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导言
有闲阶级制度最充分的发展形态出现于未开化(barbarian)文化的较高级阶段,例如封建时期的欧洲和日本。在这些社会中,人们严守阶级间的区别;这些阶级区别中具有最显著经济意义的特点,在于不同阶级的专属职业之间的差别。上层阶级按照习俗得以免于或不得从事生产性[1]职业,而专事带有某种程度的荣誉感的职业。在任何封建社会中,首屈一指的光荣职业是战士,紧随其后的通常是祭司[2],如果未开化社会并不明显尚武,那么祭司可能跃居首位,战士则退居第二位。作为一条只有少数例外的规则,上层阶级——无论是战士还是祭司——均得以免于生产性职业,而这种豁免是其优越地位在经济方面的体现。印度婆罗门便是这两种阶级免于生产性职业的明证。在属于较高级未开化文化的社会中,有闲阶级这一统称之下还有不同的子阶级划分;这些子阶级的专属职业也有相应的区别。一般说来,有闲阶级包括贵族和祭司阶级,以及他们的大量侍从。这个阶级的职业相应地多样化,但都有非生产性这一共同经济特征。这些非生产性上层阶级职业所属范畴可大致归纳为政务、战争、宗教仪式和运动竞技等。
在未开化状态的早期——但非最初——阶段,有闲阶级尚未如此分化。无论是阶级之间的区别,还是有闲阶级职业之间的区别,均十分微小。一般说来,波利尼西亚岛民很好地代表了这个发展阶段,但有一点例外:由于没有大型猎物,狩猎在他们的生活方式中并不占有通常的光荣地位。萨迦[3]时代的冰岛社会也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这样的社会里,阶级之间以及每个阶级的专有职业之间都有严格的区别。体力劳动、生产作业以及任何与谋生的日常工作直接相关的职业,都专属于下层阶级。下层阶级包括奴隶和其他附庸人员,通常也包括全部女性。如果贵族社会存在若干等级,上等女性通常得以免于从事生产性职业,或至少免于从事较粗俗的体力劳动。上层阶级的男性不仅得以免于生产性职业,而且按照惯例习俗不得从事任何生产性职业。他们的就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正如前文所述,这些职业属于政务、战争、宗教仪式和运动竞技等范畴。这四类活动支配了上层阶级的生活方式,而对于最高阶层——国王或酋长——以上范畴是他们为习俗或社会共识所允许的仅有活动。事实上,在生活方式充分发展之处,人们也会质疑最高阶层成员是否适宜从事运动竞技类活动。对较低层次的有闲阶级而言,某些附属于有闲阶级典型职业的其他职业也是可取的。例如,武器、装备、火炮的制造和维护,马、犬、鹰的养护和训练,以及宗教用品的准备等。下层阶级不得从事上述次生的光荣职业,但带有明显生产性特点或与典型有闲阶级职业联系极少的职业除外。
如果离开未开化文化的这一典型阶段,退一步来到未开化状态的更低级阶段,我们便无法再看到充分发展形态的有闲阶级。但这一更低级阶段的未开化状态显示出促使有闲阶级出现的习惯、动机和环境,同时表明了有闲阶级的早期发展步骤。世界各地的游牧部落都显现出这种较原始(primitive)的分化阶段,任意一个北美狩猎部落都能够作为合适的例子。很难说这些部落具有明确的有闲阶级。尽管存在功能的分化,也有基于不同功能的阶级区别,但上层阶级免于工作的程度并不能使其完全符合“有闲阶级”这一名称。处于这一经济水平的部落已达到一定程度的经济分化,即男性和女性的职业出现了具有不公性质的明显区别。在几乎所有这些部落中,按惯例习俗由女性从事的职业后来都演化为生产性职业。男性得以免于从事这些粗俗的职业,他们的特权是从事战争、狩猎、运动竞技和宗教事务。在这方面,差异通常十分明显。
