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语
立新法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使两部或多部新法相互衔接更是一项大工程。加强刑法与反恐法的模式衔接、“空”接、“意”接、“语”接、管辖上的衔接、罪名设置上的衔接,是当前刑法修正和反恐法实施中应当予以关注的问题。当然,刑法总则中的共犯问题、累犯制度、刑罚设置等也需要重视与反恐法的相互衔接,甚至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法之间的相互衔接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思考。
[1]本章为笔者与王江淮合作撰写,原名《论我国刑法与反恐法的衔接——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载《犯罪研究》2016年第2期。
[2]参见孟建柱:《严厉打击恐怖主义 共同维护世界安全》,载《检察日报》2014年8月6日。
[3]值得注意的是,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而狭义的刑法则指刑法典。同理,反恐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章所说的“衔接”是指狭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反恐法的衔接,即刑法典与反恐法典的衔接。
[4]储槐植:《犯罪学界的贡献》,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4期。
[5]王赞:《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
[6]转引自〔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7]有的学者则认为,刑法的机能可以概括为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8]李斯特言。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9]李斯特言。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10]事实上,即使是一般的黑社会犯罪,知情者也会有害怕受到打击报复的心理,何况恐怖活动犯罪?因此,法不能强人所难。
[11]《反恐法》第82条规定:“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2]《反恐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
[13]描述特征的方式在我国刑法中已有先例。《刑法》第294条通过描述特征的方式,界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1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8页。
[15]赵秉志、杜邈:《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立法经验考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16]参见赵秉志、阴建峰:《论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与中国国内立法》,载赵秉志主编:《国际刑事法院专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17]参见师维:《反恐刑法的基本理念及立法完善研究》,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7期。
[18]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