起伏变化的。尽管马克思认为社会的不平等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但最具说服力也最为具体去关注不平等程度与发展水平之间关系的当属伦斯基(Gerhard Lenski)。他的研究指出:一个社会的不平等水平与该社会的技术水平以及产品剩余相关。他注意到不平等显著扩大的情况最初发生在园艺社会(horticulture society),到农业社会时达到顶峰。原因在于园艺社会开始出现剩余产品,并出现能够控制剩余产品进而控制他人的精英阶级。显然,不管是马克思还是伦斯基,都强调了物质变量在决定社会分层结构和社会变迁过程中的重要性要远高于文化因素,但这不等于说文化价值理念的抑或意识形态的东西不具备分层的功能。事实上,两者结合才可能完美成就和维持某种分层体系及其所表征的社会类型,因为由上述五种类型分析可知,分层体系的合法化来自制度、法律、价值理念等文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