劳动的这种分工,对应于出现在较高级未开化文化的劳动阶级和有闲阶级之间的区别。随着职业日益多样化与专业化,生产性职业逐渐从非生产性职业中分离。男性在较早未开化阶段的职业,并未发展成为生产性职业中的任何重要部分。在后来的发展中,它们只保留在非生产性职业之中,如战争、政治、运动竞技、教育和祭司职责等。其中仅有的明显例外,是渔业的某一部分以及一些未必能归为生产的精细职业,例如武器、玩具和运动竞技用品的制造。事实上,所有生产性职业都是由原始未开化社会里女性的职业发展而来的。
与女性从事的工作相比,较低级未开化文化中男性所从事的工作,在群体生活中同样不可或缺。甚至可以认为,男性对食物供应以及群体的其他必需消费有着同等重要的贡献。事实上,男性某些工作的“生产性”特征如此明显,以致传统经济学著作中把狩猎归为原始生产一类。但未开化文化中的男性并不这样认为。在他自己看来,他不是与女性同属一类的体力劳动者;他的付出不容与女性的苦差事(如劳动或生产)相提并论,混为一谈。在所有未开化社会中,男女工作之间的区别深入人心。男性的工作也许能带来群体的生存维系,但男性会感觉这得益于他的卓越能力,远非女性的平凡劳作可相比拟。
若在文化尺度上再退一步,来到蒙昧(savage)群体中,我们会发现职业的区别更不明显,同时阶级之间与职业之间不公性区别的一致性和严格性都有所下降。很难找到有关原始蒙昧文化的清晰实例。所有归类为“蒙昧”的群体和社会几乎都没有显示出由较发达文化阶段倒退(regression)的痕迹。但有些群体——其中一些显然不是退化(retrogression)的结果——较为真实地展现了原始蒙昧文化的特点。他们的文化与未开化社会文化的不同之处在于缺乏有闲阶级,以及——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作为有闲阶级制度存在基础的意向(animus)和精神状态。这些没有经济特权等级制度的原始蒙昧群落,在全人类中所占的份额极其微小,毫不显眼。对于这一阶段的文化,能够给出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安达曼群岛[4]的部落,或尼尔吉里丘陵的托达人[5]。就缺乏有闲阶级这一点而言,这些群体在与欧洲人发生最早接触时,其生活方式近乎典型。其他可能被援引的例子包括北海道的阿伊努人[6],以及更具争议的布须曼人[7]和爱斯基摩人[8]群体。一些普韦布洛人[9]群落也被归入同一类,但不确定性更大。这里援引的绝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群落,其当前的文化或许并非其历史最高水平,很可能是由较高级的未开化文化退变(degeneration)而来。倘若确实如此,为了当前的研究目的采用这些例子似乎有些牵强,但它们或许完全可以提供同样有效的证据,不亚于真实的“原始”群体。
除了同样缺乏明确的有闲阶级,这些群落在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上也有其他相似特征。他们人数不多,结构简单古老;通常社会和平,成员定居,群体贫穷;私有制不是他们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但同时,这并不表示它们在现存群落中规模最小,或者它们的社会结构在各方面的分化程度最小;这一类别也不一定包括所有并无明确私有制系统的原始群落。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类别似乎包括了绝大多数和平——也许是所有以和平为特征——的原始群落。事实上,这种群落的成员普遍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面临暴力或诡计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和善无能。
