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商业性农业的发展
由于清代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更多的商品粮投向市场,商品经济侵入农村,破坏了传统经济的一体化,促成了农民的阶级分化,出现了萌芽状态的自由劳动者。清中前期长江上游商业性农业得到显著发展,经济作物由于一般效益高于粮食作物,刺激了农民的种植,因而比重日益增大。如仁寿县农民种制蓝靛“利倍于种谷”[263];什邡县“园户无田者甚多,一年仰事俯畜,全在于茶”[264];合江许多农民种茶发家,故“艺者日众”[265];简州沿江之民多种蔗作糖,“州人多以致富[266];内江县农民种蔗榨糖,“其壅资工值十倍于农”[267];会理州“莳烟利蔗,其利百倍”[268];彭遵泗《蜀中烟说》称:“蜀多业烟艺者”,“大约终岁获利过稻麦三倍”[269]。有的农民甚至将种粮田地改植经济作物,如合江农民将稻田改为烟田[270];崇庆州以种药材代替小春,“价昂时动获十倍之利”[271];彭县由于经济作物的发展,以至人们感到这种生产“有利而害谷”[272]。可见,清代上游的商业性农业是在利益的推动下发展的。
一些地区出现了棉、桑、蔗、烟、茶、果等专业种植区,逐步形成了初级的区域间生产分工。如简州、内江等以种蔗为主,沱江“沿江左右,自西徂东,尤以艺蔗为务”,“利常倍称”[273]。川西地区盛产烟草,郫县号称“出产最多”,其烟草的销售“上通蛮部,下通楚豫”[274];据嘉庆《四川通志》称:“干丝烟产郫县特嘉,业者最夥”[275];新津县“邑人业烟草者甚多,良田熟地,种之殆遍。六七月邑中烟市堆积如山”[276]。在潼川府、顺庆府、资州、叙州府、泸州等地出现了商业性的产棉区域,威远植棉“土性所宜,可抵稻谷之半,而商贩集焉”[277];仁寿种棉“利与种田等”[278];乾隆时潼川知府张松孙为推广种棉,还编有一首歌谣:“四月乘时好栽种,勤锄滋长多棉桃。东舍西邻相锄作,鱼羹麦饭饱欢乐。御寒无具盼丰收,更重春耕与秋获。”[279]成都府、潼川府、顺庆府、资州等地广泛种植染料蓝靛和红花,仁寿蓝靛“一亩可得靛十斤,其利倍于种谷”[280];遂宁所产红花“远商多有来购之者,其利甚大”[281]。沱江、嘉陵江流域产麻甚多,各县“人家多种之,以其利厚而种植易也”[282];荣昌、隆昌由于种麻兴盛而促进了麻织的发展。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潼川、顺庆等府形成了养蚕区域,长江上游地区是中国产蚕基地之一,“蜀中墙下种桑,宅内养蚕,以为常业”,“多者二百簟,少者亦十余簟,每簟可得丝一斤”,“每斤价自八九钱至一两不等”[283]。在养蚕地区,农民每年“养蚕不过一月之劳,工省而获利甚速”[284]。遂宁县的农民“比户饲蚕”[285];射洪妇女“率以蚕绩为事”[286];阆中县“种棉种麻均不及种桑之盛”,“至人家隙地在在皆种者,则无过于桑”[287];西充县“农家以耕织为业,自己育蚕,虽乱丝薄茧,均足入经纬而价值,所宜多养”[288];苍溪农民“惟丝惟蜡,民藉以生”[289]。我们看到,这种地区分工的发展,使重要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形成集中的产区。
伴随着商业性农业发展的是农村家庭手工业。如乾隆时期的梓潼县“食于田者,多以种桑织丝,纺纱织帛而佐家资。城邑乡里,妇孺尤以纺织为务,机杼之声,达于四境。一岁交易,不下数万”[290]。又如荣昌县盛产麻,在乾嘉之时“南北一带多种麻,比户皆绩,机杼之声盈耳,富商大贾购贩京华,遍逮各省。百年以来,蜀中麻产惟昌州称第一”[291]。夹江产棉,“女功亦收布帛之利”[292]。新津“男女多纺织,故布最多”[293]。隆昌农民所织棉布“多贩往云南、贵州等省发卖”[294]。
但应看到,上游的商业性农业集约化程度是有限的,在一府一县之内虽有某种作物种植特别多,但真正单一经营的情形却少见,往往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有多种作物种植,因而生产优势不够突出,限制了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水平。例如上游大部分地区的气候和土质不适宜种棉,但清代三分之二的州县都有植棉的记载,说明棉花生产相当分散,而且产量低。由于产棉不够纺织之用,上游长期以来不断从湖北大量输入棉花、棉布。19世纪90年代大量洋纱(印度棉纱)以大约与棉花相等的价格输入上游,加之相当数量的湖北棉花、棉布的继续输入,迫使上游植棉业有所缩减[295]。
