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帮助的各种政策的统称,包含诸多社会保障项目。下面介绍主要项目的概念及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
1.1.1 社会保障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理念,社会保障的宗旨是当社会成员遇到对其生活和健康产生意外影响的事故时,能够得到维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需的保障。[1]国际劳工公约中专门关于社会保障的公约,包括综合性公约和各类专项公约,确立了应当把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普遍性制度加以实行的原则;同时提出,社会保障包括9个项目:医疗照顾、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废津贴、遗属津贴。
1.1.2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主办的项目,用于应对社会成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领域的收入风险。社会保险给付以缴费为前提,且需满足其他领取资格。社会保险通常具备强制参与性,但也可通过大量政府补贴引导人们自愿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倡导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各类专项公约和各国法律与社会保障实践内容,社会保险主要包含养老保险(养老、伤残及遗属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在二战以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包括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福利待遇大幅度提高,保险开支也随之急剧上升。截至2016年,世界上已有168个国家实行了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111个国家实行了各种医疗健康保险,125个国家实行了生育保险,116个国家实行了工伤保险,83个国家实行了失业保险。[2]
1.1.3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又称为“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例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等都属于社会救助项目。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社会保险是为了应对各类收入风险,与收入水平无关,而社会救助的目标则是缓解生活困难,面对低收入群体,不以缴费为前提。
1.1.4 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的概念由联合国提出,旨在预防、管理和克服对人们的福利有不利影响的情形。联合国2009年提出千年发展目标,将全球贫困水平在2015年之前降低一半。社会保护主要有劳动力市场政策、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几项内容。国际劳工组织在2012年向成员国推荐这一概念,保障人们可以有效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和收入。[3]
1.1.5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为宽泛的概念,不仅为贫穷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保障,如食物、住房和基础教育,而且向社会中任何收入水平的成员提供福利,如公共培训、带薪休假。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于政府公共财政。与社会福利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福利国家,这是一种政治体系,指由国家负责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福利的国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