低级发展阶段群落的习惯和文化特点能够证明,有闲阶级制度的逐步出现发生在原始蒙昧状态到未开化状态的转变过程中;更确切地说,是在从和平到尚武的生活习惯的转变过程中。有闲阶级制度稳定出现的必要条件显然有:(1)群落必须有掠夺的生活习惯(战争或捕捉大型猎物或二者兼而有之);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况下构成原始有闲阶级的男性,必须惯于因暴力或诡计而蒙受伤痛;(2)谋生必须足够容易,令群落中相当一部分成员得以免于持续性日常劳作。有闲阶级制度的产生是早期对职业进行区分的自然结果,根据这一古老区别,有些职业受人尊敬,另一些则不然。在这种古老的区别下,受人尊敬的是掠夺性的职业;而不受尊敬的则是日常必需但其中并无显著掠夺因素的职业。
这一区别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没有明显的重要性,因此经济学作者对此鲜少关注。从指导经济讨论的现代常识来看,这一区别似乎只存在于形式中,不具有实质性。但它成了根深蒂固的普遍成见,甚至在现代生活中也是如此——从我们对不体面职业的惯常厌恶就可见一斑。优越和低劣的区别因人而异。在文化的较早阶段,个人力量对事件进展的影响较为直接和明显,此时掠夺因素对日常生活方式更加重要。人们对这一事实的兴趣也更大。故而以此为基础的区别在那时看起来比现在更为必要和确定。所以,作为发展序列中的事实,这一区别是实质性的,建立在相当可信且具有说服力的基础上。
人们惯于根据兴趣看待事实,随着兴趣发生变化,对事实做出惯常区分的根据也相应改变。我们手头所有事实的特点,其重要性和实质性取决于当时的主要兴趣。任何给定的对某些事实的区别根据,对惯于用不同观点来理解这些事实并为了不同目的来进行评价的人而言,都将显得毫无价值。无论何时何地,人们总是惯于将活动的不同目的和方向做出区分并分门别类;因为这对达成一种工作理论或生活方式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对生活事实进行分类时,起限定性作用的独特观点或独特特征取决于对事实做出区分时的兴趣出发点。事实区分的根据和事实分类的步骤规范,在文化发展的推进过程中逐渐变化;因为一旦理解生活事实的目的有所改变,观点也随之变化。因此,在文化的某一阶段,某些特点被视为一类活动或一个社会阶级的重要决定性特点,但在此后的任何阶段,这些特点在分类目的上将不再具有同样的相对重要性。
然而,标准和观点的改变只能是渐进的过程,一个已被接受的立场很少因此完全消失或遭到全盘否定。人们仍然惯于在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职业之间做出区别;这一现代的区别无非是未开化文化时期掠夺性和劳役性职业之间区别的变种。人们普遍感觉,这种在战争、政治、公众祭祀和公众欢庆等方面的职业,与为谋生而进行的劳作有本质上的不同。现代与早期未开化体制相比,两类职业之间的确切界线并不完全一致,但大体的区别依旧成立。
事实上,如今不言而喻、众所周知的区别是,任何努力只有当其最终目的在于利用非人类物体时,才算作具有生产性质。人对人的强制性利用并不被视为一种生产性活动;但所有利用非人类环境来改善人类生活的努力,都被归类为生产性活动。最忠实地保留和继承经典传统的经济学家认为,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如今已被当作生产性的典型事实。这一征服自然的生产性能力被认为包括了人类控制动物生命和控制所有自然力的能力。人类和无理性造物(brute creation)之间的界线由此划分。
在其他时期,在具有不同的先入之见的人们当中,这条界线与我们今天所划的并不完全一样。在蒙昧或未开化生活方式中,这条界线的划分位置不同,划分方式也不一样。未开化文化的所有群落都有普遍清晰的认知,认为存在两大类对立的现象,一类包括未开化人自己,另一类则是其食物。在经济现象与非经济现象之间,未开化人也感觉到一种对立的关系,但并非出于现代式的理解;这种对立关系并不存在于人类和无理性造物之间,而在“有灵性的”(animate)和“无灵性的”(inert)事物之间。
