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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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春秋战国和秦朝的法律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诸侯争霸对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强,加上周王室的衰微使其失去了对文化的垄断与控制能力,具有特殊知识与技能的“士”在春秋战国时期迅速崛起,并且在思想文化领域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诸子百家中,儒家与法家对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影响最大。儒家以恢复“亲亲”“尊尊”的礼治秩序为己任,强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的统治方略;法家以富国强兵为目标,坚持因时变法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春秋时期,齐桓公任用管仲为相进行变法,率先确立了霸主地位,其他诸侯国也相继效仿。通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活动,由国家统一选任官员的官僚制逐步取代了世卿世禄制度,分封制也相应地被郡县制所取代。至秦朝,“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建立。

一、成文法的公布

成文法早在夏、商、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禹刑”“汤刑”和“九刑”可以分别视为夏、商、西周制定的成文法。但在该时期,法律由少数统治者的高层人士垄断,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是处于秘密状态,以发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32]的功效。春秋中叶以后,各诸侯国陆续制定并公布了一些新的成文法,这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郑国和晋国的影响最大。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开中国历史上公布成文法之先河;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又“铸刑鼎”,公布了范宣子所编纂的刑书。继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以后,其他各诸侯国也纷纷效仿,法律的秘密状态被打破。

公布成文法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必然会招致守旧势力的责难与反对。这些责难与反对主要集中在两点:(1)公布成文法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2)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私利从而不利于统治。然而,公布成文法是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并不会因反对派的责难而停步不前,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二、李悝的《法经》

李悝是战国时期魏国人,魏文侯在位时,任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李悝在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编撰了《法经》,以推动和巩固变法。

《法经》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经》开宗明义:“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以盗(窃货曰盗)和贼(害良曰贼)放在前两篇。接下来就是追捕盗贼,所以紧跟其后的是囚、捕两篇。其他的如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等犯罪都放在杂篇中进行规定。最后一篇是具,“具”通“俱”,即盗、贼、囚、捕、杂五篇中共同适用的条文,相当于后世刑法中的名例篇或总则篇。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在律典结构方面,《法经》中已有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在编撰体例上,它改变原有“以刑统罪”的模式,确立“以罪统刑”的新体例,标志立法技术的重大突破。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将侵犯官私财产与人身安全、危害专制统治秩序的犯罪列入打击的重点,对后世法典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无论是其篇章体例还是内容与精神,《法经》都可以称得上是后世成文法典的源头。

三、商鞅变法

商鞅是战国时期卫国人,姓公孙,名鞅,故称卫鞅或公孙鞅,后因在秦国变法有功,被封于商地,又称商鞅。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变法的主要内容有:对李悝的《法经》加以改造,改法为律,作为秦律颁行;增加连坐之法,将人民按什伍(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组织进行编制,相互监督,纠举奸人,匿奸不报者连坐;奖励耕战,剥夺旧贵族特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33];废井田、开阡陌,确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取消分封制,推行郡县制,以加强君主对地方的直接控制。

商鞅在秦进行的法制改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其他诸侯国,为秦国的崛起并最终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四、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一大批秦代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三种;《法律答问》,即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中的某些术语及律文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中的某些问题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为吏之道》,是官吏执法、守法的准则。云梦秦简是墓主人喜出于工作需要对秦律的摘抄,虽非秦律全部,但内容极为丰富,反映了商鞅变法之后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第四年(公元前217年)一百多年的历史情况。云梦秦简是迄今我国发现的最早的法律文书,为我们研究秦代法制提供了第一手珍贵资料。

五、秦朝的法制建设及其经验教训

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后,“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号曰“始皇帝”,建立皇帝制度,确立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皇帝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有利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中央设立三公九卿总领全国政务。三公为中央行政中枢机构,由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组成,丞相为百官之长,负责督率百官、总揽国政,太尉负责军政,御史大夫主要负责纠察百官的违法行为。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执行机构,九卿之一的廷尉负责司法,掌管刑辟。地方机构的建制,秦朝彻底废除了分封制,代之以郡县制。这些维护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基本制度为以后各王朝继承与发展。

秦朝坚持法家“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法律路线,法网密布,刑罚苛酷。秦朝基本沿用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但适用的范围与死刑的种类均大大扩充了。例如,死刑中有一种刑罚叫具五刑,这是一种肉刑与生命刑合施的酷刑。《汉书·刑法志》载:“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具五刑为后世凌迟刑的萌芽形式。由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战争导致民生凋敝,秦朝统一之后北击匈奴以及修筑长城、陵墓与宫殿更使人们不堪重负,且在这种情形之下还推行严刑酷罚的法律路线,直接导致秦朝速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