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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多样化刑法渊源之再提倡
——对以修正案为修改刑法唯一方式的反思[1]
受立法技术限制和“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影响,1979年《刑法》制定得比较粗糙,“导致这部刑法典无论是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立法技术上,都存在一些问题”[2],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漏洞。为弥补立法漏洞,1979年至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和130余条附属刑法规范,在完善刑法的同时,也被认为造成了刑法体系的混乱。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制定统一的刑法典成为一种获得广泛赞同的主张,并成为此次修订的标志性成果。作为被很多人认为是最有利于维持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的刑法修改方式,修正案自然获得了刑法理论界的广泛认同,并最终成为我国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1997年至今,除1998年制定过一个单行刑法外,我国均采用修正案作为修改刑法的方式,已通过十个刑法修正案。然而,刑法修正案是否如很多人所主张的那样是最佳的刑法修改方式?我国刑法究竟应当采取何种立法模式?本章拟作一商榷性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