即便有过于谨慎之嫌,我们仍愿在此说明,未开化人所用“有灵性的”这一概念并不等同于“有生命的”(living)。前者并不涵盖所有的生命体,但包括了许多其他事物。例如令人震撼的自然现象——暴风雨、瘟疫、瀑布,都被看作有灵性的,然而果实与草本,甚至不起眼的动物如蝇、蛆、鼠、羊,却通常不被视为“有灵性的”——除非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这里所用的这个术语,并不一定暗指内在的灵魂或精神。在相信万物有灵的蒙昧人和未开化人的认知中,某些事物本身具有或被误以为具有引发反应的倾向而令人畏惧,这些事物被归为“有灵性的”。该范畴包括很大范围内的自然物体和自然现象。这一灵性有无之间的区别,至今仍存在于浅薄之人的思维习惯中,并对关于人类生活和自然界进程的流行理论影响深远;但这一区别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远不及在人类文明和信仰的早期阶段那样广泛和深远。
在未开化人的心目中,对“无灵性的”自然界所提供的物质进行加工和利用,截然不同于与“有灵性的”事物和力量打交道。这条分界线可能不尽精确,并存在变动,但大致的区别真实可感、令人信服,足以影响未开化人的生活方式。对于有灵性的事物,未开化人想象它们因某种目的而进行活动。而正是这种目的论活动的进行,构成了任何对象和现象的“有灵性的”事实。一旦纯朴的蒙昧人或未开化人遇到突如其来的活动,他会用头脑中仅有的现成说法——有关他对自身行动的意识的直接说法——进行解释。于是,这种活动被同化为人类行动,活动对象被同化为人类能动者。处理带有这一特点的现象——特别是其行为明显具有可怕性或迷惑性的现象——与处理“无灵性的”事物相比,需要不同的心态以及不同类型的熟练技巧。对这种现象的成功处理,是掠夺性工作,而不是生产性工作。它展现的是实力,而不是勤奋。
依据这种对灵性有无的朴素区别,原始社会群体的活动趋于分为两种类型,在现代阶段分别被称为掠夺和生产。生产是一种制造新东西的努力,在这被动的(“无理性”)物质之中,制造者用熟练的双手为其赋予新的目的;而当掠夺导致对能动者有用的结果时,此前由其他能动者用于某种其他目标的能量,被转化为用于他自己目标的能量。我们提到“无理性物体”,仍然包含着未开化人对这个术语的深远意义的部分认识。
掠夺和劳役之间的区别,恰与性别之间的差异相吻合。性别的差异,并非只在于身材体魄和肌肉力量,更具决定性的方面或许在于性格气质,而这一点必定在早期引起了相应的劳动分工。一般范畴分为掠夺的活动落在男性身上,是因为男性更结实、更魁梧、更能经受突如其来的剧烈外力,通常更有自我主张、好胜心和攻击性。原始群体的成员在体重、生理特点和性格气质方面也许稍有差异;事实上,在一些我们熟悉的较古老群落——如安达曼人部落——之中,差异相对较少,且无足轻重。然而,一旦基于生理和意向差异的功能分化开始出现,性别之间原有的差异将会进一步扩大。针对新的职业分配,累积性选择适应过程将会出现——尤其当群落的栖息地或接触的动物群需要人们有更坚毅的大量作为之时。经常追捕大型猎物需要更多诸如健壮、敏捷和残暴等男子气质,因而几乎必然会加速和扩大性别间功能的分化。一旦本群体与其他群体产生有敌意的接触,功能的分歧将进一步发展为掠夺与生产之间的区别。