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反过来亦促使了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明天顺年间,中江县开始凿筑堤堰,车水灌田[296];明弘治年间,富顺县就有人制造水车、木牛“以便耕敛”[297]。清代上游许多地区都讲求水利,扩大灌溉面积,康熙年间,崇庆兴修水利,灌田万余亩[298]。雍正年间,雷波厅将数千亩旱地改为水田[299]。乾隆年间,永川修筑堤堰三百多处,大者灌田千余亩,小者灌田数百亩[300]。彭县、新繁等地筑堰引水,灌田或数千亩,或数万亩[301]。过去岳池县“不论倚溪就涧、挹岭环山之田,大都全赖天雨,素乏塘堰,以资蓄池”,乾隆时则“劝论开塘池置车戽”[302]。珙县“民食多以稻为主……至于菽麦等项,川俗谓之小春。当青黄不接之时,全恃此粮食接济”。到乾隆时“修浚渠堰,多种小春,山头地角,悉令垦种”。“虽山巅水湄,亦遍垦种,兼为相度地形,增修塘堰,岁所收几倍于昔。”[303]荣县注意因地制宜,在丘陵地“山田有大、小土之分,小土仅产稻谷,一切种植非宜。大土……凡木棉、豆麦、芝麻、黍稷、薏米等项易于生发,其利颇饶”[304]。万县“多山多堰,故种藉者多而纷盛,贩行远近”[305]。
农民日益注意精耕细作,如垫江县农民过去“不勤耕耨,百谷百钱,不甚爱惜”,到乾隆时由于“生齿日繁,民皆知勤农重谷”[306]。合州农田“耕耘之地无一茎草,四时之中常青青”[307]。什邡县“旱地之薄者,因多石故,耕耨皆难”,后由移民佃种,“数数拣去,培之以土,沃之以粪,亦觉操变硗之权”[308]。江津农民则多种经营,“凡墙间隙地,园圃余荒,皆堪树桑。……山傍河岸,沙傍河岸,沙性之土,种棉最宜”,而且多种柑橘,广为畜牧,“治田外兼园圃树畜”[309]。
近代以后,商业性农业与农业生产技术相互促进,道光年间彭县“始作龙骨车”,用骡马转动灌田[310]。一些农民注意耕作技术、气候等,如定远县农民“于年月之旱潦,时日之晴雨,以及土地之宜黍、宜稻,栽种之宜早、宜迟,皆若有独得之奇法,每作备验无忒,由是所获较他人常丰”[311]。南溪县有的农民“治田农器精良,连楹充栋”[312]。广安有的农民则“善占晴雨,播种收获,皆如算子”[313]。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自然和农民自身条件的差异,商品性农业在不同地区、不同农户间的发展程度也是不相同的,从而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第一层次:农民生产的产品是为自用,他们只是把用于消费之后节约或剩余的微量产品投入交换,以得到其他必需用品,即所谓“输纳毕然后市其余,易布棉御冬,有婚丧亦藉此举之”[314]。农民不是为获利润出卖产品,仅是“为买而卖”,即维持个人生活和个体的简单再生产。在这种状态下,农产品只有极小部分进入流通过程,因此这种生产显然属自然经济性质。
第二层次:农民生产的产品虽主要是为自己消费,但也根据社会需要生产部分产品用于交换,这部分产品的目的一开始即是交换。当然,农民的这种商品性生产和自给性生产的界限不好划分,但是这部分农民在生产过程开始之前,对于交换和自食的比例大体是心中有数的[315]。这种商品性农业生产不是取决于作物的种类,而是取决于种植这些作物的直接目的。如川陕交界巴山老林的棚民主要种玉米,除自食外有相当一部分用作商品出售,山中的不少木厢厂、铁厂、纸厂等工人均靠棚民供应食粮。那些“有田地数十亩之家,必栽烟草数亩,田则栽姜或药材数亩。烟草亩摘三四百斤,卖青蚨十千以外;姜、药材亩收八九百斤,卖青蚨二三十千,以为纳钱粮、市盐布、庆吊人情之用”[316]。可见,这些农民从一开始商品交换的动机就很明确,并有计划地安排种植。
第三层次:农民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为交换而生产,少量用于自己消费,这部分农民基本转化为小商品生产者。如渠县就有农民租佃土地,雇工种蔗熬糖,赶场发卖[317]。隆昌、荣昌多产夏布,这一带是“比户皆绩”,所产夏布“富商大贾购贩京华,远逮各省”[318]。新宁县“收稻最富,一岁所入,计口足供十年。而究少盖藏者,邻封若开县、万县皆仰给焉”[319]。但这种以交换为目的的商业性农业在清中前期上游农业中所占比例不大,近代以后,商业性农业的发展突出表现在罂粟的种植中,这是上游商业性农业的一种畸形状态。
