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书记培训教材(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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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本讲导读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指出:“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一部分。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

组织生活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支部组织生活,提出参加支部生活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规定了“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并对其频次、内容、程序等作出具体规范,确保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够经常开展、取得实效。

一、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三会一课”作为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是党支部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党员参与党内生活、接受党内教育的基本保障,在健全党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支部凝聚力和战斗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基层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在严格党内生活制度方面,“一个是坚持,一个是加强,一个是创新”。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三会一课”制度提供了重要遵循。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内准则的形式,完整地将“三会一课”制度作为党内生活基本制度固定下来,极大地丰富了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基础性作用。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健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从严教育管理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强调:“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三会一课”作为党支部开展党的工作重要机制,也是党员干部开展工作、学以致用的载体。党支部要制定年度“三会一课”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如实记录“三会一课”开展情况,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三会一课”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上级党组织要对党支部执行“三会一课”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对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要批评指正;情况严重的,要采取整顿等措施,进行组织处理。所以,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不单单要把坚持“三会一课”放在嘴上,更要体现在行动上。同时,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探索喜闻乐见的教育模式,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二、坚持主题党日制度

支部主题党日是党支部定期组织党员开展“三会一课”、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严肃党内组织生活、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工作抓手,是规范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基本载体。支部主题党日,就是以党支部为单位,让党支部当主角,每月相对固定一天,确定一个主题,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听党课、交纳党费,开展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活动,让组织生活常态化制度化。《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支部主题党日由党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实施。主题党日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开展前,要提前告知党员活动内容和相关要求。期间,要注意收集记录党员的意见建议和心得体会。结束后,要以书记点评、信息简报等方式搞好小结。

支部主题党日关键在“党”,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党性强、党味浓。主要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政治功能,一个是服务功能。政治功能方面,在时间安排上相对固定,在主题设计上强化党性党纪,强调仪式感,突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服务功能方面,以联系服务群众为主要目的,切实把党员组织发动起来,通过党群互动、志愿服务来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党员良好形象。

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要突出实践性和灵活性,让支部组织生活更加生动鲜活,更加务实管用。要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推动支部主题党日走出去、走下去、走进去,通过“党日+实地观摩”“党日+公开承诺”“党日+志愿服务”“党日+民主议事”“党日+党内关怀”等形式,把主题党日打造成为锤炼党性、转变作风、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重要平台,不断增强主题党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坚持组织生活会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指出:“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基本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断地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情况;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在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特别在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和当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以及面临严重困难需要党员个人作出牺牲时的表现情况;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遵守党的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情况;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地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的情况。

《条例》对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做法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即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四、坚持民主评议党员

《条例》规定,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这是多年来党的先进性建设探索积累的成功经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生动实践,对于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组织活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一般包括:(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4)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首先,个人自评。党员本人在党支部大会上作自我总结,汇报自我评议情况。其次,党员互评。对照合格党员标准,组织党员互相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党内互评后,还可以通过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等方法,广泛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最后,民主测评。召开支部委员会,在个人总结、党内评议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组织意见应与本人见面,并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批。此外,《条例》还规定,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五、坚持谈心谈话制度

《条例》规定,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1)要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当党员有下列情形时,党支部书记应及时同党员谈心谈话:当党员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时;当党员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时。在谈话时,党员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在保护好谈话对象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形成谈话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并及时将不宜书面记载的其他情况向党组织汇报。

(2)要规范谈心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通报党内重大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本级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反馈谈话对象上一年度民主评议结果,对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批评意见,指明努力的方向;了解党员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了解党员的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听取和收集党员对党组织、谈话人和其他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3)要明确谈心谈话的方式和要求。一要做好准备。年初制定谈心谈话活动计划。党支部要按一年中党员入党周年纪念日的先后顺序建立健全党员台账,为谈心谈话活动的开展奠定基础。二要讲求艺术。谈心谈话一般采取个别交谈的方式。谈话人要善于创造有利于交流的环境,要把握要领,讲究方法,耐心听取党员心声,善于通过谈话说服党员、教育党员。谈话要因人因事因时制宜,形式要多样,方法要灵活。三要坦诚相见。谈心谈话关键在于交心,要开诚布公。四要解决问题。对于党员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属谈话人职责范围内的,应明确时限及时解决,属职责范围之外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协调解决。反映的问题没有解决、久拖不决或不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的,进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谈心谈话人的责任。五要明确责任。把谈心谈话活动列入党支部考核内容,上级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党支部进行督导和检查,没有按要求开展或完成谈心谈话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党员组织生活的管理