在这样的掠夺性狩猎群体中,强壮男性的职务是战斗和狩猎。女性从事其他需要做的工作——其他不适于从事男性工作的成员在此意义上被归入女性一类。但男性的狩猎和战斗具有共性。两者在本质上都是掠夺;战士和猎手同样都是在侵占他人的成果。他们侵略性地使用武力和计谋,与女性刻苦平淡地处理事务大不相同;这种行为不被看作生产性劳动,而被视为对物品的掠夺性获取。这就是未开化时期得到了最充分发展的男性的工作,与女性的工作大相径庭。任何不涉及展现实力的工作,对男性而言都是毫无价值的。随着传统趋于一致,群落的常识将其上升为行动准则;以致在该文化阶段,对有自尊心的男性来说,除了那些基于实力——力量或计谋——的职业和获得物,其他一切都不值一提。随着掠夺的生活习惯在群落中延续,人们逐渐对此习以为常,强壮男性在社会经济中的公认职责也得以确立:他们在生存斗争中杀死和摧毁那些企图抵抗或逃脱的竞争对手,征服一再入侵的外来势力,并使其俯首称臣。这一掠夺和劳役之间的理论性区别在许多狩猎部落中是如此深入人心,以致男性不得将其杀死的猎物带回家中,他必须让他的女性去完成这一低下工作。
如前所述,掠夺和劳役之间的区别,是职业之间的不公性区别。那些归为掠夺的职业是有价值、光荣和高尚的;而其他不包含掠夺元素的职业——特别是那些隐含从属附庸的职业——是无价值、低贱和可耻的。尊严、价值或荣誉的概念,无论应用于个人还是行动,在阶级发展和阶级区别中都是头等重要的,因此必须就其起源和意义加以说明。其心理学基础可见以下概述。
出于选择淘汰的必然,人是一名能动者。在他自己的理解之中,他是冲动型行动——“目的论”行动——展开的中心。他在每一次动作中寻求成就,这种成就出于具体的、客观的和非个人性的目的。作为这样一名能动者,他喜欢有效率的工作,厌恶无效率的劳动。他看得到效用性或效率的优点,以及无效率、浪费或低能的缺点。这种资质或习性可以被称为工作本能。当生活环境或生活传统导致人与人在效率方面进行习惯性对比时,工作本能使其成为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性或不公性比较。这种结果的影响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人群的气质。在任何人与人之间经常出现这种不公性比较的社群中,可见的成就作为好名声的基础,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人们通过证明自己的效率来获取名声,避免非难。其结果是,工作本能表现为力量的争相炫耀。
在那个社会发展的原始阶段,社群仍然处于惯常的和平——或许同时也是定居——状态,且没有成熟的私有制。个人若想体现其效用,最主要且最符合习惯的方式,是从事能够使群体得以继续生存的职业。在这样的一个群体中,成员在经济层面的竞赛性主要体现在生产效用性方面。同时,成员的竞赛动机并不强烈,竞赛的范围也不是很大。
当社群从和平蒙昧演化到掠夺生活时期时,竞赛条件发生了改变。竞赛的机会大大增多,竞赛的动机也大大加强。男性的活动越来越多地以掠夺为特征;猎手或战士相互之间的比较越来越简单和频繁。实力的真实证据——战利品——在人们的思维习惯中成为生活必备的一个基本特征。追捕或劫掠获得的战利品成为超级力量的可靠证据。侵略成为公认的活动形式,而战利品则成为成功侵略的表面证据。在这一文化阶段中,公认的、有价值的自我主张形式是竞赛;强力掠夺得到的实用物品或服务,是竞赛成功的常规性证据。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除了掠夺,其他任何获取物品的方式都为有身份的男性所不屑。生产工作或个人服务职业的表现,因相同的理由而招致同样的反感。一方面是掠夺性获取,另一方面是生产性职业,其间的不公性区别便以这种方式出现。劳动被视为不光彩的,因而有了令人厌恶的性质。