上游大量种植鸦片是在道光之后,咸丰时已是“连畦接畛”[320]。同治时鸦片种植在川东地区已有相当的规模,1861年英国船长布拉基司顿上溯长江上游时,“已见鸦片为川省东部普通农作物”。1869年据上海总商会代表报告:“四川的物产中鸦片已居首位。”[321]同治时涪陵成为鸦片交易的中心,“罂粟用抵印度土,岁入数百万,竟趋之,而两湖、江西、广东商汇银至川东收买,以涪为聚处,川、黔土多在涪成庄。大吏移土厘局于涪,以道员督理税收,每年数十万两”[322]。到清末,涪州已是“山上田中,触目俱是,涪州荒野,几为鸦片所蔽”[323]。长寿县的48个场“几乎全种植鸦片”,年产量约2000担,每担值1313海关两,本地消费约800担,输出1200担[324]。输出占产量的66.7%,约值15.8万两。根据日本根岸佶的调查,清末上游主要产鸦片地有,重庆府:巴县、长寿、涪州、永川、荣昌、大足;忠州:忠州、垫江、丰都、梁山;夔州府:万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绥定府:大竹、东乡、达县、新宁;顺庆府:邻水;叙州府:宜宾、隆昌、富顺;潼川府:遂宁;资州:内江;成都府:简州;松潘厅:松潘[325]。至光绪中,更是“川东无处不种罂粟,自楚入蜀,沿江市集卖鸦片烟者,十室中不啻六七。……蜀地凡山林确瘠之区,不植五谷者,向资罂粟为生计”[326]。迄光绪末,已达到“百四十余州县,除边厅数处,几无一地不植鸦片者”[327]。鸦片产量居全国之冠,据统计,1906年全川产23.8万担,当时全国产量约58.48万担[328],川省占40.7%。鸦片亩产一般在50两左右,那么占有川省耕地761.6万亩,相当于全川1.02亿亩耕地的7.4%。鸦片成为清末川省出口商品的最大宗,根据根岸佶的估计,19世纪末20世纪初川省出口商品价值约3000万海关两,而其中鸦片就达1200万海关两,占40%[329]。
农民大量种植鸦片原因是它的利润甚高,而且在人口增多、人均耕地减少的情况下,鸦片在旱地种植,不占水田,加强了单位面积土地的利用。表3-11是小麦和鸦片栽种的成本和利润比较。
表3-11
从表可见,鸦片的利润是小麦的180%以上,在一些水田少、旱地多的地区,例如川东地区,鸦片因而得以大幅度增长。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往往会导致经营规模的扩大,因土地收益的增加,使那些条件较好的农户能增加田产。逐渐从以维持生计为主要目的的生产转化为部分为赢利的生产。一方面大量农民丧失土地沦为无产者,另方面部分农民致富,在较少的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扩大经营规模,争取更多的收益,从而引起了农民的分化。失去生产手段的雇佣劳动者逐渐增多。据对乾隆刑科题本中有关租佃、雇佣等方面资料的整理,在313件记录雇工的档案中,流向外地佣工的有158件,占总数的50%强,其中内地至川、滇、黔以及四川至滇、黔的19件,占12%[330]。
清代上游雇工流动较为普遍,川人出省和外人入川佣工同时存在,区域内部各地客籍雇工亦属不少。这些雇工长期流寓外地,说明他们基本上脱离了家庭的束缚,而且与土地发生了分离,他们可以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关于雇工能够自由出卖劳动力的情况,表3-12即是很好的说明。黄冕堂在《略论清代农业雇工的性质与农业资本主义的萌芽》一文中,以乾嘉两朝的刑科题本为主列出了《清代“无主仆名分”雇工简表》,全表共49例,四川即有12例,占总数的24%,这说明川省的自由雇工较之他省更为普遍。主雇之间都“无主仆名分”,人身依附关系基本上不存在了,他们有选择雇主和来去的自由。农业佣工名目繁多,有长工、短工、忙工、年工、季工、月工、日工等各种形式,在商业性农业生产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表3-12
但也应看到,清代上游的农业,雇工与地主间除货币关系外,仍存在等级和身份上的差别。而且有相当一部分雇工实际是不足最低必要耕地限量的自耕农和不足最低必要耕地限量的佃农,如在荣县的种棉区农民按季节受雇,平时经营自家田地,秋收时帮采棉花,“主家执秤,照所拾轻重给钱”[331]。他们还没有完全脱离依附的自耕农和佃农的身份。