《条例》对党支部执行组织生活制度体现了从严从实的要求,提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同时充分考虑党员实际,明确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党员组织生活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1.一般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

(3)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凡就地安置仍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居住地距原单位较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由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以与居住地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关系已转到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2)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3)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到其接收地区,由接收地区党组织安排和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

(4)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农村)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安排活动。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

(6)离休、退休党员因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

(7)离休、退休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发一份文件,使他们能及时看到或听到文件的传达。增发文件要专用、专人保管。安排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根据他们的身体情况,次数不宜过多,时间不要太长。

总之,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以既便于管理,又便于这些同志参加为原则。

3.外出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党员长期外出,并有固定单位,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不能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单位党组织可将他们的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的组织生活。

(2)党员外出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可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到单位建立临时性党组织的,他们在这些临时党组织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党员外出地点不固定,不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者,应主动与原单位的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情况,并按时缴纳党费,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4)一起外出的党员在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

(5)党员临时外出时间较短的(3个月以内),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员外出回来后,应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情况,党组织可对他们作近期组织生活的适当补课。

4.病休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对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不要勉强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党小组长或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对于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可以安排他们适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一些重要的党内活动,但次数不宜过多,时间不宜过长。

(3)对于休养地点距本单位较远、休养时间长的党员,可开具党员证明信,介绍给所去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党组织,请这些单位的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4)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由于病情特殊,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党组织可暂停他们的组织生活,保留党籍,等病愈后,是正式党员的,应立即恢复其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应经一定时间的考察,按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规定讨论其能否转正问题。

5.受处分或待处理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和作出缓期登记、限期改正、延长预备期等组织处理的党员,仍可过组织生活。其中,被留党察看、缓期登记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被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不予登记、劝退、除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如其问题属于敌我矛盾,应停止其组织生活,待上级党委批示后,再按批示执行。

(3)经组织批准停职检查、停职反省的党员,在停职期间应照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待问题查清作出处理后,再根据处理情况决定其是否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党员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和拘役、管制以及其他更轻的刑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未被开除党籍的,在服刑期间,停止其组织生活。服刑期结束后,开始过组织生活。

(5)党员因经济问题被司法机关宣布立案侦查,但没有被收审、逮捕,仍在单位交代问题的,如果司法机关没有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不要停止其组织生活。当然,为了使被告更好地交代问题,也可以暂时停止其组织生活。

(6)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要求限期改正的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应让他们参加组织生活,以通过严格的组织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帮助,促使他们振奋精神,努力改正缺点和错误,尽快达到党员标准。

6.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预备党员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在参加组织生活时没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预备党员虽然没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对所表决的问题及选举中酝酿的候选人名单,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供正式党员表决、选举时参考。

(2)共青团员入党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般不必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如因工作需要担任团的职务,除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还要继续参加团的组织生活。

(3)党员调到新的单位,在党的组织关系尚未转去之前,不能参加新到单位的组织生活。

(4)女党员在产假期间,休完国家劳动保障制度规定的产假之后,应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些单位延长产假期,是为了鼓励只生一个孩子,不是一项法定制度,不能作为不参加组织生活的理由。因病、因事可以请假。

(5)党员所到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或挂靠在其他单位党组织的党员,要通过书面、口头汇报等形式,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并尽可能地参加原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的组织生活。

(6)农村党员经过合法手续与城镇非农业人员结婚,但未能取得城镇户口,如其长住城镇,则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城镇,参加当地的组织生活;如仍在农村居住,则应继续参加本村党的组织生活。

(7)党员担任外商代理人后,应保留党籍,停止组织生活,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停止组织生活期间不再交纳党费,不阅读党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