对原始未开化人而言,在这一概念的简单内容尚未被其自身的衍生和次生同源观念所掩盖之时,“光荣的”似乎只有一个意义,即展现超群的力量。“光荣的”是“令人敬畏的”;“有价值的”是“占优势的”。光荣的行为归根结底只是公认的成功侵略行动;而当侵略意味着与他人或野兽搏斗,最具殊荣的行动就是展现实力。人们习惯于把一切展现力量的行为解释为个性或“意志力”,这一古老而朴素的习惯大大加剧了对实力的传统颂扬。在未开化部落以及较发达文化中流行的尊号(honorific epithets),就通常带有这种不成熟荣誉感的烙印。人们称呼酋长、供奉国王和神明时所使用的尊号和头衔,往往将对压倒一切的强力和无法抵抗的毁灭性力量的偏好归于供奉的对象。在今日较文明的社会中,这一情形仍在一定程度上成立——人们将猛兽猛禽作为纹章图案的偏好便是实例。
在未开化社会公认的这种价值观和荣誉观下,杀生——杀死令人敬畏的竞争者,无论是兽还是人——是最光荣的。杀戮这一高级职务,是杀戮者优越地位的表达;每一次杀戮行为,用于杀戮的任何一件工具和附件,都蒙上了一层荣光。武器是光荣的,使用武器成为一种光荣的活动,哪怕是用来杀死最低等的生物。同时,生产性活动相应地变得可憎。在大众的观念里,对强壮的男性来说,使用工具进行生产有辱其尊严。劳动成为令人厌恶的事情。
我们在此假定,在文化的演化历程中,原始人群经历了初始的和平阶段后,下一阶段中争斗(fighting)成为公开的典型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持续的和平亲善突然被首次出现的战斗(combat)所打破,自此进入后续的或较高级的生活阶段。这也并不意味着在转化为掠夺文化阶段后,所有的和平生产都丧失殆尽。可以很有把握地说,某些争斗存在于任何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例如在争夺异性的竞争中就或多或少存在争斗。已知的原始群体习惯以及大猩猩的习惯证实了该效应,而人类天性中众所周知的激励因素也是佐证同一观点的有力证据。
因此,或许有人认为,不存在此处假设的初始和平生活阶段。在文化的演化中,并不存在某一时刻,于此之前从无争斗发生。但我们考虑的问题不在于争斗是否发生,不在于它是偶然地、间歇地还是频繁地发生,而在于是否出现了习惯性的好斗思维——从争斗的角度出发判断事实和事件的一种通行习惯。掠夺文化阶段仅当以下条件满足时出现:掠夺姿态成为群体成员习惯性的、公认的精神状态;争斗在当前的生活理论中成为主基调;对人对事的公认赞赏均是一种发自战斗角度的赞赏。
因此,和平文化与掠夺文化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精神上的区别,而不在于物质上的区别。精神状态的改变是群体物质生活改变的结果,伴随着有利于掠夺的物质环境出现而逐渐发生。掠夺文化的最低限度受生产力所限。只有当生产方式高度发展,在供给谋生者存活之外,尚有足够的余量值得争夺之时,掠夺才有可能成为任何群体或任何阶级的习惯性及常规性资源。因此,从和平到掠夺的转变依赖于技术知识的提高和工具的应用。类似地,掠夺文化在早期是不切实际的,直到武器的高度发展使人变成可怕的动物后,掠夺文化才成为可能。当然,工具和武器的早期发展是从两个不同角度看待的同一事实。
只要对战斗的习惯性依赖并未在人们的日常思维中占据突出地位,也没有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特征,该群体的生活就被称作和平的。一个群体可能明显地达到较高的掠夺倾向,那么其生活方式和行事标准可能较多地为掠夺意向所控。倘若该群体的掠夺倾向较低,那么其生活方式和行为标准便较少地为掠夺意向所控。因此,掠夺文化看来是通过掠夺倾向、习惯和传统的累积增长而逐步形成的,这一增长是由于群体生活环境发生了特定的变化,这些变化所发展和保留的是适合掠夺生活——而非和平生活——的人性特征、传统和行为规范。
对于原始文化曾有过这样一个和平阶段的假设,有关证据大部分源自心理学而非民族学,在此无法详述。在后面讨论人性的古老特征在现代文化中的留存那一章中,对此将有部分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